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0日 星期六

單親媽媽與撫養問題

我已法院訴求離離婚五年,小孩歸我,對方有探視權,但當初未提及撫養費,之後曾跟對方提過要撫養費,但對方完全不理,至於小孩的探視,探視不到一年之後也完全沒有來,電話也未打來關心過,期間他未曾送過小孩任何玩具或著衣物。請問目前我有固定的收入,我可以跟他要撫養費嗎?如果可以,那我還要在上法院申請嗎? 



扶養費若於離婚協議書或是離婚判決書中沒有提及,基於父母為未成年兒童的當然扶養人,各應負擔一半的扶養責任!


你可以到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要求對孩子的父親提起[分擔扶養費及返還扶養費]的訴訟;包含提起訴訟日起至孩子年滿20歲為止之扶養費及離婚日起至提起訴日止之扶養費.


通常對於過去扶養費的請求,當事人會比較不願意支付;但是,對於未來扶養費的支付會比較實際,且大多願意支付.


一般來說都是以[主計處]對於各縣市全年平均個人非消費性支出的統計資料為準,提出要求的金額,你可以和你的法律顧問研究一下再提出.


各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都有免費的律師諮詢,你可以先去登記,和律師討論過在行動!


過去的扶養費已經過去了,孩子也已經被你扶養了,沒有迫切的需求,若是未來的扶養費能讓對方提高一些支付,或是取得某些一定案月支付的保障,有時候可以考慮將過去扶養費放棄來換取達成協議!


法院會將這種案子安排由[家是專業調解委員]負責調解,只要達成調解,所作成的[調解筆錄]就等同於[確定判決],只要對方持續在上班,就能對他的薪資作[強制執行],因此扶養費會有保障!


祝福你!


願你們順利合作將孩子扶養成人!


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家事調解人培訓計畫(二)

六、家事調解委員之持續教育:二十四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1.    家事調解委員守則、倫理及聯合國兒童全力公約 三小時


2.    年度增修法規                               六小時  (依新法規量酌增)


3.    家事調解委員應避免經常會犯的錯誤        三小時


4.    專業家事調解委員之責任與義務               三小時


5.    年度會議                                   六小時


6.    個案發表及研討會 (8次以上/;依職級參加)    三小時/次 以上



 



七、個案研討(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各法院應辦理個案研討,研討紀錄應包含現場發表人簡介及錄影、簡報電子檔,會後依週內送交承辦單位,製作成為網路教學課程,提供各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共享。



 



八、調解委員之評鑑與退場

 



各地方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每年需接受評鑑,由庭長依據督導及主任各季所作之考核紀錄配合持續教育之執行狀況,於每次續聘前三個月將考核結果分別通知各委員,若於任期中發現某位委員有特殊狀況不適合續任時,庭長應主動通知紀錄科「暫停牌如調解期程」,帶狀況解除後再回復排期。

 



暫停調解期間,庭長得依督導之建議,請該委員作特定課目之進修與考核。

 



庭長亦得依據督導之建議,命停止續聘之委員於特定期間完成特定課目進修及考核後,重新提出遴聘申請。



 



九、培訓課程大綱

 




 



A.基礎課程 五十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1.          ADR與家事調解(家事裁判與家事調解)


2.          家事調解之基本概念與內涵及其倫理規範


3.          社會變遷與家庭倫理   


4.          家事調解相關法規之認識


5.          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與相關法規之關係


6.          家事調解發展趨勢與貢獻


7.          家事調解相關之咨商輔導


8.          家事調解相關之溝通,協調,談判與整合


9.          家事調解委員應避免經常會犯的錯誤


10.      家事調解程序及其記錄及各種書類


11.      性向測驗                    開訓後至考試前陸續完成



 



B.初級課程 五十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1.          家暴事件於家事調解時之處理方針


2.          各國家事調解模式之發展與介紹 


3.          家事調解專業的責任與相關研究成果


4.          家事調解之知能與技巧


5.          家事調解的實務困境與解決之道   


6.          家事諮商輔導與家事調解機制


7.          家事調解倫理規範與實踐


8.          家事調解法律規範與實踐



 



