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社會案件-一個小女孩的悲哀

我認識了一個網友,是一位女孩子

因為從小父母雙亡

後來長輩安排了寄養家庭扶養這位女孩長大

這位女孩終於成年了

繼承了父母留下的大筆遺產

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是不是要小孩成年才能繼承遺產

我所知道的是她是在19歲那年才繼承這筆遺產



這個家庭有兩個小孩都是男孩子

一位比女孩,她叫他哥哥,另一位則比她小是弟弟



在她繼承遺產之前

都像一般家人那樣的對待她

但自從她繼承遺產後

家人對她的態度完全改變了



養父母希望她嫁給哥哥

可是她不願意

從此之後開始控制她的行動

不讓她單獨出門

只要出門身邊一定有人跟蹤著

不讓她認識外界的朋友

只能讓她待在家裡

若家人全部外出

那最後一個離開家的人

會把大門上鎖不讓她外出





後來養父因為賭博被討債

討債的人上她家要錢

她們家無法負擔那比龐大的賭債

她只好把繼承遺產的錢拿出來處理

後來哥哥也因為賭債問題

逼的她只好拿錢出來解決

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類似的情形



不免讓我覺得

這個家庭當初願意養這個女孩

就是瞻望著能等到女孩長大後

由兒子娶她然後得到那比龐大的遺產



哥哥多次向女孩求婚不成

最後放棄



這陣子弟弟竟然也說愛上了這位女孩,想要娶她



就在弟弟跟我說完之後

我跟這位女還就完全失聯了



我沒見過她,因為她說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人跟著

若她家人發現她認識的男性友人

那位朋友最後下場會很慘

所以她不願意跟我見面





這種的事情讓我非常震驚

在現代社會裡竟然還有這種事發生



不管是否有監護權

都不能囚禁一個人的自由不是嗎?



那個女孩已經快被她家人逼瘋了

她已經沒有求生意志

她覺得人生沒有意義

數度想輕生





我想問問,寄養家庭這樣的行為是否觸法?

我實在想不到辦法

也沒有能力去解救她



但我希望她能走出這樣的黑暗

快樂的活下去



我很想要舉發這種事件

我很想救她



但我不知道該如何做............



求各位網友能教教我

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救這個女孩子





(這個事件發生在台南) 



最佳解答




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為政府部門機構,其中台北市與高雄市設在社教館內,宜蘭線

新竹縣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縣設在縣政府教育局的社會課,其餘縣市則設在各縣市

的文化中心

服務內容:婚前教育 婚姻輔導 親職教育 親子教育

地區 服務中心 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區 宜蘭縣服務中心 03-9356485

基隆市服務中心 02-24201885

台北市服務中心 02-25419981;25781885

台北縣服務中心 02-22554885

       台北縣婦幼福利服務中心      29605111ext231~234

桃園縣服務中心 03-3334885

新竹市服務中心 03-5325885

新竹縣服務中心 03-5518885

苗栗縣服務中心 03-73278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區 台中市服務中心 04-3720885

04-3757885

台中縣服務中心 04-5285885

南投縣服務中心 04-9232885

彰化縣服務中心 04-7261885

雲林縣服務中心 05-5335885

嘉義市服務中心 05-2750885

嘉義縣服務中心 05-37988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區 台南市服務中心 06-2605885

台南縣服務中心 06-6358885

高雄市服務中心 07-2155885

高雄縣服務中心 07-6261185

屏東縣服務中心 08-7375885

06-73788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區 台東縣服務中心 08-9322885

花蓮縣服務中心 03-8225885




  • 2007-11-01 13:31:06 補充
    台北使政府社會局說:

    當你遇到需要協助的家庭該怎麼辦?



    請通報113或0800-024-995



    北投 2894-2640 士林 2835-0247 松山 2756-5018 內湖 2792-8701

    信義 2761-6515 南港 2783-1407 大安 2700-0960 中山 2515-6222

    大同 2597-4280 萬華 2339-5765 中正 2396-2340 文山 2932-3587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夫妻財產要怎麼認定

我一個鄰居婚後買了很多小套房出租,她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她離婚,房子算誰的? 



最佳解答



依照民法:雙方結婚後,得依法約定夫妻財產分開制或不約定,則稱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四編第四節第二款[法定財產制]第1017條至1030條之四.



總之,婚後新購的不動產屬於婚後財產,也就是共同財產!

除非能有強有利的證據能證明系個人投資之商品,不屬於財產!



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各自管理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之一 (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 之一 (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一千零二十條 之二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各自清償債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   (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四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四.五款看不懂耶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四.五款看不懂耶,可以講白一點嗎,實在看不懂法條在寫什麼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

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

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最佳解答



第32條



1.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2.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3.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4.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5.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答:例如總人數5人,100元1人,150元1人,90元1人,125元1人,140元1人;以最多額順次算入,則由150元1人,140元1人,125元1人,至此為3人,過半數,此時為125元就是答案了!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答:仲裁庭之意見不過半通知當事人,則當事人得依法起訴,或循求其他途徑解決.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答: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中斷之效力。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時效中斷之後,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且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並延長為五年。



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所以若於接通知後立刻起訴,當然時效就因起訴而中斷;若未能於一個月內起訴,就應為不中斷!

