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日 星期日

我朋友的大陸老婆跑了 他無法離婚

我是幫朋友問ㄉ 他大概是在5 6年前娶ㄌ為大陸老婆可是在不合ㄉ情況下她走ㄌ 那位大陸老婆過ㄌ半年有蟲大陸寄ㄌ張離婚信給我朋友叫我朋友簽我ㄉ朋友也很笨也不會影映下來那變成她在大陸已離婚ㄌ在台灣ㄉ他離不成婚 我ㄉ朋友有去法院訴請離婚 可是法官以找不到大陸老婆所以又沒有下文ㄌ 我ㄉ朋友他才30幾 那他該怎麼辦難道他1輩子都不能娶老婆ㄌ嗎 有沒有什ㄇ方法可以幫幫我ㄉ朋友?????????? 



最佳解答



  先確認在大陸的婚姻還在不在?

若真的已經辦妥離婚,

就先去大陸向當地法院聲請已經完成離婚登記的證明,

再將該份證明經過我國的陸委會簽証之後,

向台灣法院提出[確認婚姻不存在]的非訟官司,

由法院作出裁定書,

您就可以持該裁定書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了!

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 邀請函

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  邀請函

 受 文 者:全體關心家事調解人士

 發文日期:96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96家調信字第1102號函

 主旨: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開會通知

 開會時間:96年12月25日下午1時開始報到,1時30分開會至下午4時30分。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北街口) 電話:02-2356-0766 (請參閱相簿[資料]之地圖)

 本次研討會將邀請本會顧問警察大學鄧學人教授及本會常務理事中正大學施惠翎教授共同主持,並邀請家事事件法草案起草委員、司法院少家廳、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及全國各界關心「家事調解」的團體和個人,共同參與討論,期盼能將法院已經試行三年的「家事調解」有關離婚部分能有一個建設性的共識,提供司法院及立法院下一個會期使用!

 請將此訊息廣為週知,並歡迎各界同好踴躍加入本會共襄盛舉!

     恭請        蒞臨指導!

 理事長 林志信 敬邀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  參加回條

 請於12月10日前傳真02 2910-3927或e-mail:fmtpe.tw@gmail.com 參加回條,謝謝!

                       請務必回函以便安排座位及紀念品!

          □準時參加:96年12月25日下午1時研討會

 姓名:                  單位:                    職稱: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

 受文者:全體會員、理監事及顧問

 發文日期:96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96家調信字第1101號函

 主旨:第一屆第二次大會開會通知

 說明:本會召開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會前協調會議

 開會時間:96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至12時。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北街口) 電話:02-2356-0766

 時間過的好快,年初的成立大會彷彿才過不久,一轉眼,一年就將要過去了,深盼與大家共聚一堂,分享別後的點點滴滴,共度歡樂佳期。



 



 



 



 



 



 



 


本次大會將頒發理監事及顧問聘書及報告即將於96年12月25日召開之『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期盼能將法院已經試行三年的「家事調解」有關離婚部分能有一個建設性的共識,提供司法院及立法院下一個會期使用!

     恭請        蒞臨指導!

 理事長 林志信 敬邀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參加回條

敬請出席,請於12月10日前傳真02 2910-3927或e-mail:fmtpe.tw@gmail.com 參加回條,謝謝! 

      
臨時動議提案請利用e-mail同時提出,請同時繳交97年會費!



 


 


□參加  □不參加    96年12月22日上午10時會議

               請簽名:                       



 

被有慣性外遇的老公毆打成傷,可申請保護令嗎?


老公外遇不承認自己錯誤,因為想在周六去戶政辦離婚手續,想跟他商量說我留下一個小女兒一方面可跟女兒在一起,一方面考慮他經濟狀況甚差,可能扶養2個女兒有問題.

昨晚他又外出去跟朋友喝酒,回來已9點多了,我問他說:小孩一個給我養好嗎? "問女兒阿~~我喝醉了要去睡覺"我想說晚上他在家的機會很少遇得到他,因為外面有舞女又欠了一屁股債,對我只有敷衍,只想裝可憐利用我,挖我的錢....

