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9日 星期三

50位參予連署增訂民法1052條之1的立法委員芳明錄

已連署名單


黃淑英(主提案)   江義雄(主提案)   陳節如(主提案)   翁金珠(主提案)   潘孟安(主提案)   

邱議瑩(主提案)   張花冠(主提案
)  



余政道(連署提案)   賴清德(連署提案)   柯建銘(連署提案
)   田秋堇(連署提案)   

林淑芬(連署提案)   薛    凌(連署提案
)   蔡同榮(連署提案)   王幸男(連署提案)   

李俊毅(連署提案
)   葉宜津(連署提案)   余    天(連署提案)    蘇震清(連署提案)   

黃偉哲(連署提案)   郭玟成(連署提案)   陳    瑩(連署提案
)   張嘉郡(連署提案)   

吳清池(連署提案)   林明溱(連署提案
)   陳秀卿(連署提案)   紀國棟(連署提案)   

孔文吉(連署提案
)   林滄敏(連署提案)   趙麗雲(連署提案)   劉盛良(連署提案)   

盧嘉辰(連署提案)   黃健庭(連署提案)   徐少萍(連署提案
)   羅淑蕾(連署提案)   

簡東明(連署提案)   蔡錦隆(連署提案
)   廖正井(連署提案)   侯彩鳳(連署提案)   

盧秀燕(連署提案
)   羅明才(連署提案)   朱鳳芝(連署提案)   黃昭順(連署提案)   

林正二(連署提案)   呂學樟(連署提案)   王進士(連署提案
)   黃志雄(連署提案)   

陳根德(連署提案)  



提案後連署名單

洪秀柱(連署提案)  陳啟昱(連署提案)

原來手機還有這樣的用途

原來手機還有這樣的用途!(尤其是第三種可以試試看)

 

除了打電話以外,你的手機還能做4件事情,你以前不一定知道我們可能或多或少的知道一些緊急情況下的自救辦法,但你可能不知道你的手機在緊要關頭也能救你一命。看看下面的內容瞭解下你的手機能做什麼吧!


1. 緊急情況

全世界的手機都可以撥打的共同緊急救援號碼是112,加入你發現自己所在的地區無手機信號覆蓋,同時你又遇到了緊急狀況,用你的手機撥打112準沒錯,因為這時候你的手機會自動搜索所有可用的網絡並建立起緊急呼叫。特別有趣的是,即使你的手機是在鍵盤鎖定的狀態,你同樣可以撥打112。試試吧!


2. 把車用遙控器落在車裡了

你的車用遙控能打開吧?如果可以,在你有一天將車用遙控器落在車裡而且備用的遙控又在家裡的話,你會發現有個手機真方便,用手機撥通家裡人的手機,將你的手機拿在離車門一英尺的地方,同時家裡人拿著遙控器在他的手機旁邊按響遙控器上的開鎖鍵,這邊你的車門就可以打開了。這個方法不管你把車開得離家有多遠都可以!


3. 隱形的備用電池

你的手機電量不足了,為了讓它能夠繼續使用,按*3370# 鍵,手機會重新啟動,啟動完畢後,你就會發現電量增加了50%。這部分隱藏的備用電量用完了你就必須得充電了! ,再次充電的時候,隱形的備用電池也同時充電,下次電量低的時候又可以用這個方法。知道這個在緊急情況下如果手機電量不足非常管用。


4. 手機被偷了?有個辦法讓小偷也用不了,嘿嘿!

查看手機的序列號,只需鍵入* # 0 6 #15位序列號會出現在手機屏幕上,全世界的每一台手機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序列號,把這個序列號記錄下來並保存好。有一天如果你的手機不幸被偷了,打電話給手機提供商,並提供你的手機序列號,他們會幫你把手機屏蔽,這樣即使小偷換了SIM卡,仍然無法使用,你的手機對小偷來說變得一無是處。如果全世界每個手機持有者都這麼做,那麼偷手機就沒有意義了。在澳洲,警方甚至建立了一個被盜手機數據庫,如果你的手機被找到了,就可以歸還給你了。

 

三個願望

一天,有一個女人在打高爾夫球的時候不小心將球打入附近叢林内。當她進入林内

尋找時却意外的發現了一只掉入陷阱的青蛙。青蛙對

她說:"如果你將我放出来,我就给你三個願望。"



當青蛙被釋放了出來之後,它對女人说:"謝謝你,不過我忘了告訴你,你所得到的

每一個願望都會附带一個條件。那就是不管你許什麼願望,你的丈夫會得到和你的相

同願望的十倍!"