請問這怎麼算財產呀!!有關法律的~~

題目:甲、乙結婚前,甲有財產100萬,乙有財產80萬,兩人結婚後,乙繼承其父親遺產80萬,兩人共同打拼賺取600萬,但有負債200萬,試問:當有一天兩人意見不和離婚,甲、乙如何分配財產各分得多少?(民法1130-1條)



麻煩各位大大了!!

謝謝~~ 



最佳解答



依據民法§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1030- 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根據上面法條內容所述



甲有100萬乙有80萬在繼承其父親遺產80萬~共計160萬



若有包含的計算方式:

600-100-160=340萬

再減200萬(負債)=140萬

140萬除2=每人70萬



若沒有包含的計算方式:

600-200=400萬/2=200萬

甲200+ 100=300萬

乙200+ 160=360萬

遺產繼承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么兒)10年前父親過世並未立遺囑,且因母親與他對相關法令又完全不懂的情況下(因朋友當時因頸椎第五與第六節中的軟骨突出鈣化且壓迫主神經...醫生告訴他手術成功率只有50%...若不開刀頂多可以撐兩年...!!所以對這些事情更無心理會...),被兩位姐姐(大姐是其父認養的養女,-二姐則因從小就跟大姐同房間,故視大姐如親生母親...)已因父親生前無立遺囑為由,主張父親名下多筆土地,跟一戶公寓(當時尚欠農會約一百八十萬)及一地上建物(這個房子的土地不是他們的)要求四人均分...,又當時剛好有部分土地政府強制徵收且四人也因此各分得補償金每人約四百萬...,

事過沒幾日...其姐又已我朋友太過年輕容易受騙為由,游說其母...讓我朋友簽了一式四份協議書,寫明土地為肆人共有,內容大約如下:

-------------------------------------------------------------------------------------------------------------

協議書

茲因有○○段地號○○號、○○號、○○號、○○號...等共計X筆土地分別登記於四個人名下。但這X筆土地為四人所共同擁有,所有權及管理權,任何一人不得自由主張買賣、過戶及管理權力的主張,如有異動須經肆兄弟均同意為之有效,否則願.......,特此立本協議書一式肆份。

立約人○○○○等四人 中華民國86年○月○日



---------------------------------------------------------------------------------------------------------------------------------------------------------------------------------------

不過,我朋友他有要求公寓必須在其母名下,但是卻被其姐反要求一百八十萬元的貸款須由他獨自償還...,我朋友也二話不說當天立即去繳清了欠款....

事過境遷,我朋友並沒有像醫生所言...也因這樣經歷了結婚生子後又離婚的經歷,,...這件事情是他來我家小酌酒醉後,留著眼淚跟我說的..

我也一直到那個時候才明白...,他為何總是鬱鬱寡歡眼中總是充滿哀傷的原因了....

他是個很老實又善良且工作努力又有責任感(女兒監護權歸他)的好人,但是老天爺好像就是老愛開他玩笑...因為健康問題...所以工作運一直很差,也因這樣...其母因為視錢如命(其姐每個月會給她5000元生活費),所以根本也忘了他這個兒子因為孝順她幫她繳清了一百八十萬元的房貸...且又主動的把土地權狀及印鑑全數交給她保管....

(@_@~這兩天她聽她母親說她放在姐姐房間的印鑑不見了.....)

真的很對不起各位欲要幫忙的大大們....我知道我寫的很亂...不過因為真的很緊急,因為我朋友有透漏要帶女兒一起輕生的念頭,拜託各位大大...教教我這個朋友該如何拿回他自己的東西,還有那張協議書的事情該如何處理....真的謝謝大家!辛苦大家了!!



  • 2007-10-26 12:38:47 補充
    真的是太可惡了!!補充一件事情,就是我朋友的二姐要其母買了一份保險(要保人是他二姐,但保費卻是他母親在繳的...),可是受益人竟然是寫她自己跟大姐...,然後,還一起住在公寓那邊...更扯的是水電瓦斯費也是他母親在繳的...且還提供三餐...

    奇怪!!我真的想不透怎麼會有這樣的母親,真的要算的話..

    180萬 除 5000(月)=360個月=30年....從其父過世至今10年....這樣難道還不夠嗎??我想換成我是他...說真的...可能在10年前就因想不開投汨羅江去了...


  • 2007-10-26 12:46:44 補充
    其實我現在的想法是看能不能讓我朋友看是要把自己的土地拿去變賣或者是貸款之類的做個小生意先...這樣就不會老是被自己人嫌緝獲婆冷水了...恢復信心應該是最重要的是吧??請各位大大多發表高見,集思廣益,...幫幫他....謝謝..