C.進階課程 五十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1.          家事調解委員守則、倫理及聯合國兒童全力公約


2.          家事調解概論及技巧與實務演練      


3.          家事調解的理論與實施


4.          家事調解倫理規範與實踐(進階)


5.          家事調解法律規範與實踐(進階)


6.          社會變遷與家庭倫理   


7.          家事調解相關法規之認識(進階)


8.          家事調解程序及其記錄及各種書類


9.          家事調解實務臨場見習 (10次,應包含家庭諮商、心理輔導、社會救助、離婚、收養、繼承等個案;由司法院責成各法院與承辦單位配合辦理)



 



D.專業課程 五十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實務訓練:十個個案含個案撰寫及報告 (學會舉辦)

 



         應包含離婚、收養、繼承、監護、探視、扶養費及繼承等個案。


         完成進階課程後;由承辦單位向各地方法院推薦辦理個案實務訓練。


家事調解人培訓計畫(一)

家事調解人培訓計畫 




2009.05.23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小組   擬定  


組長:林志信理事長


組員:顧問:謝靜慧法官,顧問:陳榮隆院長,顧問: 鄧學仁 教授,顧問:黃心賢律獅,常務理事:


施慧玲 教授,常務理事: 賴月蜜 教授,常務理事:張銀海,常務理事:蔡忠雄,理事:謝崇浯律師,理事:宋德才,會員:葉光洲律師,總幹事:吳嫦娥等十二位。 




一、            前言


我國家事調解制度自民國96年試辦以來,獲得普遍的支持與讚賞,雖然存在有「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民國 96 04 12 日 修正)」及「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民國 97 年 03 27 日 公發布)但是,關於家事調解委員的產生辦法,始終停留於「未規定積極資格」的階段,無法讓有新進入該領域提供服務的熱心人士,始終不得其門而入!


有鑑於家事調解專業性的需求,並排除角色上的混淆,家事調解專業領域的建立是重要的關鍵。其重要事項包括:


1.    家事調解的專業養成:雖然,運用現有的各領域專業人員,比如律師、諮商心理師及社工師等以進駐家事調解工作場域,未嘗不是個善用既有資源的方式,但是透過在大學或研究所課程開設家事調解學分,正式納入學校課程,將可更以嚴謹的課程培訓家事調解員,學習內容可以包括:家事調解的基本概念、模式、技巧、倫理議題、特殊議題的處理等。同時需注意的是,涉及婚姻與家庭中的性別、權力結構等,在家事調解中依然會重現,實需要透過性別教育及系統觀的思維才能做到真正照顧當事人,達到持平的態度。另外,家事調解員本身對於家事調解相關法律的熟悉亦為一大重點,家事調解涉及層面從離婚、監護權、遺產分配等十分龐雜,若加上家庭中成員涉及兒虐、家暴又該如何處理,家事調解員需要有法律的敏感度。透過相關課程的訓練,將可養成專業的家事調解人員。


2.    實務與研究的結合:透過學校課程的開設,其實可以刺激學術界與實務工作相互激盪,更緊密結合實務與學術發展,讓台灣的家事調解得以朝更專業的發展。


3.    職前訓練:在進到家事調解之前,若是能透過見習、實習等嚴謹的訓練,得以協助家事調解員在進到實務工作場域之前達成較完整的準備度。


4.    在職訓練:可分為進階學習與督導。進到家事調解的實務中,難免會遭遇專業成長的困境,若能透過工作坊形式的訓練,對於家事調解員吸收新知的培育工作能力的提升。在督導的部分,平時可以透過週期性的同儕督導或是尋求專業的督導協助遭遇困難議題時的解決與討論。


如今「家事調解」已經全面施行,加上自 民國9851日 起「民法第10521條:」開始生效後,對於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素質的要求愈發殷切,因此,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乃提出本計畫,期望能對於【專業調解委員證照化】的推動,能有所貢獻!


