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辦離婚的程序

我想辦離婚 但是我不清楚這個程序

有人知道離婚程序是怎麼走的嗎 



最佳解答



目前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和結婚很類似,只要雙方願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誰對誰錯,找來兩個正人,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結婚了!離婚也相同,只要雙方願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誰對誰錯,找來兩個正人,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完成離婚了!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就不一樣了!協議離婚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對錯;但是,一旦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就只剩下判決離婚一條路;

民法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必須要有積極的證據,證明對方犯了上述其中一條,讓法官相信,足以構成判決離婚要件,才有可能獲得判決離婚!



  目前法院試行[調解離婚]已經三年,司法院於3年前開始試行[家事調解]其中[離婚]為[強制調解案],凡是訴請[離婚]一律先經過調解;由家事法條免費提供受過專業訓練的[家事專業調解委員]為雙方分析說明:

1. 調解的意義;

2. 離婚的條件;

3. 永遠的父母與合作的父母的關係;

4. 兒童及父母共同擁有[探視權]的維護;

5.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6. 其他損害賠償的要求;

7. 以及以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精神為主的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期望再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的法律契約時,能夠[好合好離],無論要討論[離婚的條件]或是[不離婚的條件]都可以談!



當然,由於民法尚未規定[調解離婚],所以若談成[不離婚的條件],可以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做成[法院調解筆錄],以達成不離婚的條件;相同的,若達成[離婚的條件],也可以由調解委員協助做成[法院調解筆錄]及[離婚協議書],但是,必須由雙方先找到2個證人於協議書簽章後,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之後,再將[完成離婚登記的戶籍謄本]送交原法庭,法院才會讓所製作的[法院調解筆錄]生效,並且發給雙方.

  法院的調解筆錄是一種確定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若一方不願意執行時,可以直接持筆錄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經過任何判決,是目前最進步的方式!

  期望不久的將來,民法的離婚方式能進步為:調解離婚,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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