我又問他他女朋友一堆的事,又是慣性外遇,我想已經要辦離婚了,彼此心中有些誤會要跟他溝通解釋清楚,他一副很不削的樣子說:我去喝酒就是要你離婚去慶祝啦,我爽啦!!又口口聲聲說房子過戶給我是要利用我再多貸款出來還債務,我一生氣忍耐不住就動手打他一耳光,他竟出手打我的頭部紅腫及左手臂挫傷,我請娘家的妹妹及弟弟來評理,我們就去警局告他偷竊罪(偷我的金飾變賣)及傷害罪.....

在警局作筆錄又去醫院驗傷,弄到凌晨3點多才回娘家住(沒回家),唉~~自已犯錯外遇酒店女人不斷,結果還說謊死不承認,只想要我背債,言語恐嚇我說房子我是保證人,夫妻財產共有制,他故意在外刷卡.欠債...朋友說可能也跟地下錢莊借錢,真是可惡的爛人.上警局也好,以為我好欺侮,讓他上法院,我也想告那女人"彷害家庭罪",我沒有證據,要不然可告他們"通姦罪"......想跟他好聚好散的結果說謊,到警局也在說謊,他如何教育女兒呢???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家暴保護令??



  • 2007-11-22 13:46:26 補充
    我有兩個女兒,一個國一,一個小二,我在昨晚11點是跟弟妹去警局告他偷竊及傷害罪,今天晚上要去補繳交"醫院診斷證明書",是否可以跟警察說要改告"家暴案件",再開立報案三聯單呢???

    我也是想夫妻一場,大家好聚好散,離婚就好了,他是抓我的弱點,對小孩放不下,表現出一副不在乎的樣子,又說要告去告阿??等很久了...

    他身高約178公分,近80公斤,身材高壯,而我是156公分,被這件外遇的事折磨剩下44公斤,請問我經得起他打我嗎??

    已被打超過15個小時了,我頭部紅腫,還隱隱作痛..........騙子............


  • 2007-11-22 14:03:44 補充
    真是可惡的男人,會偷我的黃金變賣及言語上.態度上恐嚇我(債主會找上我,銀行會找我.............等等),我才傻傻的,將我辛苦賺的錢匯入他的戶頭,以便繳交每個月約17000元的房貸,結果這個月的貸款被他偷偷提領走(因他沒去轉甲存),這種外遇偷吃不知悔改的人,是不是可憐,自已造業......害了誰?????????



最佳解答




我跟你說~~線再任何人較你ㄑ花什ㄇ錢你千萬別亂聽!~~因為網路可以幫你也可以害你!!如果在你ㄉ問題裡面~~你一定要ㄑ申請家暴因為這ㄍ可以幫助你拿ㄉ到小孩子ㄉ監護權董ㄇ!!!至於他拿你ㄉ黃金變賣ㄉ事情你問警察看看這可ㄅ可構成偷竊!!至於那間房子我絕ㄉㄅ要也罷ㄌ!!



如果你想讓心平靜一點~~根本不必去一些有ㄉ沒有ㄉ~~自己買本稿紙~去廟裡面~~任何廟都有!!廟有一ㄍ地方都是放書ㄉ 拿一本"般若波羅密多心經"這本書裡面~有以下這邊心經~多超幾遍~在超ㄉ過程中你就可以感覺到~~心慢慢ㄉ平靜下來ㄌ~~↓

← ←←←←←←← ←←←←←←← ←←←↓

↓

觀自在菩薩 行深般若波羅密多時 照見五蘊皆空 度一切苦厄

舍利子 色不異空 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 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 亦復如是

舍利子 是諸法空相 不生不滅 不垢不淨 不增不減

是故空中無色 無受想行識 無眼耳鼻舌身意 無色聲香味觸法 無眼界 乃至無意識界

無無明 亦無無明盡 乃至無老死 亦無老死盡 無苦集滅道 無智亦無得 以無所得故

菩提薩埵 依般若波羅密多故 心無罣礙 無罣礙故 無有恐怖 遠離顛倒夢想 究竟涅槃

三世諸佛 依般若波羅密多故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故知般若波羅密多 是大神咒 是大明咒 是無上咒 是無等等咒 能除一切苦 真實不虛