女人高興地說:"那真是太好了!"於是女人就開始許願。她的第一個願望就是想成

為世界上最最最漂亮美麗的女人。青蛙警告她說:"你意識到你的願望也會同時使你的

丈夫變成世界上最最最英俊的男人,並引來許許多多狂蜂浪蝶?"



女人說到:"這不是個大問題,因為我將會是世界上最美的頂級美女,我相信我老公

眼裏絕對看不上其它的女人。"



女人說完後,只聽到''的一聲声巨響,女人果然變成了世界上最美的頂級美女!



女人的第二個願望就是成為世界上最最最有錢的女人。青蛙忙道:"這將使你的丈夫

也成為世界上最有錢的男人,而且他的財富會比你多十倍。"



女人答道:"這更不是問題,因為我的錢是他的,而他的錢也是我的。"女人說完

後,只聽到''的一聲巨響,女人變成最有錢的女人,只見她身上的行頭華貴無

比,全身上下珠光寶氣,身後僕人排成两行,身邊停了一輛超炫加長型豪華大房

車,並有制服筆挺的司機開門等候,專等着載她回家。



青蛙見女人非常滿意,便問她第三個願望。女人尋思片刻,說道:"给我一個輕微的

心臟病。"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男人:女人是很精明的,别招惹她們。

......................................

*
請所有的女性讀者注意了:故事已經到了尾聲。你們可以删掉這個文件或去做

其它有意義的事情,像下樓去走走, 上一下洗手間,等等。 .



男性讀者注意了:故事還没完呢,請接著往下看。








最後女人的老公得到了比女人更輕微十倍的心臟病!!

 




 


對自己更好一點!

有位大學同學的婆婆是美國人,現住在美國的養老院,朋友每星期 和她 先生到養老院看婆婆,她婆婆已獨居30多年,88歲時還可以獨自開車旅行。 最令我驚訝的是,當我到美國同他們到養老院探視婆婆時,她說婆婆前一星期才換裝6顆假牙,共花了20多萬台幣。如果印象沒錯,在台灣的老人或家屬大概不會想到要幫一位96歲的老太太換更合嘴的假牙,如果假牙不合用,往往老人本身也會覺得算了,家屬也泰半認為,都96歲了,何必費事、花這個錢?可是朋友的老公是美國人,想法不一樣,他希望母親有較好的牙齒享受食物的美味,沒有想過這口假牙用多久的問題,只想著就是要給老媽媽好的生活品質。

年長了更有資格善待自己

這件事讓我想起,有一次採訪一位知名的專欄作家,那年她70歲決定植牙,她不太有錢仍決定花這100萬元,有朋友知道後都問,都70歲了為何仍大費周章的植牙?面對朋友的質疑,她的想法很簡單,「只要活著,就要有好的生活品質。」她說,如果知道植牙後只有2年可活,她照樣會植牙,因為可以過2年好品質的生活也值得。是的,人總是勞累一輩子,希望到老時可以享受清閒的生活,但真正到老時,卻又認為已經老了,也就什麼都算了,仍選擇侷促、將就將就地活著,一輩子都沒對自己好過。人生有限,想做什麼就去做,就是一種生命品質的體現。我們的長者一向被「老」字拘束得緊,覺得老了就應妥協,不應奢求,不應多所要求。不!服過社會役和親子役的你們是最有資格對自己好的一群,何況常常所做的只是合理而沒有「特別好」。對自己好這件事是不用對別人妥協的。

享受生活 別等到下輩子

一位朋友的媽媽之前因為不好意思說要換假牙,一直帶著一副不合嘴的假牙,只有委屈自己誰也不知。有一天在公園運動時,聽同樣為假牙而苦的老朋友說換了假牙後吃東西那種快活的感覺,心想「目光不清,牙齒不健,活到老,難道就這麼等著回蘇州賣鴨蛋?」因而覺悟不再委屈自己,84歲的她以半年的時間,接受迷你植牙手術,從此不再三餐只喝流質食物,重拾吃花生的滋味,這讓她覺得非常開心,不但如此,這位老太太現在更愛笑了。的確,有品質的生活從體貼自己的需要開始。有不少長者花自己的錢做想做或喜歡的事,還要在意別人的眼光或評價,這樣,生命的品質一直出不了頭。

喜歡就好!喜歡就值得去做,可別總是期待留給下輩子。而這輩子就在自己的手中,

因為你值得」,親愛的銀髮長輩,你們值得對自己更好一點!

