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本網站自即日起由版主收回!

敬愛的 家事調解學會夥伴們:

   本網站多年來不常使用,且過去一年來完全無任何更新或任何訊息!
因此本版主決定自即日起收回本網站,若有任何意見,歡迎留言討論!

 版主  敬上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司法院「家事專業分工 各領域交流合作」新聞稿

公 告 日: 101.06.08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家事專業分工 各領域交流合作 新聞稿


為因應家事事件法施行使新制順利運作,相關制度妥善配合,司法院於今(101)年68日舉辦北部場「新家事程序中之專業分工與合作研討會-法官、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與調解委員」研討會,各法院之法官、司法事務官、各地區律師、各縣市政府及各社會福利、兒少婦女、弱勢團體代表共計一百二十餘人熱烈參與,在各專業領域講座精闢講授後,與談人熱烈對談,與會來賓對於家事事件法所傳遞的整合服務理念及共同建構一個家事專業整合服務團隊,都有更深一層的瞭解。

家事事件法係為回應民意之要求及社會急速變化之需要所制定之嶄新法律,已於今年61日起施行。新法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履行確保、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專業調解等新制度,必須與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精神醫療及其他領域之專家共同合作,發揮各自之專業,為家事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提供全方位、整合而有效的服務,成為家事事件新制能否順利實施運作之關鍵。

本次研究會係以「新家事程序中之專業分工與合作」為主軸,並分別就:社工篇、程序監理人篇、家事調查官篇與與調解委員篇等4個主軸進行研討,各場次之主講人分別為慈濟大學賴月蜜教授、中央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慈濟大學萬育維副教授及臺中高分院楊熾光法官。並分別由臺灣防暴聯盟張錦麗理事長、中華智障者家長總會曾雅倫副主任擔任第一場,政治大學劉宏恩教授及臺北地方法院蔡政哲庭長擔任第二場,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周大堯主任及臺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楊芳婉律師擔任第三場,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謝崇浯律師及板橋地方法院郭光興法官擔任第四場之與談人

社工如何發揮實質陪同當事人之功能,程序監理人如何從「法律專業」、「人性關懷」的角度,以專業超然之地位傳達受監理人之意見、維護受監理人之權益,家事調查官如何發揮調查專業,以瞭解、分析家事紛爭的原委並提供建議,家事調解制度如何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重建並調整家庭成員關係,均是與會來賓關切的重點。主講人豐富的學識與經驗,各領域團體代表、實務界或法界人士熱烈參與,研討會成果豐碩。

除了台北場次以外,司法院另將於615日舉辦臺中場次,621日舉辦台南場次,期盼積極策進各地區在地專業領域之整合,貫徹保障家事事件當事人權益之意旨。

司法院發布「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公 告 日: 101.06.05

文  號: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5603號函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已於101年6月1日發布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已於101年6月1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5603號函發布

司法院發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公 告 日: 101.05.29

文  號: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8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3609號令發布




司法院發布「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公 告 日: 101.05.31

文  號: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10015447號令發布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10015447號令發布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10015447號令發布 

司法院發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公 告 日: 101.05.18

文  號: 101年5月17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260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260號令發布




司法院發布「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公 告 日: 101.05.15

文  號: 101年5月11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1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發布

司法院發布「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公 告 日: 101.05.15

文  號: 101年5月2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385號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385號發布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385號發布

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司法院預告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



公 告 日: 101.04.26
友善列印

文  號: 101年4月26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1723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摘  要: 預告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9條。
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新聞紙(網頁)之日起7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傳真:02-23148144;電子郵件:cg122@judicial.gov.tw)。

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轉貼訊息]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子法草案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草案

總說明


 

為顧及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家事事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應訊之便利,並兼顧審理之迅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等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並於第五項授權司法院訂定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之辦法,爰依前開授權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共十三條規定,茲分述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遠距訊問之定義、適用對象及當事人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不公開原則及隔別訊問、許旁聽時相關辦理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遠距訊問法庭之使用時間及延長。(草案第五條)


