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

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 1. 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

 





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 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日出生 住×××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日出生 住×××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日出生 住×××

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三、收養之認可

 




  1. 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欠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一,是不合規的。聲請狀向法院購買,一份新臺幣 3 元,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不會寫聲請狀的,可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詢問。狀內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狀況等說清楚最好。

     



  3. 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

     




    • 收養契約。(收養同意書

       



    •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其同意證明。

       



    •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 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及合於外國人本國法的證明。

       





上述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1. 法院的調查: 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 收養人的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 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2. 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 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養手續就完畢。當然, 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 此而有差異。

     




四、有關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規定

 



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其收養之成立與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

例如:依據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如台灣地區收養人收養未滿「14」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並未以書面為之,即違反我國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依民法第 73 條之規定即屬無效,不能發生收養關係。

 





    1. 台灣地區人民為收養人

       




      • 民法第 1079 條第 5 項「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甲、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乙、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丙、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身父母不利者」。

         



      • 收養人無子女或養子女。

         



      • 收養人不得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

         



      • 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此包含:收養人被收養人必須出具大陸地區之公證書表明渠等之收養行為符合大陸地區之收養法、被收養人若有代理人亦需檢附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託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

         




    2. 台灣地區人民為收養人

       





1.     被收養人方面之限制

 







        • 原則上需未滿 14 歲(大陸收養法第 4 條)。

           



        • 例外於被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之子女(大陸收養法第 7 條);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之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且不受年齡限制(大陸收養法第 14 條)。

           



        • 生父母共同送養子女,但生父母一方不明者可單方送養(大陸收養法第 10 條第 1 項)。

           







2.     收養人方面之限制

 




  1. 無子女(大陸收養法第 6 條第 1 款)。

     



  2. 年滿 30 歲(大陸收養法第 6 條第 4 款)。

     



  3. 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不限人數(大陸收養法第 8 條),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亦不限人數(大陸收養法第 14 條)。

     



  4. 如有配偶,須夫妻共同收養(大陸收養法第 10 條第 2 項)。

     



  5. 如無配偶之男子收養女性者,雙方年齡應相差 40 歲(大陸收養法第 9 條)。

     



  6.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即台灣地區之規定。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繁中版)

 








一、受理階段:( 原則上採電話預約優先辦法)

 



()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法律扶助申請及審查流程      l   我要看流程圖>> l

 








身分證明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須附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以確認申請人的扶養或受扶養人數。

 



無資力者證明: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之文件資料;其它資力證明文件。

 



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工作人員整理無資力者相關資料。

 



二、初審階段:主審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是否淮許法律扶助。

 



是全部扶助或部份扶助。

 



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代理、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代理)

 



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部份扶助之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費用及繳納期限。

 



()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扶助終止或撤銷: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終止或撤銷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要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終止或撤銷法律扶助

 



()、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流程圖

 




 





 




 




 




 



受扶助人可能負擔費用之情形

 








二、回饋金:

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50-100萬元者應回饋一半;而取得財產為分期給付,其二年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者,應於二年後繳納回饋金。

 



三、追償金: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35條規定,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如受扶助人勝訴,分會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一、分擔金:

本會之扶助情形分為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中所列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之標準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之人,本會得准予部分扶助,除特殊情形外,受扶助人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為分擔金。

 







 

 



扶助範圍

 








本會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年等)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本會法律扶助案件類型,包括:

 



()民事事件。

(
)刑事事件。

(
)行政事件。

 



法律扶助範圍: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即得申請法律扶助:

 



()案件非顯無理由。

(
)為無資力者─即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請參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 )

(
)符合前開標準,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會優先扶助對象: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岐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申請人之資力。

(
)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亦予扶助。

 



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所得、各種津貼、利息、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及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贈與等。

 



※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申請人之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應自其收入扣除。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

司法院有關家事調解Q&A

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方式解決問題的服務,不屬於強制調解的事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付不起聲請費用,怎麼辦?

 




  1. 符合急難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工人員可以協助向縣市政府申請救助。

  2. 符合法律扶助,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3. 符合緊急狀況,請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由國庫支付。



 



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及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至於其他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家事調解流程如何?

 




 



家事事件(收案)



  • 強制調解之訴訟事件


    1. 無調解成立之望→法官審理

    2. 非顯無調解成立之望→進行調解


  • 非強制調解之訴訟事件


    1. 雙方同意→進行調解

    2. 非雙方同意→法官審理


  • 非訟得協議事件


    1. 雙方同意→進行協議

    2. 非雙方同意→法官審理




 



什麼是專業家事調解?

 




 



當我們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圓融解決糾紛。



 



如何儘快取得保護令?

 




 




  1. 檢附完備證據資料,節省法院調查時間。

  2. 先聲請緊急或一般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護人身安全為範圍,程序較簡單。.其他部分聲請通常保護令。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夜間或其他時候遭遇家暴,情況緊急,怎麼辦?

 




 



可以請檢察官、派出所、分局、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如何聲請接受專業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書記官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願意接受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接受專業家事調解需要另外付費嗎?

