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請問我和我弟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爸爸和媽媽從我三歲就離婚了,不久他又去大陸娶了大陸新娘。

現在他中風回台灣,我和我弟弟怕他有負債,因為都沒有再聯絡了。那我們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最佳解答



講白一點~~~~~~



拋棄繼承~~~~對於死亡人(就是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與(權利)全部負債(義務)都聲明拋棄....也就是全部都不要了!!!



限定繼承~~~~對於死亡人(就是被繼承人)的財產先全部統計造冊出來...在計算其負債總額.......就其財產範圍內來清償其負債...當兩者相抵清償後..多出來的財產就繼承下來..不夠的就不用幫他還!!!~~~~夠白話了吧!!!



繼承之發生~~~~~從知悉其死亡(得為繼承)開始~~~~~也就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死亡..就從那一天開始計算拋棄期間(例如:人在國外少聯絡..可能知道後已經過了一年了....)..不是死亡開始計算喔!!!!



拋棄繼承~~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三個月內



全部都需向唯一的機關辦理~~~~~死亡人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還有一個問題~~~~~~~~~~



繼承~~~從死亡時開始發生!!!



所以~~~不能生前拋棄!!!!



開句玩笑話來回答~~~~這種事.....死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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