六、登記遠距訊問作業排程截止時限及緊急需例外處理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受訊問端之訊問筆錄,證人結文及其他文書之傳回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請領與計算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遠距訊問之訊問端與受訊問端應指定專人管理之事項,暨該專人姓名等資料之函報。(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十、以證人身分訊問當事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法院認有遠距訊問之必要情形之準用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經司法互助協議(跨國)家事事件行遠距訊問之準用。(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法規動態] 司法院預告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總說明


現行家事調解事件之處理,係依民事訴訟法所定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及調解程序行之;司法院為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有效結合社會資源,並強化調解委員倫理要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等法規,以供依循,並將家事紛爭從傳統依賴法律程序解決的模式,開展至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家庭成員對話、溝通、討論,共同開創以「未成年子女為本」及「謀求家庭成員利益」的協商式、合作式處理機制。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之家事事件法,基於統合處理家事事件,圓融解決家庭紛爭之立法意旨,訂定調解程序專編,其第三十二條明白揭示,調解委員除須具有專業知識及熱忱外,尤應富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另為求靈活運用,符合實務需求,於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本辦法,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爰家事事件之性質,參考前開法令,重新規劃家事調解委員之進場、退場機制,擬訂本草案,訂定包括積極資格、消極資格、受聘任前應接受之多元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聘任中之繼續教育訓練、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倫理規範、日費旅費及報酬、平時個案評核與定期評鑑等規定,以堅實家事調解委員專業基礎,充分發揮家事調解功能。草案計三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日費、旅費、報酬等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家事調解委員之積極、消極資格。(草案第四條、第七條)
五、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因應家事事件之性質特殊性與複雜性,並提昇家事調解效能,分為受聘任前之多元核心領域專業訓練課程(含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至少三十小時),及受聘期間每年定期之繼續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暨申請抵免繼續教育之機制。(草案第五條)
六、家事調解委員之聘任方式、任期、人數及續聘原則(草案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七、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之原則。(草案第八條)
八、法院分配家事調解委員工作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九、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另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含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十、涉有家庭暴力之調解事件,法院指定家事調解委員處理時應注意之事項。(草案第十條第二項)
十一、家事調解委員之通報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日費、旅費及報酬,暨不得請求發給之情形。(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三、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考核為確保法院家事調解之品質,有效維護當事人權益,配合各法院辦理家事調解運作情形,依雙軌原則,建制平時個案評核及每年定期評鑑等機制。(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四、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解任。(草案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九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十五、家事調解委員之表揚。(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六、家事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五條)


公告日期:101.2.22
主旨:預告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司法院。
二、訂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
三、「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承辦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3、電話:(02)23618577分機604
 4、傳真:(02)23612514
 5、電子郵件:pumei@judicial.gov.tw


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轉貼] 刊載於司法周刊第1578期

家事法101.1.11公布 高雄少家法院6.1成立

司法院積極研訂相關子法並規劃配套措施

【本刊訊】家事事件法於101年1月11日司法節當天經總統公布,司法院正緊鑼密鼓辦理研訂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等子法、規劃教育訓練、宣導、遴選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等配套措施,預計配合6月1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讓家事事件法同步上路。
司法院已於1月11日訂定「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以利於少家法院成立前,先完成該院家事庭法官之遴派作業。至於該院少年法庭法官部分,因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均經司法院依規定遴派,除無意願留任或取得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已逾期者外,將直接改派為高雄少家法院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不另辦理遴選。
依上開遴選要點規定,擬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之法官,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包括: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家事類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在職研習課程,或有相當事實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驗、熱忱等要件。司法院已於100年下半年,開辦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今年亦將持續辦理,同時配合少家法院成立時程,組成包括外部學者專家參與之遴選委員會,辦理該院家事庭法官遴選作業。有關具辦理家事事件「熱忱」之認定,亦將參考少年法庭法官遴選模式,透過適當方式予以認定。
司法院另積極辦理家事事件法施行及成立少家法院相關事宜,重點如下:
一、研訂家事事件法子法
家事事件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計有審理細則、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劃分、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家事庭與民事庭事務分配、辦理家事事件法官之遴選、程序監理人選任及報酬、遠距訊問、家事調解委員設置、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家事事件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書狀、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兒童心理專家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等十餘種。
二、規劃配套措施
如家事法庭席位布置、新增家事事件或事件類型變更後之分案字別(例如暫時處分;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現行之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已支付扶養費之請求返還由財產權事件改為家事事件等)、電腦系統調整、研制裁判書類當事人書狀參考例稿、家事調查官及書記官辦案書類例稿、強化家事調解委員素質及進、退場機制等。
三、分區分眾教育訓練及新制宣導
將在今年3、4月間,分別針對法官(含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及法官以外人員(含書記官、家事調解委員、地方政府、社工、民間婦幼團體等),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分區辦理2梯次共6場次,每場80人次之家事事件法研究會;另將印製宣傳資料,利用媒體、廣播、網際網路等方式加強宣導。