目前的調解委員屬於「志工」性質,因此建議:培訓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司法院統籌辦理或委外辦理;長期更應以學校開設「在職專班」以及「證照化」為目標。



 二、培訓辦法



分為A.基礎B.初級C.進階D.專業四級


分級考試,經考試及格者得分階段報名參加課程,承辦單位應於每季終止後2週內將每一階段及格人員名單彙整呈送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轉供全國各地方法院遴聘家事調解委員之參考;高階及格者優先聘用,在職之家事調解委員應由司法院編列預算,專案優先參予培訓及考試。


各級課程經培訓後考核合格者,由主辦單位授予【家事調解人各級結業證明】(遠期目標:結業者得應考試院之[家事調解師]考試),承辦單位每年將結業名冊含就職狀況造測後,報請司法院少家廳向全國各法院家事調解法庭通告,推薦為待聘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由各法院自由選擇遴聘之。 




三、家事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續聘
 

 


【家事調解委員】  


1. 基礎課程及格、者初級課程及格者及進階課程及格者,得開始應法院調解委員之遴聘;但應由家事專業調解委員陪同調解。遴聘法院應督促其儘快進入初級課程。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及主任家事專業調解委員】


1. 專業課程及格者,得應法院家事專業調解委員之遴聘;遴聘法院得由家事庭長面談通過後遴聘為主任調解委員。


【家事專業督導】


1. 各法院應依規模需要遴聘【家事專業督導】一人以上;


四、現任家事調解委員之培訓


現職委員進修:(司法院委辦;學會承辦)


         現職之家事調解委員應於本計畫開始起,責成委員自行報名參加培訓及考試,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統一支應;各委員須於本計畫開始後三年內取得【家事調解專業結業證明】以作為各法院續聘依據。


         過去已經已經參加過之課程得經提出證明經委辦單位核可後直接聲請參加該課程之考試,不及格者應重新報名上課。





五、家事調解委員的遴聘與晉用:  


家事調解委員


         各法院之家事法庭應依規模自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之完成培訓人員名單中遴聘設置家事調解委員3人以上。


         各法院應依照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之完成培訓人員名單中進行家事調解委員之遴聘選擇,以較高階及格者優先聘用之。


         本計畫開始實施後之第二年起各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需遴聘須經基礎級以上及格之人員擔任之。


         家事調解委員應由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帶領,共同擔任調解工作!


         每年應提出[個案報告]一次以上;參加個案研討四次以上。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                                                                        


         各法院之家事法庭應依規模自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之完成培訓人員名單中遴聘設置家事專業調解委員3人以上。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自本計畫實施第五年開始應由取得【家事調解專業結業證明】之人員擔任之;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得獨自擔任調解工作。


         經督導報請家事庭長核可之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得具擔任帶領調解資格,帶領家事調解委員共同進行家事調解。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應接受督導指揮協助主任調解委員訓練家事調解委員或專業培訓中之委員並協助擔任考核工作。


         每年應提出[個案報告]三次以上;參加個案研討八次以上。


         得提出申請,經考核通過後成為[主任家事調解委員]!


主任家事調解委員


         經家事庭長考核通過者得擔任主任家事調解委員,各法院得依規模設置1人以上


         主任家事調解委員應承襲督導之指揮執行調解委員之考核工作及協助執行專業調解委員之考核工作.


         主任家事調解委員需指導家事調解委員[個案撰寫]每年6篇以上.


         每年應提出[個案報告]四次以上,並接受督導指派擔任[個案講評].


         負責所屬法院之[年度個案集]之出版.


家事調解專業督導(各法院依規模設置1人以上)


1.      協助庭長及法官安排[專題演講][個案研討]並主持會議.


2.      負責[年度個案集]之審核.


3.      負責各級調解委員之考核及升級作業.


4.      負責製作所屬調解法庭之調解工作年度總結報告.



六、家事調解委員之持續教育:二十四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1.    家事調解委員守則、倫理及聯合國兒童全力公約 三小時


2.    年度增修法規               

公告97及98年度尚未交交會費會員名冊

於98年11月30日前完成97、98年度會費補交及99年度會費繳交者,得參加第二屆第一次大會,並擁有[被選舉權]及[選舉權]!



