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請參見下列兩則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30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29

(轉貼) 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轉貼)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有關本(4)日自由時報A15版刊載沈冠伶副教授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一文,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立法院於99.11.19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要求於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司法院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絕非忽然終止委員會運作、亦無立法品質粗糙情事。

 二、 關於家事事件法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已於10072021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會中邀請審、辯、學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據以修正改進,並無所指拒絕舉辦公聽會之態度。

 三、 另文中所指司法院應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不要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云云,恐係誤解。前者係立法院職權,非司法院能予干涉,後者司法院法案提案均需依照立法院要求之審查程序進行,未能「要求」立法院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處理。

 四、 文中另稱企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等。查司法院各項法案於送交立法院審查前,必須會相關廳、處、室充分表示意見,上開所指亦非事實。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

◎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如何制定,將深遠影響台灣及華人社會今後百年之家庭生活,為此擬借貴報一角,敬覆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九月三十日在司法院網站之新聞稿,所謂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第一階段家事事件法草案研制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終止該委員會云云等不實內容:


一、本人忝為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之一,與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及召集人,均從未接獲司法院任何事前詢問或商議,能否於一定期日內完成該法草案,或以如何方式加速立法進度,卻忽在今年一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主管廳之簡訊及司法院長之便箋告知,即日起終止委員會之運作。於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召開委員會時,全體委員均表錯愕(經當日會議紀錄載明)。然成功不必在我,本人亦曾表達體諒該廳黃廳長重責大任之意,並相當期待司法院能提出完善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然事與願違,今司法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含有諸多差誤,顯難充分保護人民權益,將導致國家資源之浪費、加重整體法官工作負荷,勢必同時降低今後法學研究及教育之水平。


二、民主先進國家之重大法案,於立法通過以前,先行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求周全,乃民主正當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衷心企盼黃廳長有雅量,調整自七月二十日至今,始終拒不回應各界代表公開呼籲舉辦公聽會之態度(參照翌日自由時報以砲聲隆隆為題之新聞報導),能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而不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亦請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並能親自出席且選派專精於民事程序法之代表性起草人全程參與公聽會,進行理性之逐條討論,屆時必可釐清司法院版草案有無何等重大錯誤或法理敘述不通之處。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歷經十七年餘之研修始完成(每週開會一次),施行迄今逾十年,尚無任何重大爭議,月前亦受司法院「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公開肯定。家事事件法屬全新制定之法律,為避免立法品質粗糙而遺禍社會,且因起草工作受限於司法院人力配合上之困難(僅能隔週開會一次),以致所需時日較長,難謂不合理。(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保護家庭柔性親民的新家事事件法

 --回應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沈冠伶副教授投書新聞稿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副教授於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投書「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乙文,對於司法院研擬家事事件法過程及內容多有陳述,然部分內容實有誤解之處,司法院謹說明如後:

 兼顧時效與實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絕非「拼裝法案」,亦無「草率」之嫌

     家事事件法並不是一部僅僅法律人關心的法律,而是直接影響人民生活之法律。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投書所指「拼裝法案」或「草率」之詞,容有誤解。




司法院少家廳在1001月下旬銜命向第一階段委員說明終止該委員會之過程中,曾有委員坦承相告「過去10年,約僅討論一半的草案條文,以目前討論的進度,恐怕還要再一個10年才能完成整部草案」。借用某婦女團體先進所說,一部法案如果須要20年的催生時間,就如同一個新出生的嬰兒,直到滿20歲成年才等到一部他可能已經不再需用的家事法,這恐非關心婦幼與弱勢權益保護的各界先進與全民所樂見。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立法院99年附帶決議,均要求司法院儘速完成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程序,考試院亦於98年院會,呼籲司法院配合專業法院之設立,儘早研擬專業法律之家事事件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柔性親民之新家事審理制度需要有一部完整之作用法以為支柱,刻不容緩。司法院基於全民福祉與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權益之考量,終止第一階段委員會,容或造成若干委員不諒解之情緒,實屬情非得已,仍望有所體諒。


至盼朝野各界攜手為家事事件法制共同努力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秉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非常感謝所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的關心及指教。基於立法時程之急迫性,研議過程或有未盡之處,惟司法院和立法院及所有關心草案的先進們立場一樣,都希望能儘速制定一部讓人民容易親近使用的家事事件專用程序法。至盼各位先進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共同努力推動以期儘速完成立法。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一)

(轉貼) 稿

 發稿日期:100922

     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發起反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之連署活動,司法院澄清說明如下: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禀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特別感謝婦女團體的關心及指教。本草案在內容上,除納入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編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事件章之規定外,同時衡酌實務運作、未來發展需求及各界期待,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家事調查官、暫時處分、履行確保及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制度,並擴大合併審理制度及子女表意權保護之適用範圍。整個法案之研擬過程,是建基在第一階段從89年起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的草擬工作,該委員會開會215次,建構了家事事件法的基礎並草擬百餘條初稿條文,完成其中99條條文之討論。第二階段在原委員會奠定的良好基礎下進行研訂,二組委員持續接力完成工作,方能有今天之成果。草案在100824日的司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已將所有條文及立法理由公開供各界參閱,歡迎各界就各條文內容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 

