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這樣的婚姻狀況,如何寫協議書?


       我先生目前工作不穩定,讓我很頭痛,此外對我們母子態度也不是很好,現在很多花費都還仰仗家裡的援助,連生產費也是從婆家的支出的,或許有的人是無所謂,只要有錢就好,但是我卻很討厭這樣的態度,多次溝通也無顯著效果,之前工作不穩定時,都是由我支付開銷,由於其實我的正職身份還是一個學生,實在無力負擔接下去的全部開銷,我想要透過協議的內容保護自己和寶寶的權利,不知道該如何做是最好的?又這樣的人,其實我不太願意把小孩子的監護權給他,不知道可否透過協議書或者是其他方式讓我擁有監護權,並且實質規範對方必須每個月給小孩子多少生活費、教育費? 

2007-11-22 21:48:02 補充
還不至於要離婚,只是覺得對方以前放蕩成性,還有習慣伸手,希望規範則任義務,怕他嫌朝九晚五的工作累不肯做,又案子接得不夠多,到時候還是他父母和我兩人買單。

懇請各位懂法律的人,幫我想想對策。謝謝!




最佳解答



大師說的好!

夫妻關係存續中,不存在誰有監護權的問題,是由雙方共同享有監護權.



您目前的情況比較像國外盛行的[婚前契約],於婚前將雙方彼此的權利義務,尤其是金錢方面的分擔方式,預約妥當,以免日後爭執,壞了夫妻感情!



國內雖然不流形[婚前契約],但是法律卻規定可以上法院作[夫妻財產分開登記],讓夫妻的財產於登記後各自分別擁有;同時可以自行約訂[家庭財務協議書],共同規劃家庭收支及財務管理的方式,經過法院公證之後,還可以具有強制執行效果!



您可以考慮看看!



但是,通常一般的台灣人並不習慣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或[家庭財務協議書],您必須考量另一半的感受,不要讓他以為您已經不愛他,想和他離婚,那就不妙了!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6年11月17日(週六)上午10時至12時。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南路口)(02-2356-0766)

 



主席:林志信理事長            紀錄:吳嫦娥總幹事

 



出席:應出席理事15人,出席 9 人;應出席監事5人,出席3 人;(詳見簽到單)

 



指導顧問:黃心賢、鄧學仁

 



報告事項:

 



1.    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名稱變更為[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及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核准設立:民國96年3月20日北市社一字第09633111300號函

社團法人登記:民國96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96鄭社字第112號

帳戶名稱: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安泰商業銀行:029-12-601003-5-00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31-00-100011-3-83號

 



       台灣郵政劃撥帳號:50045088號

 



2.    本會目前會員73人(詳見會員名冊)

 



個人會員72人: 林志信、謝靜慧、張銀海、蔡忠雄、蔡國雄、顏得利、粱珊華、施慧玲、鄭維瑄、侯元芳、游文華、陳嫺霓、張鴻時、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廖儀真、邱廖祥、沈采穎、賴月蜜、詹朝傑、陳章榮、許銘能、張淑卿、張淑慧、黃金舜、彭幸鳴、趙薇莉、王萬清、吳瑞榮、吳月珍、游進興、黃秀雲、莊達宏、鄭成東、馬勝利、黃純英、蔡惠貞、賴郁憲、黃心賢、李昆霖、吳嫦娥、陳靜育、廖美智、黃秀玲、俞慧君、徐麗瑩、謝崇浯、羅明珠、廖秀峰、彭南元、王怡惠、郭書琴、邱璿如、李麗慧、黃翠紋、張錦麗、張景蘭、林麗純、陳憲章、劉玲惠、劉宇堂、宋德才、詹益寶、劉  嵐、李鎧伶、王愛珠、吳秀鑾、葉陶靜、蔣素華、林碧珍

 



團體會員1人: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美月

 



3. 財務報告由常務監事蔡國雄報告

 



    本期會議結餘款:新台幣106、546元(詳見財務報告單)

 




 



討論議題:

 



案由一:舉辦「民法1050條修法研討會」案。

 



說明:時間:96年12月25日(週二)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大會議室 主持人:鄧學仁教授、施慧玲教授

 



      邀請貴賓: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代表、立法委員、婦女及宗教團體代表、律師社工師等專業團體代表、社會福利機構代表等

 



      工作分配:

 



A、攝影及錄影、錄音:張鴻時、黃心賢、王萬清

 



B、報到註冊:蔡國雄、蔡忠雄、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黃心賢(製作名牌、收據)

 



C、議事:林志信、沈采穎(邀請貴賓)顏得利、羅明珠、蔡惠貞(控制時間)、謝崇浯(紀錄)

 



D、總務、司儀:張銀海、梁珊華、宋德才(茶水、紅布條、印請柬)

 



E、公關:黃金舜、謝靜慧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聯繫。

 



      本案先於12月22日(週六)會員大會當天上午11時召開會前籌備會。

 



決議: 通過!

 




 



案由二:舉辦「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案。

 



   說明:時間:96年12月22日(週六)上午10時至12時

 



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大會議室 主持人:林志信理事長  參加人員:全體會員

 



工作分配:A、攝影及錄影:張鴻時、黃心賢、王萬清

 



B、報到註冊:蔡國雄、蔡忠雄、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黃心賢

 



(製作名牌、收據及收會費)

 



C、議事:林志信、沈采穎(邀請貴賓)、謝崇浯

 



D、總務、司儀:張銀海、梁珊華、宋德才(茶水、紅布條、備午餐)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聯繫。

 



決議:通過!

 




 



案由三:確定本會工作方針案。

 



說明:本會97年度工作重點以[教育訓練]及[法律研討]為主軸,建立本會對外形

 



   象。

 



決議:通過。

 




 



紀錄:吳嫦娥  

 



理事長:林志信

 


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113家暴專線是甚麼?