若發現任何失誤,請通知本會,查明後將會立即更正!  



97
年未交會費名單:30

 



鄭維瑄、陳嫺霓、廖儀真、許銘能、張淑卿、張淑慧、彭幸鳴、趙薇莉、吳瑞榮、吳月珍、游進興、黃秀雲、莊達宏、鄭成東、馬勝利、黃純英、賴郁憲、黃秀玲
俞慧
君、徐麗瑩、彭南元、王怡惠、郭書琴、李麗慧、劉玲惠、劉宇堂、李鎧伶、王愛珠、林碧珍、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美月

 




 



98年未交會費名單:53

 



蔡忠雄、粱珊華、鄭維瑄、陳嫺霓、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廖儀真、邱廖祥、賴月蜜、詹朝傑、陳章榮、許銘能、張淑卿、張淑慧、彭幸鳴、趙薇莉、吳瑞榮、吳月珍、游進興、黃秀雲、莊達宏、鄭成東、馬勝利、黃純英、蔡惠貞、賴郁憲、李昆霖、吳嫦娥、廖美智、黃秀玲
俞慧
君、徐麗瑩、羅明珠、彭南元、王怡惠、郭書琴、邱璿如、李麗慧、張錦麗、陳憲章、劉玲惠、劉宇堂、詹益寶、李鎧伶、王愛珠、林碧珍、陳秀鳳、林耀立、林傳源、黃聖展、葉光洲、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美月

 


第一屆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會議記錄

第一屆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會議記錄


一、              會議日期:98518日 下午530分。


二、              會議地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四樓大會議室


三、              報告事項:


1.          本會與律師公會及婦女新知協會共同主辦的「家事調解研習會」圓滿成功!


2.          民法1052條之1立法報告:立法成功;經總統公佈後於9851日 開始生效!


感謝遊說代表:林志信理事長、 鄧學仁 教授、 施慧玲 教授、 賴月蜜 教授、謝崇浯律師、黃心賢律師、李兆環律師、紀冠玲律師、蔡忠雄常務理事、吳嫦娥總幹事等十位及全體顧問和理監事的努力下立法成功。


3.          家事專業調解人培訓課程小組報告。


課程小組:吳嫦娥總幹事,謝靜慧法官,陳榮隆院長, 鄧學仁 教授, 施慧玲 教授, 賴月蜜 教授,黃心賢律獅,謝崇浯律師,葉光洲律師,   張銀海常務理事,蔡忠雄常務理事,宋德才理事等十二位。感謝課程小組的努力!


4.          12月份改選理監事,相關準備事項報告。


本屆理監事將於12月份改選,必須於大會前15日先確定會員(候選人)名冊並發出通知會員及社會局,於大會投票前補交99年度會費者僅有選舉權。


四、               討論議案:


1.             認成立[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小組]案,小組名單如下:


召集人:林志信理事長


組員:吳嫦娥總幹事,謝靜慧法官,陳榮隆院長, 鄧學仁 教授, 施慧玲 教授, 賴月蜜 教授,黃心賢律師,謝崇浯律師,葉光洲律師,張銀海常務理事,蔡忠雄常務理事,宋德才理事等十二位。


決議:通過。


2.          核准新入會會員案。(葉光洲、程天人、劉慧珍、方麗群、何秀鏡、涂秀蕊  、林保官等七人;累計入會人數84人;98年至目前會員31人)


決議:追加本日申請入會者林文喜自99年度入會,成為32人;通過。


3.          第二屆第一次大會日期、時間、地點討論案。(121日 發出開會通知;1219日 上午11時於康華飯店或第一飯店舉辦大會)


決議:於12月份內召開大會,99212日前交接;以理事長定好會議室後之日期及地點決定之。


4.          最後期限日期前繳齊第一屆會費之會員名冊即為候選人名冊,請議決最後期限日期案。(1130日 為期限,開會前補繳者需由投票者自行填入姓名;91日 發出繳款通知。)