  • 2007-10-26 14:06:57 補充
    回覆001發言的大大....感謝兩位給的建議...我馬上請朋友現在去查一下看看..

    回覆002的大大...謝謝您給的安慰與勸導...只是今天事情換發生在大大您的身上時,您若是還能保有這樣超然的態度,小弟必跟您嗑三個響頭來表示小弟對您的佩服


  • 2007-10-27 09:38:03 補充
    再次回覆002的大大...


  • 2007-10-27 09:40:07 補充
    真的很抱歉,因為看完您的回覆後,沒有認真的咀嚼您話中之意...便在我的問題補充中,做了沒有禮貌的回應...在此特別跟您道歉,盼能得到您的諒解,實是因朋友現在意志消沉,我跟他情同手足...真的不忍心,見他這個樣子,他是個很孝順的人,但是就差在不會做表面工夫...所以,今天才會眼睜睜看其母被兩位姐姐操弄(母親現在要跟其姐舉債度日...)...才會有要輕生的念頭... 真的是感謝您,撥空幫我回覆問題...謝謝您了



最佳解答



關於協議書的內容

茲因有○○段地號○○號、○○號、○○號、○○號...等共計X筆土地分別登記於四個人名下。但這X筆土地為四人所共同擁有,所有權及管理權,任何一人不得自由主張買賣、過戶及管理權力的主張,如有異動須經肆兄弟均同意為之有效,否則願.......,特此立本協議書一式肆份。

立約人○○○○等四人 中華民國86年○月○日


分別登記在 4 個人名下.... 是指地號 00 屬A , 地號 00 屬B 嗎?還是共 X 筆土地 4人均有份?


如果是後者... 不動產要出賣... 本來就得共有人同意或要出賣的共有人其持份超過 1/ 2 ...不符規定... 就沒辦法動


土地法34條之1有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如果是前者... 協議書應該是無效的... 雖然契約的訂定以自由為原則... 但是... 不得妨害所有權的行使


民法第 765 條規定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第 767 條 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180萬的貸款... 繳了就繳了... 除非有留代繳的證據並透過訴訟... 才能獲得平反... 否則就是這樣了


至於協議書的內容... 看登記的方式是如何... 如果是各人有各人的地號... 不和其他人共有... 就是依不得違犯民法第 765. 767 條規定... 妨害其所有權的行使


契約自由原則.... 是在不違犯法律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餘地... 不合法... 即使訂定當時... 所有的人都是心甘情願.... 也無效

喪失繼承者,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喪失繼承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請問~~喪失繼承者....像是想要殺害被繼承人(父母),或是想殺害應繼承人(兄弟),由其直系卑親屬(喪失繼承者的兒女)代位繼承???



假設 甲 想錢想瘋了,跟她兒子 乙 說:爸爸去殺爺爺 丙 ,萬一不成功,爸爸 甲 喪失繼承,由兒子 乙 代位繼承 爺爺 丙 的錢

@@....

是這樣嗎???



如果換成~拋棄繼承~那就比較合理ㄅ??....例如:

甲說我很有骨氣,不要你爺爺的錢,乙說那太好了,我一直想要呢....那乙就代位繼承了(或是說變成本位繼承了,比較好)....??



     


 

最佳解答



民法:繼承篇:



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一三九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一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一四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假設 甲 想錢想瘋了,跟她兒子 乙 說:爸爸去殺爺爺 丙 ,萬一不成功,爸爸 甲 喪失繼承,由兒子 乙 代位繼承 爺爺 丙 的錢



1.丙只有甲一個子女

答:丙過世,繼承人為丙之子女,甲喪失繼承權,當然由親等次進的繼承人乙繼承.



2.丙有子女甲及丁

答:丙過世,甲喪失繼承權,只有丁擁有繼承權;因丁之親等比乙近,所以乙沒有繼承權.



3.丙有子女甲及丁,但丁乙過世,但有子女戊

答:丙過世,最近親等直系卑親屬為甲及丁,但甲喪失繼承權,丁過世應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所以尤戊代位繼承,但是乙也是與戊同親等的繼承人,所以應由乙及戊成為共同繼承人.

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9 6 1 12 4 【星 六】 84 0 53 0



 


主辦單位:(依筆劃順序排列)

 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暨財經法律學系、中興大學法律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學院、世新大學法學院暨智慧財產權研究所、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成功大學法律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江義雄立委國會辦公室、李復甸立委國會辦公室

 承辦單位:中正大學研究發展處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

  人:研討會籌備處05-272041135108 施慧玲 教授05-2724717

 黃聖展助理 0972-129-606林詩婷助理 0913-506-133

 報名網址:http://elaw.ccu.edu.tw

會議議程表(全程中英文互譯:施慧玲、陳鋕雄、謝國廉共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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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hour="8" minute="40">08:40-09:00</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