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無行為能力的人如何把房子過繼給兒女


我婆婆已經臥病再床四年無行為能力沒辦法申請印鑑證明目前經濟困難想辦貸款不知有何方法可以解困[他有殘障手冊植物人重度]



  • 2007-11-14 15:57:08 補充
    費用五千元左右是申請禁治產的費用嗎            



  • 我的婆婆還沒申請禁治產是不是申請後設個監護人就可以過繼或辨貸款到時有必要開親屬會議才能動用嗎 



最佳解答





壹、如只為貸款,可以以您先生做借款人,您婆婆為擔保物提供人,向銀行申請即可(但有可能也會把您小姑拉進來做保人)



每家銀行對貸款老人家的行為能力界定不同,故成功率蠻高的

而且銀行是到府對保,故即使臥病在床,也可完成程序



如果成功您的目的就達到了,不必大費周章了!



貳、如果真要過戶

(1)本案與繼承無涉,

雖然繼承過戶較省錢,因為免課增值稅,會差很多,

但繼承指的是婆婆百年的事,

故雖然省錢,但那是以後的事



(2)找到印鑑證明書:

您婆婆當時有這房子時,應有去戶政辦第一次印鑑證明書,

第二次以後都不必親辦,都可委託代辦,

故如能找到印鑑證明書,您的問題也可迎刃而解



(3)要先聲請宣告禁治產

費用:

法院程序費用:1000元

醫院鑑定費用:視各家醫院報價不同



時間:約三個月



(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應禁治產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



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宣告禁治產裁定依法尚需送達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且於送達前述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四、檢附文件:應禁治產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應禁治產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應禁治產人之關係)。



五、法律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故聲請後,法院會函請醫院排定鑑定時間,屆時聲請人應依醫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攜帶應禁治產人至醫院鑑定(法院會依排定時間自行到醫院)。

六、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5)不動產過戶,監護人要經親屬會議通過

民法第 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6)親屬會議成員

民法第1130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民法第1133條

監護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民法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7)親屬會議召開有困難時,可聲請法院處理

第1132條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參考資料 <cite>實務經驗 </cite>




  • 2007-11-15 18:13:17 補充
    (8)看來您應是只能進行禁治產宣告



    親屬會議成員都是找長輩或平輩,故您的案子會落入由法院來決定親屬會議成員

    在法官沒有決定前,很難猜測,

    因為叫小朋友做會議成員,恐怕只會成為舉手部隊,故一般是不會叫小朋友做的,

    此問題丟由法院去傷腦筋,法官一定要做出一個決定的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離家失蹤多年~~繼承問題

男友的母親已離家約七、八年了,起初還有聯絡,但後就無音訊,亦連絡不上了,

也不了解人是否還健在,男友的父親曾說過有去申報失蹤人口,但我們都覺得只是說說,並沒有實際去做,想請問

一、請問如果男友的母親在外欠有債務,若過世,我們會不會在不清楚的狀況下繼承了債務?

二、一定要知道人過世後,才可以申請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嘛?還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去辦理呢?

三、如果我跟男友結婚後,如果所有財產皆在我的名下,就算是男友繼承了債務,是否也要償還?

四、是不是一定要向警局申報失蹤才可以查詢下落?(請不要回答我找徵信社,希望是能透過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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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如果男友的母親在外欠有債務,若過世,我們會不會在不清楚的狀況下繼承了債務?

答: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您不會於不知情下繼承了遺產;您的男友可漁獲得通知母親過世後的二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就不會於不知情下繼承了債務.



二、一定要知道人過世後,才可以申請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嘛?還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去辦理呢?

答:民法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您只有在擁有繼成全之後才有限制或拋棄繼承的權力.目前人還生存,沒有繼承問題,不能提出.



三、如果我跟男友結婚後,如果所有財產皆在我的名下,就算是男友繼承了債務,是否也要償還?

答:對,要償還;除非您結婚後依起去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您的財產就和您老公的負債無關了.