故說般若波羅密多咒 即說咒曰 揭諦揭諦 波羅揭諦 波羅僧揭諦 菩提薩婆訶







抄完以後那些稿紙以後你把那些稿紙拿ㄑ廟裡面~或者是有普渡啦~~等等ㄉ拿去跟神明說~你是誰住哪裡!!超這些心經想要回像給你那些淵親債主!然後拿ㄑ香爐過三圈在拿去燒紙錢ㄉ地方燒掉這樣就可以ㄌ~有這ㄍ抄佛號ㄉ習慣不錯唷~可以讓心情平靜不少ㄋ^^~

參考資料 <cite>加油!!千萬別亂聽信他人!!記住 </cite>

辦離婚的程序

我想辦離婚 但是我不清楚這個程序

有人知道離婚程序是怎麼走的嗎 



最佳解答



目前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和結婚很類似,只要雙方願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誰對誰錯,找來兩個正人,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結婚了!離婚也相同,只要雙方願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誰對誰錯,找來兩個正人,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完成離婚了!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就不一樣了!協議離婚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對錯;但是,一旦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就只剩下判決離婚一條路;

民法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必須要有積極的證據,證明對方犯了上述其中一條,讓法官相信,足以構成判決離婚要件,才有可能獲得判決離婚!



  目前法院試行[調解離婚]已經三年,司法院於3年前開始試行[家事調解]其中[離婚]為[強制調解案],凡是訴請[離婚]一律先經過調解;由家事法條免費提供受過專業訓練的[家事專業調解委員]為雙方分析說明:

1. 調解的意義;

2. 離婚的條件;

3. 永遠的父母與合作的父母的關係;

4. 兒童及父母共同擁有[探視權]的維護;

5.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6. 其他損害賠償的要求;

7. 以及以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精神為主的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期望再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的法律契約時,能夠[好合好離],無論要討論[離婚的條件]或是[不離婚的條件]都可以談!



當然,由於民法尚未規定[調解離婚],所以若談成[不離婚的條件],可以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做成[法院調解筆錄],以達成不離婚的條件;相同的,若達成[離婚的條件],也可以由調解委員協助做成[法院調解筆錄]及[離婚協議書],但是,必須由雙方先找到2個證人於協議書簽章後,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之後,再將[完成離婚登記的戶籍謄本]送交原法庭,法院才會讓所製作的[法院調解筆錄]生效,並且發給雙方.

  法院的調解筆錄是一種確定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若一方不願意執行時,可以直接持筆錄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經過任何判決,是目前最進步的方式!

  期望不久的將來,民法的離婚方式能進步為:調解離婚,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這樣的婚姻狀況,如何寫協議書?


       我先生目前工作不穩定,讓我很頭痛,此外對我們母子態度也不是很好,現在很多花費都還仰仗家裡的援助,連生產費也是從婆家的支出的,或許有的人是無所謂,只要有錢就好,但是我卻很討厭這樣的態度,多次溝通也無顯著效果,之前工作不穩定時,都是由我支付開銷,由於其實我的正職身份還是一個學生,實在無力負擔接下去的全部開銷,我想要透過協議的內容保護自己和寶寶的權利,不知道該如何做是最好的?又這樣的人,其實我不太願意把小孩子的監護權給他,不知道可否透過協議書或者是其他方式讓我擁有監護權,並且實質規範對方必須每個月給小孩子多少生活費、教育費? 

2007-11-22 21:48:02 補充
還不至於要離婚,只是覺得對方以前放蕩成性,還有習慣伸手,希望規範則任義務,怕他嫌朝九晚五的工作累不肯做,又案子接得不夠多,到時候還是他父母和我兩人買單。

懇請各位懂法律的人,幫我想想對策。謝謝!




最佳解答



大師說的好!

夫妻關係存續中,不存在誰有監護權的問題,是由雙方共同享有監護權.



您目前的情況比較像國外盛行的[婚前契約],於婚前將雙方彼此的權利義務,尤其是金錢方面的分擔方式,預約妥當,以免日後爭執,壞了夫妻感情!



國內雖然不流形[婚前契約],但是法律卻規定可以上法院作[夫妻財產分開登記],讓夫妻的財產於登記後各自分別擁有;同時可以自行約訂[家庭財務協議書],共同規劃家庭收支及財務管理的方式,經過法院公證之後,還可以具有強制執行效果!