決議:通過。


5.          授權理事長與司法院及相關學術單位簽署合作開辦[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案。


決議:通過。


五、               散會


2009年5月24日 星期日

第六屆家庭法律社會學國際研討會圓滿閉幕





詳細情形請進入國立中正大學下列網址:



http://elaw.ccu.edu.tw/html/modules/tinyd5/index.php?id=8 

耍小聰明

某人:「上帝啊!一百年對你來說算得了甚麼呢?」 

上帝:「一百年就像一分鐘一樣。」 

某人:「那麼,一百萬美金呢?」 

上帝:「跟一個銅板差不多。」 

某人:「好極了!上帝,借給我一個銅板怎麼樣?」

上帝:「我非常願意;不過,你稍等一分鐘。」

將心比心

妻子正在廚房炒菜。 

丈夫在她旁邊一直嘮叨不停:「慢些。小心!火太大了。趕快把魚翻過來。快鏟起來,油放太多了!把豆腐整平一下。哎唷,鍋子歪了!」 

「請你住口!」妻子脫口而出,「我懂得怎樣炒菜。」 

「你當然懂,太太。」丈夫平靜地答道: 

「我只是要讓妳知道,我在開車時,妳在旁邊喋喋不休,我的感覺如何?」 

嫁人

 

阿花年過三十,猶待字閨中,媽媽天天嘮叨, 

阿花不耐煩地說:「好啦!好啦!乾脆替我找個豬八戒嫁掉算了啦!」 

媽媽生氣地說: 

「都三十出頭了,條件還那麼苛,你知道天下能有幾個豬八戒!」 

一口氣

 

老師:「人為什麼需要空氣?」 

學生:「為了爭一口氣。」 

老師:「那又為甚麼要把空氣吐出來呢?」 

學生:「為了出一口氣。」  

魔鬼的誘惑

年輕的牧師新婚,嬌妻卻愛過奢華的生活。 

一天,她回到家,穿了一件名牌大衣。 

牧師驚叫道:「我們買不起這樣名貴的衣服呀!」 

對不起,」她說,「是魔鬼叫我買的。」 

牧師說:「妳應該說:『撒旦,退到我後面去!』」 

他太太解釋:「我說了,可是他在我背後說,大衣從後面看也很合身。」  

獅子看過嗎?

兩個探險家在叢林中旅行狩獵,突然有隻兇猛的獅子跳到他們面前。 

「保持冷靜,」其中一人低聲說,「記得我們看過的那本講野獸的書嗎? 

見到獅子時,只要站著不動和盯著牠看,牠就會轉身逃跑。」 

「你說得不錯,」他的同伴回答,「你看過那本書,我也看過,可是獅子看過嗎?」  

高興太早

考試之後,數學老師帶著改好的考試卷走進教室,學生七嘴八舌地問他說: 

「老師,我們這班成績如何?」 

老師說:「九十分以上的和八十分的人數一樣多。」 

全班於是齊聲歡呼。 

「八十分和七十分的也一樣多,」老師繼續說道。 

又是一陣歡呼。 

學生又問:「那不及格的呢?」 

老師:「不及格的人數和全班人數一樣多。」  

離婚的原因

老張結婚二十年,最近居然決定 和 太太離婚,因為太太一生氣起來就會用盤子丟他。 

他的朋友都勸他: 

「這麼多年都忍過去了,何必現在要離婚呢?」 

老張無奈的說: 

「我實在受不了啦,因為她的盤子越丟越準了!」 

想得美

情人節的晚上,

老公問老婆:

你喜歡什麼花?

 

老婆羞答答說:我喜歡兩種花..

 

老公急切地問:哪兩種?我送給妳!

 

老婆低頭小聲說:--有錢花,隨便花!

 

老公傻傻地說:  妳真美!

 

老婆嫵媚地問:我哪美?

 

老公深情地說:--想得美!!!

