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請教未出生的小孩~拋棄繼承問題

問題是..公公在二年前過世,當時家人親屬中具有繼承權的人都有去辦理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而我當時未懷孕..家中也沒有小孩

現在二年後,我懷孕了,小孩即將要出生,小孩出生後不是要報戶口,這樣我的小孩具有繼承債務權嗎,我需要去幫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嗎,之前有查過說債權追溯期為15年,而家人中若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那往後的人都不用再辦理了(目前據我所知是公公的弟弟,我老公的三叔他們是辦理限定繼承),想請教各位大大們,我到底要不要為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很擔心小孩一出生就莫名其妙的負債~

再來若家人無人辦理限定繼承的話,那要怎麼辦 



最佳解答



1.理論上當您公公往生時,其第一順位為您的先生及其兄弟姐妹您的婆婆,如果他們都拋棄繼承,方由您公公的的父母,再來才是您公公的叔叔,這時他才有權利主張限定繼承,您是不是搞錯了,請先問問您先生,他們當時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如果他們是拋棄繼承,(注意他們如果是辦理限定繼承,您將出世的小孩就不需再辦理,詳請參閱民法


第1154條(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也就是當您先生他們只要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效力及於他繼承人



如果他們是辦理拋棄繼承,不反對再幫您的小孩辦理一次拋棄繼承,雖說當您公公過往時,小朋友尚未出生,(民法自然人是始於出生),但繼承權是由何開始,在法律實務上尚有不同見解,再幫小朋友辦理一次,就像買保險一樣,雖說可能遭法院退件,但在他日由於小朋友已表達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在法律的攻防戰上,比較容易主張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其實手續不困難,不要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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