 




 


報恩與還債

越洋電話裡,我對女兒說:「大姑姑對我說:『當你的女兒很幸福。』」

女兒在倫敦求學快四年了,每年花費我數目可觀的學費和生活費,她有點不好意思的回答:「姑姑說的,一點沒錯。」

我說:「我一定是上輩子欠你很多,所以這輩子還你。」

女兒笑答:「爸,說欠債很難聽耶,說報恩比較好啦!」

「什麼?我報你的恩,有沒有搞錯?」我不以為然。

「現在你報我的前世恩,等你老了,我再報你的今世恩。」

「這什麼話?」我還是不以為然。

「爸,報恩比較好聽啦,欠債多難聽。」

「嗯,好吧。……報恩就報恩。」我不再和她計較。

事後,我把女兒的想法告訴太太,太太不置可否;太太再轉述給老丈人聽,老丈人聽完後大笑說:「嗯,有意思。」

結婚以前,父親就對我說:「夫妻是相欠債,婚後要互相容忍。」

結婚以後,我謹記父親的教誨,一個家倒也經營得融洽和諧。但是,人吃五穀雜糧,事情難免有不順遂的時候,彼此情緒失控,也所在多有。

「就算我上輩子欠你的好了。」氣話有時難免脫口而出。

「我才上輩子欠你呢!要不然,為什麼都是我在做?為『你家』做到死?」忿怒的回應可想而知。

事後想想,太太的話並沒錯。嫁到我家來,她的確是為我家完全付出。

不過,說「相欠債」這種話,還是令人心很不安,是不是債還完了,大家彼此就可以一走了之?或者,一輩子都還不完債,永遠陷在還債深淵裡?

我們這一代,常常動不動就被灌以「父母子女相欠債」或「夫妻是相欠債」等觀念,根深柢固。

因為這種彼此欠債的觀念,債主和債權人的關係,自然好不到哪裡去,大家因此都背債背得好辛苦。

「相欠債」的觀念實在很負面,不夠積極。

如果改變這種負債的減法觀念,變成彼此報恩的加法觀念,會不會比較好呢?

女兒的一席話,讓我陷入沉思。

前些日子讀佛書,經書上說:「每一個人是每一個人的菩薩 ,父母是子女的菩薩,子女也是父母的菩薩。」

對呀!我恍然大悟。既然彼此是彼此的菩薩,彼此報恩,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

如果不說「夫妻是相欠債」或「父子是相欠債」,而是說「夫妻是相報恩」和「父子是相報恩」,不是比較正面,比較積極嗎?

既然彼此是來報恩的,當然心中會常懷感激,態度自然就會謙恭有禮,自然就會口吐蓮花,不出惡言。

說一輩子相欠債,好像永遠沒有還完的時候,多痛苦哇!

觀念轉變,原來只在一念之間。

好的觀念是加法,是正數;不好的觀念是減法,是負數。

 


富貴炒飯

富貴炒飯


以前曾有人說過,一句話說得不好,不如不要說。

所以,關懷別人的話,不論說多少,只要場合對,都是很溫暖的。

 

 

餐桌上的燭光,好像幸福的光輝,沐浴著小鄭和他結褵十年的妻子小珍。

十年了,他們總是從這個餐館門口過,看賓士轎車裡走下的紳士和貴婦,昂首闊步地進入餐館。


『進去吃一頓?』他們想都不敢想。倒是經濟最緊的時候,小珍曾經想去?

