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為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根本大法
我國憲法本文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列於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採列舉概括折衷式。
憲法本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婚姻自由應屬於憲法保障之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應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可干涉。但是,其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受保障。
若要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不得由國家隨意限制或剝奪。
所以我國對人民權利之保障兼採憲法保障及法律保障。非由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剝奪人民權利。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一夫一妻之制度是為維持社會秩序。符合憲法第 23 條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所以 民法一夫一妻若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則與憲法婚姻自由無衝突 。
**********************
大法官認為若在維持社會秩序之前提下,雖然一夫一妻制有其必要。但若認善意且過失之第三人因信賴前婚姻確定判決消滅,而與之結婚,嗣因判決變更使後婚變成重婚者,依信賴保護原則,後婚之效力應予維持。在此大法官又認為在信賴保護原則下,「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善意無過失第三人之信賴者,亦不應繼續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首先確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視為社會秩序所必要之限制,與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原則無關,因此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反而妨害社會秩序時,即不應限制人民採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大法官似認為法律創設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顯然即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基本人權,但在憲法第二十三條為維持社會秩序等範圍內,例外的允許法律之限制。因此若該婚姻制度跳脫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框框,即有違憲之虞,而應例外的規定;然而這般法律認知,是否忽略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僅係因社會秩序的要求,更係來自人民強烈要求兩性平等,更別提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引發同性戀者質疑性別歧視的議題;尤其我國舊制係採一夫多妻制,在改採一夫一妻婚姻型態中,女性的覺醒及強烈要求建構女性的法律與文化的聲音,大法官在審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時自不能忽略,而立法者在解讀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二號解釋作立法上安排前後婚姻效力時,更當納入女性思維。
故一夫一妻制度之是否與憲法婚姻自由有衝突,端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故就此情形,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違反。
所以,民法一夫一妻&憲法婚姻自由是否有衝突應不可一概而論,應
我國憲法本文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列於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採列舉概括折衷式。
憲法本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婚姻自由應屬於憲法保障之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應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可干涉。但是,其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受保障。
若要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不得由國家隨意限制或剝奪。
所以我國對人民權利之保障兼採憲法保障及法律保障。非由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剝奪人民權利。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一夫一妻之制度是為維持社會秩序。符合憲法第 23 條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所以 民法一夫一妻若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則與憲法婚姻自由無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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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若在維持社會秩序之前提下,雖然一夫一妻制有其必要。但若認善意且過失之第三人因信賴前婚姻確定判決消滅,而與之結婚,嗣因判決變更使後婚變成重婚者,依信賴保護原則,後婚之效力應予維持。在此大法官又認為在信賴保護原則下,「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善意無過失第三人之信賴者,亦不應繼續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首先確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視為社會秩序所必要之限制,與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原則無關,因此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反而妨害社會秩序時,即不應限制人民採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大法官似認為法律創設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顯然即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基本人權,但在憲法第二十三條為維持社會秩序等範圍內,例外的允許法律之限制。因此若該婚姻制度跳脫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框框,即有違憲之虞,而應例外的規定;然而這般法律認知,是否忽略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僅係因社會秩序的要求,更係來自人民強烈要求兩性平等,更別提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引發同性戀者質疑性別歧視的議題;尤其我國舊制係採一夫多妻制,在改採一夫一妻婚姻型態中,女性的覺醒及強烈要求建構女性的法律與文化的聲音,大法官在審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時自不能忽略,而立法者在解讀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二號解釋作立法上安排前後婚姻效力時,更當納入女性思維。
故一夫一妻制度之是否與憲法婚姻自由有衝突,端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故就此情形,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違反。
所以,民法一夫一妻&憲法婚姻自由是否有衝突應不可一概而論,應
- 2007-11-05 11:55:10 補充
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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