四、是不是一定要向警局申報失蹤才可以查詢下落?(請不要回答我找徵信社,希望是能透過公務機關)

答:民法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您可以先向警局申請[協尋],也就是申報失蹤;等年限期滿還是無法找到時,再向法院聲請判決[死亡].

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找律師打離婚官司要花多少錢 ?

已分居8個月 ~

他對小孩從出生到現在(滿一歲)都未付過錢扶養,

我們無第3者,

我要離婚他一直不肯簽字

但又對我們不關心

所以我要訴請離婚~~

找律師要花多少錢 ??

或是哪裡有便宜的律師 ??

請幫忙詳細回答 TKS ! 



最佳解答



離婚不一定要找律師,找律師不一定要花自己的錢!



一.離婚不一定要找律師!



您可以到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離婚]調解聲請,由家事法庭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雙方進行協商,基於[聯合國的兒童權力公約]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基於雙方已經是孩子的[永遠的父母],如何於父母解除婚姻的法律關係之後,如何進一步成為孩子[永遠的父母]的過程,協商出一個令雙方[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協議書,以便離婚後共同照顧孩子順利成長至成年為止.



二.找律師不一定要花自己的錢!



若您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您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由基金會免費派遣律師為您服務!

孩子可否拋棄繼承,而由配偶來繼承?

假設A君往生時,沒有任何債務,而名下有一間房子,是要留給太太和孩子的;另外A君的阿公、媽媽、兄弟仍健在,但都有債務纏身。

此時為了讓太太和孩子能保有房子可居住,但又不希望孩子以後繼承到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



(問題一)上列情形是否可由太太來繼承A君的一切,而孩子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一來是不是太太與孩子都不用擔心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會無故落在頭上的情形?



(問題二)若孩子拋棄繼承的話,太太是不是一定要與A君的媽媽共同繼承A君的房子,可不可以只有太太繼承呢?



(問題三)若上列方式都不行的話,是否有什麼方式,能讓太太和孩子保有房子可居住,又可以不用擔心繼承到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呢?



請不要回覆:「孩子等A君的阿公、媽媽、兄弟往生後,再拋棄繼承...」的答案。



感謝! 



最佳解答



(問題一)上列情形是否可由太太來繼承A君的一切,而孩子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一來是不是太太與孩子都不用擔心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會無故落在頭上的情形?



現在所要做的就是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先生的遺產清冊.就可清楚知道先生還遺留多少產業....包括土地.房產.汽車.股票.有價證卷.定存.活儲利息所得.投資持股.甚至中樂透.一筆都跑不掉.因為稅捐處與國稅局.比你還緊張先生有無漏掉申報的財產.如果不知道先生的遺產是否負債大於資產.



建議你趕快去辦"限定繼承"(僅一人代表即可.)



若是辦理拋棄繼承則是所有法定順位繼承人都要一起辦.



如果疏忽掉一個人.若是有債務.所有債務將全跑到那個人身上.



(前陣子不是有個2個月大的嬰兒.為他父親背負6.7百萬的負債嗎?)



就是這個道理........可怕.......




限定繼承是政府讓"窮人翻身.貧不過三代"的德政.



就是------不清楚先生有何財產或在外負債多少.



有多少債權人不管.依法提出申請.公告7個月.



公告期間內債權人可僅就被繼承人(先生)所遺留之遺產做處理.



不足金額不得追朔至繼承人身上.



反之.....若有剩餘的.你還是可以繼承.



如果在公告期間.債權人無異議.



過了公告期.太太就可以不理負債.



順理成章地繼承先生的產業.



另外.......人家欠你們的.也可一並附上.讓法院替你逕行追討.



.....夫家阿公阿罵.兄弟的債務暫時還找不到太太跟孩子身上.不用擔心.因為他們 都還在............





(問題二)若孩子拋棄繼承的話,太太是不是一定要與A君的媽媽共同繼承A君的房子,可不可以只有太太繼承呢?