2012年1月26日 星期四

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0年 12月 12 日






建構妥速統合解決家事紛爭機制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家事法制改革邁開大步

 


為了回應民意之要求及社會急速變化之需要,立法院於本(100)年1212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在家事事件法一讀審查會之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3場公聽會,並經歷多次協商,聽取各界意見。司法院感謝立法院潘委員維剛、呂委員學樟、謝委員國樑、柯委員建銘、黃委員淑英、黃委員偉哲、涂委員醒哲、王前院長甲乙、 邱 教授聯恭、臺灣女人連線、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勵馨基金會、臺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善牧基金會、律師全聯會及家事調解學會等專家學者提供寶貴意見,使法案益臻完備。


該法案將向來之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並將現行之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另增設履行確保及執行編,以期能更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對於婦幼、弱勢及老人權益的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是家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家事事件法共200個條文,分為總則、調解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履行之確保及執行、附則等六編。法案除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外,也容納保障弱勢之精神,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暫時處分、履行確保、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新制度。


所定專業處理係要求參與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及書記官等人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能夠以專業角度處理家事事件。另外對於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並應遴選具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社工陪同,係由具有社會工作背景之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作證,可以穩定、安撫情緒,避免再受傷害,在表達意見或陳述意見時,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係為使法院充分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當有讓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特別規定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予以協助,俾使未成年子女得表達真實意願,並降低法院審理過程對其身心的衝擊。


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為能力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為程序行為,以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以避免當事人必須不斷的起訴、進出法院,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家事調查官係少年及家事法院新設之法院人員,以其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提供意見,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引入適當社會資源協助事件進行。

例如十歲的小明父母要離婚,且分住不同縣市,法院在開庭前為了調查小明家庭狀況及家庭成員真實關係,可先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報告。而小明因監護權歸屬出庭表達子女意願時,將有社工陪同以穩定、安撫情緒,法院並可請兒童心理專家協助小明作真實意願的表達。另外,法院在審理中為保護小明的利益,還可以為小明選任程序監理人,幫小明分析法律上之利益關係,以保護小明的最佳利益。

遠距視訊處理係指必要時(例如當事人同意且性質適當者),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依此方式審理,可便利且兼顧當事人及之關係人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審理之迅捷。


合併審理之設置,則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合併裁判,避免當事人間因家事紛爭迭次興訟,奔波往返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例如小明母親因小明父親施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還可以合併請求其他家事事件,包含離婚後贍養費的請求及損害賠償、小明母親已經給付的生活費、小明未來監護權歸屬、小明未來的生活費等,均可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發揮統合處理的效果。


暫時處分,係指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認為有保護聲請人、相對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子女權益之急迫情形,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命為一定作為或其他處置之命令。例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小明上學需要繳納學費,可以立即核發命小明父親繳納學費的暫時處分,解決小明上學的燃眉之急。


履行確保主要係創設履行勸告制度,在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法院為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得採行適當之勸告措施,協助債務人理解履行的必要性及對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性,進而促使自動履行,達成均贏局面,維持家庭和諧。例如法院判決小明父母離婚、小明歸母親監護但父親得定期探視、小明父親應按月給付扶養費之判決確定後,新法設計的履行確保制度,可以讓小明父母先透過履行勸告等措施,協助雙方自動履行裁判內容。


