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已經臥病再床四年無行為能力沒辦法申請印鑑證明目前經濟困難想辦貸款不知有何方法可以解困[他有殘障手冊植物人重度]
- 2007-11-14 15:57:08 補充
費用五千元左右是申請禁治產的費用嗎
我的婆婆還沒申請禁治產是不是申請後設個監護人就可以過繼或辨貸款到時有必要開親屬會議才能動用嗎
最佳解答
壹、如只為貸款,可以以您先生做借款人,您婆婆為擔保物提供人,向銀行申請即可(但有可能也會把您小姑拉進來做保人)
每家銀行對貸款老人家的行為能力界定不同,故成功率蠻高的
而且銀行是到府對保,故即使臥病在床,也可完成程序
如果成功您的目的就達到了,不必大費周章了!
貳、如果真要過戶
(1)本案與繼承無涉,
雖然繼承過戶較省錢,因為免課增值稅,會差很多,
但繼承指的是婆婆百年的事,
故雖然省錢,但那是以後的事
(2)找到印鑑證明書:
您婆婆當時有這房子時,應有去戶政辦第一次印鑑證明書,
第二次以後都不必親辦,都可委託代辦,
故如能找到印鑑證明書,您的問題也可迎刃而解
(3)要先聲請宣告禁治產
費用:
法院程序費用:1000元
醫院鑑定費用:視各家醫院報價不同
時間:約三個月
(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應禁治產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
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宣告禁治產裁定依法尚需送達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且於送達前述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四、檢附文件:應禁治產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應禁治產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應禁治產人之關係)。
五、法律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故聲請後,法院會函請醫院排定鑑定時間,屆時聲請人應依醫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攜帶應禁治產人至醫院鑑定(法院會依排定時間自行到醫院)。
六、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5)不動產過戶,監護人要經親屬會議通過
民法第 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6)親屬會議成員
民法第1130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民法第1133條
監護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民法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7)親屬會議召開有困難時,可聲請法院處理
第1132條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每家銀行對貸款老人家的行為能力界定不同,故成功率蠻高的
而且銀行是到府對保,故即使臥病在床,也可完成程序
如果成功您的目的就達到了,不必大費周章了!
貳、如果真要過戶
(1)本案與繼承無涉,
雖然繼承過戶較省錢,因為免課增值稅,會差很多,
但繼承指的是婆婆百年的事,
故雖然省錢,但那是以後的事
(2)找到印鑑證明書:
您婆婆當時有這房子時,應有去戶政辦第一次印鑑證明書,
第二次以後都不必親辦,都可委託代辦,
故如能找到印鑑證明書,您的問題也可迎刃而解
(3)要先聲請宣告禁治產
費用:
法院程序費用:1000元
醫院鑑定費用:視各家醫院報價不同
時間:約三個月
(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應禁治產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
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宣告禁治產裁定依法尚需送達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且於送達前述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四、檢附文件:應禁治產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應禁治產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應禁治產人之關係)。
五、法律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故聲請後,法院會函請醫院排定鑑定時間,屆時聲請人應依醫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攜帶應禁治產人至醫院鑑定(法院會依排定時間自行到醫院)。
六、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5)不動產過戶,監護人要經親屬會議通過
民法第 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6)親屬會議成員
民法第1130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民法第1133條
監護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民法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7)親屬會議召開有困難時,可聲請法院處理
第1132條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參考資料 <cite>實務經驗 </cite>
- 2007-11-15 18:13:17 補充
(8)看來您應是只能進行禁治產宣告
親屬會議成員都是找長輩或平輩,故您的案子會落入由法院來決定親屬會議成員
在法官沒有決定前,很難猜測,
因為叫小朋友做會議成員,恐怕只會成為舉手部隊,故一般是不會叫小朋友做的,
此問題丟由法院去傷腦筋,法官一定要做出一個決定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