繼承順位系統表(不論是資產或負債)



第一順位.生存配偶.2.子女.3.被繼承人父母4.被繼承人孫子女5.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所以太太是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不必與婆婆共同繼承.




(問題三)若上列方式都不行的話,是否有什麼方式,能讓太太和孩子保有房子可居住,又可以不用擔心繼承到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呢?



若是百分之百肯定a君沒有負債.太太即是法定第 一順位繼承人.



房子本來就是太太的.幹麻擔心沒地方住?



夫家那邊的債務.根本跟孩子扯不上關係.(至少目前是)

父親留下的遺產被侵占...該如何爭取?


父親於90年過世,繼承人有兄妹四人,當時我未成年.



當年我們即簽署一份遺產分割契約書,內容為不動產歸男生.存款及現金5萬及10萬分別由女生取得,但實際上我們並未取得現金.另有一筆殘障己付金約70萬也由兩位哥哥平分取得.



遺產分割契約書是由大哥與親戚們協訂並未詢問我們的意見,二哥.姐姐跟我也都不清楚契約書內容,整件事完全由他們主導完全未顧及我們的權益.



想請教財產分割契約書是否等同拋棄繼承?另殘障己付金是否有明文規定如何分配?目前我跟姐姐只想針對大哥侵佔的現金與殘障己付金部份做爭取,我與姐姐該如何搜集對我們有利的證據去爭取這份權利?



懇請較熟知這類問題的大大給予答覆.非常感謝!!



  • 2007-11-05 20:24:14 補充
    TO:人生長恨水長東

    當年才19剛要滿20歲.只有對父親的離去感到難過.對遺產分配全無概念.不知道刻來的印章竟是這個用途.大哥及親戚也完全未說明.幾乎是被蒙在鼓裡的..

    TO:Big Cat

    後來知道在我滿20時就開始辦理文件.現在確定不是簽拋棄繼承.請問勞保殘障己付金部分是否有規定要如何分配?

    TO:在雪上溜冰的企鵝

    當時分別為大哥27.二哥25.姐姐22.我20歲(我是女生),契約內容是土地由男生均分,現金10萬與存款5萬分別由女生取得.契約內容沒有提及勞保殘障己付金,內容只有蓋章


  • 2007-11-07 21:39:35 補充
    TO:在雪上溜冰的企鵝

    目前是想爭取大哥侵佔的現金及殘障己付金部份,一開始也曾找親戚們處理,但他們也只是一面倒的只考慮大哥的立場,認為我們女生不要爭取就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現在是想先蒐集證據讓大哥明白在走上法院之前,如果能先主動拿出不屬於他的部份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最佳解答




首先,應讓您及姐姐的大哥了解你們希望的最後結果:[現金及殘障給付]公平分配,也就是各3分之1.



若當時兩位都未成年,對於遺產分配協議若有不利於未成年人,她的監護人所為之代理是無效的,讓大哥了解,若上法庭可以主張全部遺產都平均分配,但是目前兩位只是要求:現金及殘障給付各3分之1.



若大哥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調解聲請或訴訟,由家事法庭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您們協商一個三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首先,應讓您及姐姐的大哥了解你們希望的最後結果:[現金及殘障給付]公平分配,也就是各3分之1.



若當時兩位都未成年,對於遺產分配協議若有不利於未成年人,她的監護人所為之代理是無效的,讓大哥了解,若上法庭可以主張全部遺產都平均分配,但是目前兩位只是要求:現金及殘障給付各3分之1.