只是再想想,那裡面的女侍有多年輕、漂亮,就沒勇氣了。

 

而今天,漂亮的女侍,居然為他們又拉椅子,又鋪餐巾。另一位男士則遞上酒單和菜單。

 

『我們不喝酒!』小鄭像觸電似地把酒單擋了回去:『只吃個套餐就成了!』

儘管只是個簡單的套餐,兩個人也得好幾千塊。


向來愛說話的小珍,不斷叮囑自己:『要專心吃,把每一點滋味都吃出來。』

 

魚翅湯果然美極了,接著的鮑魚更鮮。


『要是孩子能來,同這鮑魚湯拌飯,他一定會吃好大一碗!』

小珍一面刮著碗底,一面感慨地說。


『問題是,如果人家規定孩子也得點菜,怎麼辦?』何況,今天是我們結婚十周年紀念?


『難得大手筆,就兩個人來點情調吧!』


最後上來的一道,是『富貴炒飯』,原以為沒什麼特別,吃到嘴裡才發覺滋味不凡,

尤其是那鹹魚肉丁,每咬一口,都說不出地妙。


『糟了!』吃到一半,小珍突然觸電似地:『我們不該吃,可以把飯包回去啊!』


可是已經吃了,只剩下那麼一點點,如果再叫人包起來,必定會惹人笑話。

 

兩個人的筷子都停了,我看看你,你看看我。


只怪自己太貪吃,居然沒想到家裡的老小。

 

『不要想了!把盤裡的也吃完!』小鄭說:『十年才一次嘛!』

 

『不!我要帶回去!』

 

『我不好意思說,妳說!』

 

女侍來收盤子了,一把端起所剩無幾的炒飯,小珍突然揮手去攔:『等等!』

 

囁囁嚅嚅地:『對不起!能不能為我們打包帶走?我....... 我...... 想家裡的孩子會愛吃。』

說著,從臉紅到了耳根。

 

『當然!』

 

『恐怕整個餐館都在笑我們了!』小鄭說。


『管他的!我只想到孩子跟媽。』


小珍低著頭:『我覺得我們好自私,自己出來吃這麼貴的東西。』

 

『不要提了!』


小鄭有點不高興:『我說過了,十年才這麼一次。』


付完帳,沒見打包的東西送來。


正在打包,『請二位稍候!』櫃抬小姐說。

 

才說完,就見經理親自提來一個大紙袋。

 

『對不起!讓二位久等了!因為再去炒了一盤,送給你們帶回去!』


經理笑著送二人出門:『家裡有小孩,真好!我的孩子都出國了,他們小時候也最愛吃這種炒飯。』




看完這篇文章之後,深深覺得餐廳的經理實在會做生意。

 

從這一對夫妻用餐的神情及舉止,不難看出他們的身份跟地位,何況是身為經理的人。


如果你是那位經理,你大可依言將那一小撮的炒飯打包;或者再炒一盤送給這二位夫婦!結果呢 .....?

我想關鍵出在最後那句話 "經理送二人出門:『家裡有小孩,真好!我的孩子都出國了,他們小時候也最愛吃這種炒飯。』


他可以老實的打包,也可以不說這句話,但所得的結果是截然不同。


一個是你的所有作為變成在 "突顯他人的卑微",另外一個充滿了愛及關懷,以及保留了尊嚴。


他不但提供美味給人家,同時也照顧到人們內心的深處。

 

日後,這對夫妻經濟改善了,這家餐廳一定是回味往日時光的地方;也或許他們會將經理這種如『菩薩般柔軟言』給傳播下去。


我想語言是一種力量,可以扶起一個人,也可以推落一個人。不要忽視個人的力量,一句簡單話就可以給人一份信心。

 

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終止收養協議書範本

終止收養協議書

 




 



收養人O(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O(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與被收養人O(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收 養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收 養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被收養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家庭幸福守則

家庭幸福守則

 



我們二人願意終身遵守,在婚姻路上,共同經營,災難病痛,互相扶持,永不分離,共同維護家庭幸福,並就下列事項立下承諾,即令滄海化為桑田,桑田再化為滄海,也要攜手共進,相親相愛,直到白頭。特訂定守則並宣誓如下:

 



一、我們從今天開始,夫妻之間,互相敬愛,分擔對方的快樂和憂愁。也同時成為朋友,而且是諍友,互相勉勵,互相規勸,互相批評。

 



