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問離婚協議書內容

我與妻子協議離婚~育有一子一女~協議兒子歸我女兒歸她~且支付女兒學費至18歲~原本兒子女兒皆有保險~且要保人(繳費是我)是她

~我答應支付女兒的保險費(純粹醫療險)至結束~兒子的保費是每三年可領回的儲蓄險~但他堅持不改回要保人且要求我在協議書上面註明兒子保費照繳~我想請問我有註明這點的必要嗎~還是我只需要註明女兒的部份?~另外~我要支付女兒的學費需要詳細註明金額或是實支實付嗎~因為很急也很納悶~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最佳解答



我與妻子協議離婚~育有一子一女~協議兒子歸我女兒歸她~且支付女兒學費至18歲~原本兒子女兒皆有保險~且要保人(繳費是我)是她~我答應支付女兒的保險費(純粹醫療險)至結束~



 看至此,您們的協議尚能達成共識,協議內容也無違法之處,唯建議寫清楚:兒子的監護權歸您,女兒的監護權歸她。 並建議協議清楚,無監護權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



兒子的保費是每三年可領回的儲蓄險~但他堅持不改回要保人且要求我在協議書上面註明兒子保費照繳~我想請問我有註明這點的必要嗎



 一般來說,依保險法,要保人負有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以在這一部分,您可與她協議,在他不願改回要保人的情況下,請他自負繳交保險費之義務



 






~還是我只需要註明女兒的部份?



 所謂的協議就是以兩方都有意願,且達成共識。既然意見不一致,當然協議不成立。所以您可以就您們的協議事項考量是否能接受,雙方均有共識且達成一致的意見時,再條列註明為宜。



~另外~我要支付女兒的學費需要詳細註明金額或是實支實付嗎~因為很急也很納悶~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依您們的協議,孩子不管在離婚後由誰監護,都還是您們倆共同的孩子,只因為您們做父母的無法共同生活了,所以孩子必須由您們之一監護。所以法律才會保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至於扶養孩子的義務也是父母應該共同負擔的,至於如何分擔,當然要由您們雙方自行協議了。一般而言,多是以實支實付雙方各半的方式,但是您們也可以另為約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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