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離家失蹤多年~~繼承問題

男友的母親已離家約七、八年了,起初還有聯絡,但後就無音訊,亦連絡不上了,

也不了解人是否還健在,男友的父親曾說過有去申報失蹤人口,但我們都覺得只是說說,並沒有實際去做,想請問

一、請問如果男友的母親在外欠有債務,若過世,我們會不會在不清楚的狀況下繼承了債務?

二、一定要知道人過世後,才可以申請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嘛?還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去辦理呢?

三、如果我跟男友結婚後,如果所有財產皆在我的名下,就算是男友繼承了債務,是否也要償還?

四、是不是一定要向警局申報失蹤才可以查詢下落?(請不要回答我找徵信社,希望是能透過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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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如果男友的母親在外欠有債務,若過世,我們會不會在不清楚的狀況下繼承了債務?

答: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您不會於不知情下繼承了遺產;您的男友可漁獲得通知母親過世後的二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就不會於不知情下繼承了債務.



二、一定要知道人過世後,才可以申請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嘛?還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去辦理呢?

答:民法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您只有在擁有繼成全之後才有限制或拋棄繼承的權力.目前人還生存,沒有繼承問題,不能提出.



三、如果我跟男友結婚後,如果所有財產皆在我的名下,就算是男友繼承了債務,是否也要償還?

答:對,要償還;除非您結婚後依起去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您的財產就和您老公的負債無關了.



四、是不是一定要向警局申報失蹤才可以查詢下落?(請不要回答我找徵信社,希望是能透過公務機關)

答:民法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您可以先向警局申請[協尋],也就是申報失蹤;等年限期滿還是無法找到時,再向法院聲請判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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