此外,家事事件法還規定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強制調解原則、調解委員之資格、國際管轄權、關係人參與程序之保障、扶養費之執行等制度。


家事事件法完成立法程序,司法院將依據該法培訓及選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擔任家事法官。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家事法庭人員亦積極培訓,並將加強特約通譯之運用,以落實新法之特色。另鑑於家事事件法為新制訂之法律,為加強各界對該法之瞭解,司法院亦將對於法官、律師、社政、戶政及其他行政機關、社工、醫師等與家事事件相關之人士,針對其不同特性及需要,辦理宣導及講習說明會,俾利其認識,並瞭解家事事件法之內容。


為落實家事事件法之實施,相關之配套措施及子法,例如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劃分辦法、家事法官遴選辦法、程序監理人選任辦法、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暫時處分作業辦法及其他等相關子法,司法院都將儘速訂定,使家事事件法能順暢妥適的施行。


家事事件法基本精神著重於使專業法官本著同理心審理家事事件,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柔性親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走向服務便民的司法風貌,使當事人更容易了解、接近並使用法院。期盼經由新法的施行,在嶄新的審理制度下維持家庭之平和安寧,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基礎的立法目的。


司法院再次感謝立法委員、學界、社工界、婦幼團體、法律界等各界人士的共同支持,使家事事件法完成三讀,順利推動家事司法制度新變革。


家事事件法審議通過條文及立法說明,司法院已張貼在司法院網站上(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歡迎各界上網點閱。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簡介

















































制度項目


內容


專業處理


處理家事事件人員具有性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等專業素養,專業處理家事事件。(法案第28條)


程序不公開


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家事事件之處理以不公開法庭處理為原則,但有特別情況亦得公開及准許旁聽。(法案第9條)


法院職權探知


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保護有利害關係第三人及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且家事事件與身分及公益有關,故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法案第10條)


社工陪同


法院認為必要者,應通知由具有社工背景等專業人士陪同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陳述意見,以穩定其情緒,並使其可表達真意。(法案第11條)


遠距視訊審理


必要時得進行遠距視訊審理(如離婚事件當事人一方在監獄服刑),便利當事人。(法案第12條)


程序監理人


為程序能力缺乏或不足之當事人選任專業人士代為程序行為,作為與法院溝通之橋樑,並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法案第1516條)


家事調查官


以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調查,提供意見,協助瞭解問題,查明事實。(法案第18條)


特約通譯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人或不通我國語言之外籍配偶或勞工者,法院主動或依聲請為其準備通譯,保障其訴訟權益。(法案第19條)


專業調解制度


為發揮自主解決家事紛爭功能,就特定家事事件規定應先經調解,以及數家事事件可以合併調解、審理中可以移付調解,併要求調解委員應具備一定資格等制度。(法案第2332條)


合併審理制度


就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可發揮統合處理功效,避免當事人奔波及勞費支出,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法案第4142條)


暫時處分制度


為避免當事人生活無著或財產被處分,以及防止緊急狀況之發生,法院得要求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如先給付學費等生活費用。(法案第8591條)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特別保護


為使未成年子女真實表達意願,得請兒少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子女並得於法庭外陳述。(法案第108條)


履行確保


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採行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各項勸告措施,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法案第187188條)


交付子女及會面交往事件之執行


事件多涉及親情、情感、子女、人格尊嚴等因素,於執行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式、綜合審酌各種因素,採行適當執行方法,以利執行。(法案第194195條)

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請參見下列兩則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30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29

(轉貼) 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轉貼)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有關本(4)日自由時報A15版刊載沈冠伶副教授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一文,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立法院於99.11.19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要求於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司法院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絕非忽然終止委員會運作、亦無立法品質粗糙情事。

 二、 關於家事事件法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已於10072021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會中邀請審、辯、學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據以修正改進,並無所指拒絕舉辦公聽會之態度。