2009年5月23日 星期六

我跟貓說話你插什麼嘴

夫妻吵架後,丈夫知趣的去逗貓玩。

妻子吼道:「你跟那一頭豬在幹甚麼!」

丈夫驚奇道:「這是貓,不是豬呀!」

妻子一口接過:「我跟貓說話你插什麼嘴?」

2009年5月20日 星期三

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名表

第一屆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名表


 頭 銜 / 姓 名   登記日期  參加會議  參加聚餐    備註


理事長   林志信    0515                          


總幹事   吳嫦娥    0516                      請假


常務理事 施慧玲    0520                      請假


常務理事 賴月蜜    0520                      請假


常務理事 張銀海    0520                         


常務理事 蔡忠雄    0520                             


理事     王念慈    0520                          


理事     鄭維瑄                                     


理事     梁珊華    0521                      請假


理事     侯元芳                                      


理事     顏得利                                     


理事     游文華                                     


理事     謝崇浯                                     


理事     宋德才    0515                          


理事     沈采穎                                     


理事     廖秀峰    0520                         


常務監事 蔡國雄    0520                     請假


監事     曹念慈                                     


監事     張鴻時                                     


監事     黃金舜    0519                 ○         


監事     曾鈺惠                                      


顧問     謝靜慧    0515                 *         


顧問     鄧學仁    0520                 ○         


顧問     黃心賢    0518                 ○         


顧問     郭書琴    0520                 *         

         蔡惠貞    0525         *        *         

 



 


召開第一屆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受文者:全體理監事及顧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98515

發文字號:98家調信字第05150001號函

主旨:召開第一屆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說明:

一、    因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研討會改期,本次會議隨同變更。

二、    依據章程召開理監事會。

三、    會議日期:98525日 下午530分。

四、    會議地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四樓大會議室

五、    報告事項:

1.  33研討會成功

2.  民法1052條之1立法成功,字9851日 起生效。

3.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小組初稿報告。

4.  12月份改選理監事,相關準備事項報告。

六、     討論議案:

1.  追認成立[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小組]案,小組名單如下:

召集人:林志信理事長

組員:吳嫦娥總幹事,謝靜慧法官,陳榮隆院長, 鄧學仁 教授, 施慧玲 教授, 賴月蜜 教授,黃心賢律師,謝崇浯律師,葉光洲律師,張銀海常務理事,蔡忠雄常務理事,宋德才理事等十二位。

2.  核准新入會會員案。(詳見名冊)

3.  第二屆第一次大會日期、時間、地點討論案。(121日 發出開會通知;1219日 上午11時於康華飯店或第一飯店舉辦大會)

4.  最後期限日期前繳齊第一屆會費之會員名冊即為候選人名冊,請議決最後期限日期案。(1130日 為期限,開會前補繳者需由投票者自行填入姓名;91日 發出繳款通知。)

5.  授權理事長與相關學術單位簽署合作開辦[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案。

七、    臨時動議:

八、    會後聚餐:士林[福興園]餐廳

理事長  林志信

98525下午1730分舉行之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敬請出席,請於5月22日前傳真02 2910-3927e-mailfmtpe.tw@gmail.com 參加回條,謝謝!

臨時動議提案請利用e-mail於開會前7日提出

     參加會議   參加聚餐 (務必回函以便預定餐廳)

     請假 (理事得代理理事一人;監事得代理監事一人。)

     代理人                   參加聚餐

   請簽名:                          

  


































98年度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提案單


會址:台北縣新店市寶中路118號三樓


傳真電話:02-2912-8179   e-mail: fmtpe.tw@gmail.com


提案人:                                       e-mail:           日期:


案由:  


說明:


一、


二、


辦法:


附件名稱:

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受害孩子變加害的母親 棄嬰與生母 同一育幼院結孽緣

中時更新日期:2009/05/14 03:04 周麗蘭/雲林報導 

一名在育幼院長大的女子,去年八月生下非婚生子女,因擔心出養的法令問題繁雜,竟把五月大女兒丟在雲林麥寮路旁,女嬰被拾獲後安置到育幼院。生母後來出面,探視時赫然發現女兒被安置之處,竟也是她兒時成長的育幼院。