您可以考慮看看!



但是,通常一般的台灣人並不習慣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或[家庭財務協議書],您必須考量另一半的感受,不要讓他以為您已經不愛他,想和他離婚,那就不妙了!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6年11月17日(週六)上午10時至12時。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南路口)(02-2356-0766)

 



主席:林志信理事長            紀錄:吳嫦娥總幹事

 



出席:應出席理事15人,出席 9 人;應出席監事5人,出席3 人;(詳見簽到單)

 



指導顧問:黃心賢、鄧學仁

 



報告事項:

 



1.    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名稱變更為[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及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核准設立:民國96年3月20日北市社一字第09633111300號函

社團法人登記:民國96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96鄭社字第112號

帳戶名稱: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安泰商業銀行:029-12-601003-5-00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31-00-100011-3-83號

 



       台灣郵政劃撥帳號:50045088號

 



2.    本會目前會員73人(詳見會員名冊)

 



個人會員72人: 林志信、謝靜慧、張銀海、蔡忠雄、蔡國雄、顏得利、粱珊華、施慧玲、鄭維瑄、侯元芳、游文華、陳嫺霓、張鴻時、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廖儀真、邱廖祥、沈采穎、賴月蜜、詹朝傑、陳章榮、許銘能、張淑卿、張淑慧、黃金舜、彭幸鳴、趙薇莉、王萬清、吳瑞榮、吳月珍、游進興、黃秀雲、莊達宏、鄭成東、馬勝利、黃純英、蔡惠貞、賴郁憲、黃心賢、李昆霖、吳嫦娥、陳靜育、廖美智、黃秀玲、俞慧君、徐麗瑩、謝崇浯、羅明珠、廖秀峰、彭南元、王怡惠、郭書琴、邱璿如、李麗慧、黃翠紋、張錦麗、張景蘭、林麗純、陳憲章、劉玲惠、劉宇堂、宋德才、詹益寶、劉  嵐、李鎧伶、王愛珠、吳秀鑾、葉陶靜、蔣素華、林碧珍

 



團體會員1人: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美月

 



3. 財務報告由常務監事蔡國雄報告

 



    本期會議結餘款:新台幣106、546元(詳見財務報告單)

 




 



討論議題:

 



案由一:舉辦「民法1050條修法研討會」案。

 



說明:時間:96年12月25日(週二)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大會議室 主持人:鄧學仁教授、施慧玲教授

 



      邀請貴賓: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代表、立法委員、婦女及宗教團體代表、律師社工師等專業團體代表、社會福利機構代表等

 



      工作分配:

 



A、攝影及錄影、錄音:張鴻時、黃心賢、王萬清

 



B、報到註冊:蔡國雄、蔡忠雄、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黃心賢(製作名牌、收據)

 



C、議事:林志信、沈采穎(邀請貴賓)顏得利、羅明珠、蔡惠貞(控制時間)、謝崇浯(紀錄)

 



D、總務、司儀:張銀海、梁珊華、宋德才(茶水、紅布條、印請柬)

 



E、公關:黃金舜、謝靜慧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聯繫。

 



      本案先於12月22日(週六)會員大會當天上午11時召開會前籌備會。

 



決議: 通過!

 




 



案由二:舉辦「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案。

 



   說明:時間:96年12月22日(週六)上午10時至12時

 



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大會議室 主持人:林志信理事長  參加人員:全體會員

 



工作分配:A、攝影及錄影:張鴻時、黃心賢、王萬清

 



B、報到註冊:蔡國雄、蔡忠雄、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黃心賢

 



(製作名牌、收據及收會費)

 



C、議事:林志信、沈采穎(邀請貴賓)、謝崇浯

 



D、總務、司儀:張銀海、梁珊華、宋德才(茶水、紅布條、備午餐)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聯繫。

 



決議:通過!

 




 



案由三:確定本會工作方針案。

 



說明:本會97年度工作重點以[教育訓練]及[法律研討]為主軸,建立本會對外形

 



   象。

 



決議:通過。

 




 



紀錄:吳嫦娥  

 



理事長:林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