 三、 另文中所指司法院應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不要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云云,恐係誤解。前者係立法院職權,非司法院能予干涉,後者司法院法案提案均需依照立法院要求之審查程序進行,未能「要求」立法院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處理。

 四、 文中另稱企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等。查司法院各項法案於送交立法院審查前,必須會相關廳、處、室充分表示意見,上開所指亦非事實。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轉貼) 自由時報 2011-10-04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

◎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如何制定,將深遠影響台灣及華人社會今後百年之家庭生活,為此擬借貴報一角,敬覆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九月三十日在司法院網站之新聞稿,所謂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第一階段家事事件法草案研制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終止該委員會云云等不實內容:


一、本人忝為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之一,與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及召集人,均從未接獲司法院任何事前詢問或商議,能否於一定期日內完成該法草案,或以如何方式加速立法進度,卻忽在今年一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主管廳之簡訊及司法院長之便箋告知,即日起終止委員會之運作。於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召開委員會時,全體委員均表錯愕(經當日會議紀錄載明)。然成功不必在我,本人亦曾表達體諒該廳黃廳長重責大任之意,並相當期待司法院能提出完善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然事與願違,今司法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含有諸多差誤,顯難充分保護人民權益,將導致國家資源之浪費、加重整體法官工作負荷,勢必同時降低今後法學研究及教育之水平。


二、民主先進國家之重大法案,於立法通過以前,先行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求周全,乃民主正當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衷心企盼黃廳長有雅量,調整自七月二十日至今,始終拒不回應各界代表公開呼籲舉辦公聽會之態度(參照翌日自由時報以砲聲隆隆為題之新聞報導),能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而不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亦請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並能親自出席且選派專精於民事程序法之代表性起草人全程參與公聽會,進行理性之逐條討論,屆時必可釐清司法院版草案有無何等重大錯誤或法理敘述不通之處。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歷經十七年餘之研修始完成(每週開會一次),施行迄今逾十年,尚無任何重大爭議,月前亦受司法院「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公開肯定。家事事件法屬全新制定之法律,為避免立法品質粗糙而遺禍社會,且因起草工作受限於司法院人力配合上之困難(僅能隔週開會一次),以致所需時日較長,難謂不合理。(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保護家庭柔性親民的新家事事件法

 --回應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沈冠伶副教授投書新聞稿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副教授於1009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投書「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乙文,對於司法院研擬家事事件法過程及內容多有陳述,然部分內容實有誤解之處,司法院謹說明如後:

 兼顧時效與實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絕非「拼裝法案」,亦無「草率」之嫌

     家事事件法並不是一部僅僅法律人關心的法律,而是直接影響人民生活之法律。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投書所指「拼裝法案」或「草率」之詞,容有誤解。




司法院少家廳在1001月下旬銜命向第一階段委員說明終止該委員會之過程中,曾有委員坦承相告「過去10年,約僅討論一半的草案條文,以目前討論的進度,恐怕還要再一個10年才能完成整部草案」。借用某婦女團體先進所說,一部法案如果須要20年的催生時間,就如同一個新出生的嬰兒,直到滿20歲成年才等到一部他可能已經不再需用的家事法,這恐非關心婦幼與弱勢權益保護的各界先進與全民所樂見。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立法院99年附帶決議,均要求司法院儘速完成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程序,考試院亦於98年院會,呼籲司法院配合專業法院之設立,儘早研擬專業法律之家事事件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柔性親民之新家事審理制度需要有一部完整之作用法以為支柱,刻不容緩。司法院基於全民福祉與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權益之考量,終止第一階段委員會,容或造成若干委員不諒解之情緒,實屬情非得已,仍望有所體諒。


至盼朝野各界攜手為家事事件法制共同努力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秉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非常感謝所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的關心及指教。基於立法時程之急迫性,研議過程或有未盡之處,惟司法院和立法院及所有關心草案的先進們立場一樣,都希望能儘速制定一部讓人民容易親近使用的家事事件專用程序法。至盼各位先進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共同努力推動以期儘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