家暴要多嚴重才能遠離對我動粗的人?

一定要有傷口嗎?

我不想再待在那了!!!

Heip!!幫幫我!! 謝謝! 



最佳解答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諮詢」是「兒童少年保護熱線」和「保護您專線」的整合,此專線提供24小時國台語、外籍配偶母語等接聽。

官方網站:http://soc.tainan.gov.tw/CP/10045/Tel113.aspx








-----------【家暴範圍】-----------



「家庭成員」包括: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暴程度】-----------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例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補充:

1、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也可適用家暴法,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

2、目前113專線無法追查"隱藏"的電話號碼及來話地址,因此若狀況緊急(如正在發生家庭暴力,立即需警方中止),可另打「110」(因為110有強迫顯示的功能)



其實你可以先打家庭關懷諮商專線 07-5350885 ,這是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特別設立的,可以讓你更清楚要到自已想要的答案。

請問我和我弟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爸爸和媽媽從我三歲就離婚了,不久他又去大陸娶了大陸新娘。

現在他中風回台灣,我和我弟弟怕他有負債,因為都沒有再聯絡了。那我們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最佳解答



講白一點~~~~~~



拋棄繼承~~~~對於死亡人(就是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與(權利)全部負債(義務)都聲明拋棄....也就是全部都不要了!!!



限定繼承~~~~對於死亡人(就是被繼承人)的財產先全部統計造冊出來...在計算其負債總額.......就其財產範圍內來清償其負債...當兩者相抵清償後..多出來的財產就繼承下來..不夠的就不用幫他還!!!~~~~夠白話了吧!!!



繼承之發生~~~~~從知悉其死亡(得為繼承)開始~~~~~也就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死亡..就從那一天開始計算拋棄期間(例如:人在國外少聯絡..可能知道後已經過了一年了....)..不是死亡開始計算喔!!!!



拋棄繼承~~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三個月內



全部都需向唯一的機關辦理~~~~~死亡人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還有一個問題~~~~~~~~~~



繼承~~~從死亡時開始發生!!!



所以~~~不能生前拋棄!!!!



開句玩笑話來回答~~~~這種事.....死了再說!!!

請教未出生的小孩~拋棄繼承問題

問題是..公公在二年前過世,當時家人親屬中具有繼承權的人都有去辦理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而我當時未懷孕..家中也沒有小孩

現在二年後,我懷孕了,小孩即將要出生,小孩出生後不是要報戶口,這樣我的小孩具有繼承債務權嗎,我需要去幫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嗎,之前有查過說債權追溯期為15年,而家人中若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那往後的人都不用再辦理了(目前據我所知是公公的弟弟,我老公的三叔他們是辦理限定繼承),想請教各位大大們,我到底要不要為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很擔心小孩一出生就莫名其妙的負債~

再來若家人無人辦理限定繼承的話,那要怎麼辦 



最佳解答



1.理論上當您公公往生時,其第一順位為您的先生及其兄弟姐妹您的婆婆,如果他們都拋棄繼承,方由您公公的的父母,再來才是您公公的叔叔,這時他才有權利主張限定繼承,您是不是搞錯了,請先問問您先生,他們當時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如果他們是拋棄繼承,(注意他們如果是辦理限定繼承,您將出世的小孩就不需再辦理,詳請參閱民法


第1154條(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也就是當您先生他們只要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效力及於他繼承人



如果他們是辦理拋棄繼承,不反對再幫您的小孩辦理一次拋棄繼承,雖說當您公公過往時,小朋友尚未出生,(民法自然人是始於出生),但繼承權是由何開始,在法律實務上尚有不同見解,再幫小朋友辦理一次,就像買保險一樣,雖說可能遭法院退件,但在他日由於小朋友已表達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在法律的攻防戰上,比較容易主張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其實手續不困難,不要畏懼

夫妻協議離婚 但男方簽字後一直沒有後續動作 我改怎麼辦?

我與老公協議離婚,但他已簽字卻一直無後續動作,因協議內容他須支付善養費一次付清後再到戶政去辦理手續,自從簽字後至今已快1個月了,他始終不表示,我們還住在一起,因小孩歸他,我們有說好等一切手續辦好我就搬出去各過各的生活,但既然都已走到這一步了,不知他的想法是怎樣要拖到何時,他也不跟我說,還故意躲避我,我這樣繼續再跟他住在一起感到很痛苦,又不能就這樣搬出去,一來他沒支付我贍養費我沒能力去租屋,二來一切手續都還未完成,我無法一走了之 ,我該怎麼做呢? 



最佳解答



你們的離婚協議書有二個證人簽名了嗎?

只有夫妻二個人的簽名是不能拿去辦理登記的喔~



還有,要記得:離婚一定要去戶政機關登記之後才生效。



至於贍養費。。。唉~



離婚的重點究竟是要錢還是要自由?



奉勸天下已婚女子,如果當初會看走眼,而今要離婚,就不要去指望對方會依約支付任何費用。



因為當初會看走眼,難道談離婚的時候就能相信對方的承諾?



換個角度想想,或許他付不出錢,或許他還想要這個家,或許他其實還愛著妳?



離婚不是件容易的事。



冷靜思考,給彼此一些時間和空間,用理性和尊重,去面對婚姻裡的問題,以後才不會重蹈覆轍。



千萬不要在情緒上作決定。

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完成登記<改用新名稱>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核准設立:民國96年3月20日北市社一字第09633111300號函

社團法人登記:民國96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96鄭社字第112號



帳戶名稱: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安泰商業銀行:029-12-601003-5-00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31-00-100011-3-83號

台灣郵政劃撥帳號:500450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