若大哥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調解聲請或訴訟,由家事法庭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您們協商一個三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民法一夫一妻&憲法婚姻自由是否有衝突

最佳解答




按憲法為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根本大法

我國憲法本文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列於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採列舉概括折衷式。

憲法本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婚姻自由應屬於憲法保障之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應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可干涉。但是,其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受保障。

若要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不得由國家隨意限制或剝奪。

所以我國對人民權利之保障兼採憲法保障及法律保障。非由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剝奪人民權利。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一夫一妻之制度是為維持社會秩序。符合憲法第 23 條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所以 民法一夫一妻若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則與憲法婚姻自由無衝突 。

**********************

大法官認為若在維持社會秩序之前提下,雖然一夫一妻制有其必要。但若認善意且過失之第三人因信賴前婚姻確定判決消滅,而與之結婚,嗣因判決變更使後婚變成重婚者,依信賴保護原則,後婚之效力應予維持。在此大法官又認為在信賴保護原則下,「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善意無過失第三人之信賴者,亦不應繼續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首先確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視為社會秩序所必要之限制,與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原則無關,因此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反而妨害社會秩序時,即不應限制人民採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大法官似認為法律創設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顯然即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基本人權,但在憲法第二十三條為維持社會秩序等範圍內,例外的允許法律之限制。因此若該婚姻制度跳脫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框框,即有違憲之虞,而應例外的規定;然而這般法律認知,是否忽略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僅係因社會秩序的要求,更係來自人民強烈要求兩性平等,更別提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引發同性戀者質疑性別歧視的議題;尤其我國舊制係採一夫多妻制,在改採一夫一妻婚姻型態中,女性的覺醒及強烈要求建構女性的法律與文化的聲音,大法官在審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時自不能忽略,而立法者在解讀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二號解釋作立法上安排前後婚姻效力時,更當納入女性思維。



故一夫一妻制度之是否與憲法婚姻自由有衝突,端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故就此情形,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違反。

所以,民法一夫一妻&憲法婚姻自由是否有衝突應不可一概而論,應




  • 2007-11-05 11:55:10 補充
    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



問離婚協議書內容

我與妻子協議離婚~育有一子一女~協議兒子歸我女兒歸她~且支付女兒學費至18歲~原本兒子女兒皆有保險~且要保人(繳費是我)是她

~我答應支付女兒的保險費(純粹醫療險)至結束~兒子的保費是每三年可領回的儲蓄險~但他堅持不改回要保人且要求我在協議書上面註明兒子保費照繳~我想請問我有註明這點的必要嗎~還是我只需要註明女兒的部份?~另外~我要支付女兒的學費需要詳細註明金額或是實支實付嗎~因為很急也很納悶~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最佳解答



我與妻子協議離婚~育有一子一女~協議兒子歸我女兒歸她~且支付女兒學費至18歲~原本兒子女兒皆有保險~且要保人(繳費是我)是她~我答應支付女兒的保險費(純粹醫療險)至結束~



 看至此,您們的協議尚能達成共識,協議內容也無違法之處,唯建議寫清楚:兒子的監護權歸您,女兒的監護權歸她。 並建議協議清楚,無監護權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



兒子的保費是每三年可領回的儲蓄險~但他堅持不改回要保人且要求我在協議書上面註明兒子保費照繳~我想請問我有註明這點的必要嗎



 一般來說,依保險法,要保人負有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以在這一部分,您可與她協議,在他不願改回要保人的情況下,請他自負繳交保險費之義務



 






~還是我只需要註明女兒的部份?



 所謂的協議就是以兩方都有意願,且達成共識。既然意見不一致,當然協議不成立。所以您可以就您們的協議事項考量是否能接受,雙方均有共識且達成一致的意見時,再條列註明為宜。



~另外~我要支付女兒的學費需要詳細註明金額或是實支實付嗎~因為很急也很納悶~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依您們的協議,孩子不管在離婚後由誰監護,都還是您們倆共同的孩子,只因為您們做父母的無法共同生活了,所以孩子必須由您們之一監護。所以法律才會保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至於扶養孩子的義務也是父母應該共同負擔的,至於如何分擔,當然要由您們雙方自行協議了。一般而言,多是以實支實付雙方各半的方式,但是您們也可以另為約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