二、我們領悟愉快的共同生活,全靠心靈溝通,所以,我們一定善用言語,不僅表達愛心、關心,也使彼此藉語言加深瞭解,一齊成長。絕不粗聲叱責,絕不用肢體代替言詞,絕不允許發生婚姻暴力。

 



三、我們認知家庭與事業是夫妻共同經營的果實,夫妻對家庭的貢獻等值,在家庭內或社會上,價值完全相同,社會工作薪俸無論多少,家務工作的薪俸都與其相同。

 



四、我們同意對於子女的管教上如果有不同的意見,甚至有尖銳對立的意見,一定會克制自己,去請教專家,絕不把孩子當成實現自己希望的工具,也絕不用孩子來炫耀自己。

 



五、我們認為一夫一妻制,是社會安定的磐石,是孩子們成長最安全的溫床,我們喜愛並尊重這種制度,並用事實和行動,維持它的尊嚴。

 



六、我們警惕婚姻生活並不多采多姿,它不但平凡,而且瑣碎,如果不滋養珍惜,容易使生命憔悴,心靈傖俗,所以生活之中,我們一定保持適度的假期,與孩子一起長大。

 



七、我們謹記我們孝敬自己的父母,也孝敬對方的父母,不僅是回報養育之恩,也是培養自己人格的完整,為我們的下一代立下榜樣。

 



八、我們了解我們將來會老,所以,我們從今天開始,就培養專業之外的其他藝術興趣,如書、如畫、如音樂,使我們的生命永遠充實燦爛。

 



九、我們雖不能馬上做得完美,但我們會耐心追求,永不沮喪,永不停止。

 




 



簽約人:                               簽約人:

 




 




 



                        

 


委託監護協議書範本

委託監護協議書

 




 



立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未成年人監護人一事達成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甲方對於未成年子女 (民國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  (民國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其成年前,委託乙方行使或負擔。

 



二、                以上協議內容係由甲乙雙方基於自由意志磋商而成。甲乙雙方於充分瞭解本協議書涵義後始同意簽字,日後應確實遵守本協議內容,不得異議或反悔。

 




 



立書人         方:

 



         身分證字號:

 



              址:

 




 



立書人         方:

 



         身分證字號:

 



               址:

 




 




 




 




 




 



中華民國     

 


法規名稱: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司法院於民國950515日公發布)



一、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調解事件。


二、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雙方之和諧。


三、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虐待兒童之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四、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專業知識、提昇調解技巧。


五、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或成立調解。


六、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七、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應請求法院協助。


八、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九、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十、調解委員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曾受當事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十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


十二、調解委員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三、調解委員不得以私人言行代表所屬法院。


十四、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五、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十六、調解委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得詆毀、中傷其他調解委員。


十七、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如何聲請保護令

如何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制度

 



摘自司法院網站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請撥婦幼保護您專線113;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請撥緊急救援電話110。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1. 公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2. 民事保護令全面施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3. 立法目的: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 最重要特色:民事民事保護令制度。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命令他(她)必須遵守一些義務,保障自己及特定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5.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專線:080-000-600

       



    6. 各縣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7. 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被害人緊急救援及庇護安置、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協助診療及驗傷、法律扶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導、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加害人追蹤輔導轉介、問題諮詢協助、其他和家庭暴力有關的服務。

       



    8. 什麼是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9. 誰是家庭成員?

       




      1. 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2.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前夫及前妻。

         



      3. 現在或曾經有事實夫妻關係的人。

         



      4.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5.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6.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7.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8.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丈夫和姨太太、大太太和姨太太。

         





  2. 民事保護令制度

     




    1. 什麼是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民事通常保護令、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三種。

       



    2.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由警察負責執行(但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被害人要自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3.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

       




      1.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 民事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提供使用,也可至本院網頁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限程序事項)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2.htm選擇下載使用)

         



      4.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可以幫忙聲請。

         



      5.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的民事通常保護令;但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核發範圍限於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

         




        1. 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被害人或他的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不是必要的聯絡行為。

           



        3. 命令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必要時還可以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就那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例如出賣、出租)或為其他假處分(例如禁止被害人居住等)的行為。

           



        4. 命令相對人(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例如要求相對人(加害人)要離開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五十公尺)。

           



        5. 定汽車、機車以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令相對人(加害人)把它交出來給被害人。

           



        6. 決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的內容及方法,必要時可以命令將未成年子女交出來給擔任監護的一方。

           



        7. 決定相對人(加害人)探視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8. 命令相對人(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9. 命令相對人(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令相對人(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 命令相對人(加害人)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12.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的必要命令。

           




      6.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開庭?