 




 



專業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的服務,不必另外付費。



 



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受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分局、派出所、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或一般暫時保護令。



 



是否所有法院的家事事件都可以聲請專業家事調解?

 




 



目前僅有臺灣本島的地方法院試行此項制度。



 



不會聲請保護令,怎麼辦?

 




 




  1. 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會有專人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

  2. 在臺灣臺北、士林、桃園、苗栗、屏東、臺東、新竹、雲林、臺南、嘉義、高雄、花蓮等12所地方法院,有縣、市政府進駐設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由社工提供諮詢、轉介、陪同出庭等協助。



 



專業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及增加財產、時間的耗費,而且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由哪些人員進行專業家事調解?

 




 



法院聘任心理師、社工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兩願離婚協議書 範例

兩願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本為夫妻,但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於民國○○年○○月○○日於○○律師事務所/地址/○○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室協議兩願離婚之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甲乙雙方協議兩願離婚,婚姻關係消滅,並於民國○○年○○月○○日上/下午○○時,共同至○○縣/市○○鄉//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從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干。

 



二、      甲方願意於辦理離婚登記同時交付乙方:乙方辦理身分證所須甲方提供之文件。

 



三、      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之權利義務,由甲乙方行使或負擔之。

 



四、      甲乙方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一>每月第1234週週6上午時至甲乙方住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接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交往,至週日下午時送回甲乙方住所交予甲乙方。<二>暑假得增加14天,寒假增加7天;自寒暑假之第2天起算之連續日。

 



五、      甲乙方願自民國年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各自成年為止,按月於每月日前各給付甲乙方新台幣元,直接匯入甲乙方銀行分行郵局帳戶,帳號: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六、      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請求任何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七、       以上協議內容係由甲乙雙方基於自由意志磋商而成。甲乙雙方於充分瞭解本協議書涵義後始同意簽字,日後應確實遵守本協議內容,不得異議或反悔。

 



八、      本協議書15份,由甲乙雙方及兩名見證人各持1份,另交由戶政機關保存1份。

 



立書人    甲   方: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立書人    乙   方: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見證人    甲    :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見證人    乙    :         (親自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縣市鄉鎮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擬定離婚協議書 注意事項:

 





【子女親權之權力與責任之負擔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稱為[親權行使],非父母之侵權行使才稱為【監護權】。

 



  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但如雙方在離婚前,監護與探視方式皆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協議書上清楚白紙黑字簽定即可。

 另外,子女監護盡量避免共同監護,以免一方因不可預期之因素,破壞共同監護的規則,造成更多不必要麻煩。

 





【子女探視權】

 不負責監護之一方擁有探視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某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但是,寫的愈詳細也會愈難執行;預留醫點空間,適當就好。探視時間千萬不要寫「隨時皆可」,因「隨時」沒有明定時間,根本無從規範,對方要是跟你玩躲貓貓時(例:我跟孩子剛好在外國玩),你很難拿出依據來限制對方。

 





【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包含子女成年(20歲)前的數目(不接受就申請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覺。

 如對方財力足夠,盡量要求一次付清,一勞永逸。

 





【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如果甲想利用脫產逃避分配,實務上請求分配時,多會建議請求方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要是沒做,讓對方脫產成功,有可能變成請求方得支付對方差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家中物品分配

 凡物皆有價,家中大至衣櫥,小至別針,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寫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保證人等責任】

 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或是配偶擁有公司的負責人、股東,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或是解除自己在配偶公司的職務,正所謂「保者,人呆也」,這些東西不消除,日後必讓你變癡呆。


 



【居住所】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既然已經離婚,就不要在留下日後牽扯不輕的後遺症,所以談妥上述條件後,必須列入「雙方同意放棄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撤回其他相關之訴訟】

 協議離婚完成後,不希望還要繼續對簿公堂,因此若有相關訴訟,需要一併解決!

 




 


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請向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立委進行遊說!

大家好:


 


   民法第1052-1之修正條文已經完成提案程序,


   於今日經院會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若於下次院會結束前無人覆議,即可經召委排入委員會議程進行審議。



本案:院總第1150號 委員提案第8376號

 

是否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議程、以及排入議程之時程,

需視該委員會召委的決定。

必須麻煩各位教授、法官、律師、專家、熱心人士及學會全體會員,

開始遊說召委,一人一信,

請召委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

 



  司法法制委員會本會期召委為謝國樑委員、吳清池委員,均為國民黨籍委員。


  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民進黨籍: 柯建銘、翁金珠、蘇震清


  國民黨籍:謝國樑(召委)、吳清池(召委)、林益世、費鴻泰、李明星、邱毅、朱鳳芝、李復興、呂學樟


  無盟:高金素梅


 


  謝委員聯絡方式:02-2358-8066;02-2358-6186  http://www.klsunnyboy.idv.tw/ 


  吳委員聯絡方式:02-2358-6531;02-2358-6581  國會研究室傳真:02-2358-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