    另針對婦女團體對草案內容所提9點疑義,司法院謹列表簡要說明如次:

(請參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74798&flag=1&regi=1&key=%AEa%A8%C6%A8%C6%A5%F3&MuchInfo=&courtid= )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轉載)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中國時報  2011.09.30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沈冠伶

 司法院為落實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自二○○○年起召集實務界代表、法務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家事事件法之研擬。該委員會至今年一月間共召開二一五次,完成草案條文計有一一八條(以下稱「委員會版」)。然而,司法院卻在今年一月底率然終止該委員會之運作,另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小組」,以少數幾位法官為主,僅召開十四次會議後,在欠缺民事程序法代表性之學者專家參與下,快速地於七月十一日發文公布草案,並旋即在七月二十日召開公聽會,議程安排僅有不到一小時之討論。會中已有數位學者質疑司法院立法草率,草案提出竟連立法理由都沒有,應重組委員會慎重立法。但司法院卻仍執意於八月二十四日之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其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抨擊該法是「拼裝法案」表示反對,而發起連署,目前已有台灣法學會、各地律師公會等多個重要之法界團體及個人連署。


 司法院雖宣稱,司法院版草案係在「原有基礎上繼續進行」,「二階段委員接續接力完成工作」,然經比對委員會版及司法院版草案,竟發現存在有諸多重大差異,而與委員會版草案之規定或精神大相逕庭。例如:家事事件之種類規定過於簡略,以至於應適用之程序規定為何不明;家事調解程序之設計不足以使調解制度發揮應有機能;雖有合併審判之規定,但範圍有限,難能統合處理家事紛爭;未具有適時審判之意識,以至於就此欠缺適當規定,恐有造成程序延滯之虞;關於受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救濟程序未有完足之設計;家事非訟程序開始以後未設有得為和解之規定,忽略和諧性處理之可能性……等,難謂已符合新世紀家事事件之程序正義要求。


 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家庭關係及社會環境,我國於上一世紀分別制訂之人事訴訟與家事非訟程序之架構及規定,早已不能滿足人民對於家事事件程序之需求。現行分立之法典及分散之規定,不僅使程序之利用者難以一窺全貌,而充分理解、掌握程序之進行,不符合程序透明化與程序主體參與之程序正義要求,亦使得同一家庭所涉相關家事事件未能予以統合、通盤處理,更未能妥適、有效地保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之利益,確應重新立法,而不該僅是將現行舊法之規定整理為一部法律為已足。例如: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司法院版草案竟然仍又分為訴訟與非訟程序予以規定。


 再者,向來關於離婚事件之處理,係以「夫妻關係」作為主軸,而將未成年子女所涉問題視為「附帶請求」,早已不合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世界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精神。而應重新思考以「父母與子女關係」作為處理之核心,正視未成年子女作為程序主體之地位。


 此外,未成年子女亦須求與父母維持良好、穩定之關係,不因父母間有無婚姻或法院程序而受影響,父母如能相互協同尋求解決方法,將較能持續性地自動履行義務而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法院應盡可能促成當事人以合意解決紛爭,以修復、重建穩定之關係,而宜採取「重建型」處理模式。除調解外,亦應肯認諮商制度在家事程序中所得發揮之機能,並體認法官作為法律人之侷限性,採取跨專業領域之整合性協力處理,而應就此設有規定,以供法官妥善運作。但司法院草案就此亦未有適當規定。


 家事事件法確有立法上之急迫需求,但司法院版草案不僅就現行實務上所生之問題,例如:關於扶養請求,應進行何程序、如何審理及如何促使債務人履行,均未能適當解決;更因未具有問題意識及前瞻性觀點,使得該草案喪失作為一部新法的機能。如依該草案內容通過,將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保障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恐被譏為「恐龍立法」,立法諸公不可不慎。當務之急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進行研議。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對於家事事件來說,我們一向認為透過「家事調解」來處理家庭紛爭,是比「審判程序」更好的解決家庭紛爭程序;更有甚者,就是「家事調解」近年來在各國實務發展的結果,已經由所謂家事訴訟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紛爭解決方案),演變成為家事事件的PDR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主要解決方案)。


但我們從這次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家事事件法草案,在100720日公聽會版本僅以8個條文來規範「家事調解制度」,而10082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版草案中則僅剩7個條文來規範之情形。就可以知道做為家事紛爭主要解決方案的「家事調解制度」,根本不受到重視。且草案中以幾乎是全盤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的方式看待「家事調解制度」,更可以知道,不僅草案中缺乏讓我國家事調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之前瞻性規定外,甚至連司法院推動深化家事調解制度以來產生滯礙難行的問題,除了本會在公聽會時所提出應增加「視訊調解」配套規定的建議,為司法院院會版草案所採納而列入草案第21條外,其餘關於建構符合為民眾服務及完善的「家事調解制度」之呼籲,均未見司法院有所回應,著實令人遺憾。


再者,由於司法院先前舉辦之公聽會過於倉促且安排之討論時間亦有限,與會者根本不及針對司法院草案詳細討論。因此,我們要求在立法院審議階段能盡速召開公聽會,並給予充分的時間傾聽各界的聲音,以期能建構一套真正符合民眾期待、為民眾徹底解決家庭紛爭之「家事調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