         




        1. 民事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民事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3.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

           




      7. 法院可以提供的保障:

         




        1. 如您有安全上的顧慮,民事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上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址,而只記載送達的處所。

           



        2. 民事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也就是法院開庭時不開放給一般人旁聽。

           



        3. 民事保護令事件不能夠調解或和解。

           



        4. 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

           



        5. 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期間,可以聽取該管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社會福利機構社工員的意見。

           



        6. 法院不可以因為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間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訴訟,而延緩核發民事保護令。

           



        7. 當事人提出要求時,法院可以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和措施。

           



        8. 相對人(加害人)如果因為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被起訴,法院會把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送達一份給被害人,讓她(他)能夠事先防範,注意安全。

           



        9.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人時,對已經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會推定不適合由加害人來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10. 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或會面交往後,如果發生家庭暴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為子女的最佳利益改定。

           



        11.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的加害人受緩刑宣告時,在緩刑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法院並應將這項緩刑宣告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在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法院可以要求加害人遵守一定事項(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接受治療等);加害人不遵守的情節重大時,緩刑宣告撤銷。

           




      8.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 民事通常保護令:從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且只能聲請延長一次。

           



        2. 民事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裁判而且確定,那部分的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裁定確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3. 民事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民事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9.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 民事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派人執行。

           



        2. 被害人已經接到民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還沒有執行時,可以主動提出民事保護令請警察機關執行。

           



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

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

 



一、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

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三、表示繼承之期間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四、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聲請書

     



  2.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 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1.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2.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3. 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4. 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5.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6. 法院

     



  7. 年、月、日

     




五、繼承限額

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中,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六、申報遺產稅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臺灣地區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法院之通知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者,除不能通知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七、法院裁定之效力

表示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其准許繼承表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利害關係人對於聲請人之繼承權有爭執者,仍得依訴訟程序解決之。

 



八、書狀實例

 



民事表示繼承聲請狀

 



聲請人   張三 男  ○○○○○○日生  湖南長沙人

號   聯絡電話:○○○○

臺灣地區送達人代收人○○○ 住

被繼承人  張四  最後住所:○○○○○○

為表示繼承事:

表明事項

為繼承被繼承人張四在台遺產。

原因及事實:

被繼承人張四,住號,於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今向貴院表示繼承被繼承人在台之遺產。

被繼承人在台遺產列舉如下:○○○○○(註)

提出: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動產及不動產證明文件、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份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明細表)

謹狀

○○○○○○
地方法院

○○
○○○○

聲請人:張 三         印

 



註:如有以保管專戶存儲之遺產,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關或遺產管理人。又聲請狀宜記載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便法院為通知。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二、期間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 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 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 呈報法院


1. 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 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

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
陳報人。

(2).
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

(3).
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四、效力


(一) 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 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三) 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


(一) 公示催告


1. 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 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 清償交付之順序


1) 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即與普通債權無異。


2) 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 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


4) 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 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 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二、 拋棄繼承的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

 



管轄的法院,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二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通知以郵政存證信函:

 



寄件人:(拋棄繼承人)○○○ ○○○ ○○○

 



函文:           

 



收件人:(繼承人)  ○○○

 





(
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前項書狀應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後附樣式)、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本院例稿備索)、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以上均一份)等一併向法院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 承 順 位 :

 









(子女)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被繼承人○○○

 



 配 偶  ○○○

 





○○○ ○○○

 



○○○ ○○○

 





○○○

 



○○○

 





○○○

 



○○○

 





○○○

 



○○○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即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或逕將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送中華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呈法院。

 



三、 法院的調查: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拋棄是否一部拋棄或附有條件,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制作裁定。

 



四、 拋棄繼承的效果: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五、 費用:

聲明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