 


母子前後進同一家育幼院,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社工不勝唏噓,仍以遺棄罪把生母移送法辦,小女娃則已出養給一對家境小康的養父母。


 


社會處社工科長王卓聖表示,得知生母也是同一家育幼院出身,他非常震驚,憂心機構的教養品質是否使得院生提早社會化,只求生存不計後果。


 


再者,生母在育幼院長大,顯見她的原生家庭出問題,她承受父母造成的苦果時,卻同樣未學會對自己負責,從「受害的孩子」變成「加害的母親」。


 


去年八月,女棄嬰被發現躺在麥寮鄉三盛村的產業道路上,身旁有一手提袋,裝著奶粉、奶瓶、尿布、衣物。媒體披露後,曾受託照顧的一對夫妻出面指認,繼而找出生母。


 


生母是在六輕打工的原住民,因遭丈夫家暴離家,又與有婦之夫生下女嬰;社會處表示,生母透過友人牽線,找了一對家境不錯、膝下無子女的父母「收養」,由於出養手續未完備,養父母又把孩子送還生母。


 


生母與丈夫未離婚,和她發生婚外情的生父也無意認養,生母擔心孩子送不出去,自己又養不起,就把女兒放在產業道路旁,以為民眾撿到報警,政府就會幫忙養。在各方協尋下生母總算出面,當社工員告訴她女娃安置在某育幼院時,生母並無異狀,直到抵達育幼院,看了周圍景物才幽幽地說:「這裡好眼熟,好像是我住過的地方。」


 


由於生母無養育能力,社會處協助解套生母、生父、生母的丈夫三角關係,還給女娃全新身分,最後由曾短暫照顧她的養父母正式收養。

債務限定繼承 父債不須子償

自由更新日期:2009/05/14 04:09

〔記者陳曉宜、李靚慧、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一旦三讀通過,未來不會再有「父債子還」的情況。


 


立委主張溯及既往 法務部保留協商


 


立委主張全面溯及既往,但法務部認為將影響法律安定性,對過去依法償債的繼承人不公平,因此溯及既往條款保留協商。



銀行業者聞訊表示,未來將採取增加保人、增加擔保品、要求授信客戶加買保險等方式因應。有銀行業者私下預測,未來法院業務量將暴增,因為如果未來全面改為限定繼承,親人過世後,子女首要工作將是到法院申請「財產清冊」,即使家庭沒有負債,也得在遺產完成清算後才能分家,最快要一年後,恐怕將會造成許多糾紛。


 


法律事務司長張青雲則表示,如毫無遺產或債務,或繼承人願意清償所有債務,實務上繼承人有時選擇完全不清算,財產清冊申報相關作業程序,通常半年內可完成清算,相關申報費用都在千百元內。


 


現行民法繼承編規範,繼承人繼承之債務高於財產時,繼承人必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由於很多人不知上述權利義務關係及相關期限,經常發生「父債子還」拖累後代的情形。


 


繼承債務高於財產 只須還所得遺產


 


全面改為限定繼承後,繼承人不必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可只清償不超過所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就是繼承財產若只有一百萬元,而繼承債務有三百萬元,就只要還一百萬元。


 


為免債務人刻意在過世前二年脫產,草案也規定,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接受的贈與也視為遺產。如果財產移轉或滅失,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此外,現行法令規定採限定繼承者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相關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繼承人對相關債權都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修正草案規定可不必辦理上述事項,為免債權人權益受損,另規定若繼承人違反規定,導致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損害時,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未來償債範圍將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


 


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總統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429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51

 



茲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內政部部長 廖了以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8429日公布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煩惱問題 如何爭取非婚生子女


各位大大

我堂哥於去年3月認識一名女子甯沛榆小姐且在一起並以結婚為發展在去年5月女子告知懷孕女子要求堂哥給予每月生活費20萬如有其他開銷及將來費用(小孩.....)另計我堂哥基於愛她且不願她拿掉小孩就答應所以在去年9.26結婚宴客但婚後女子卻不願共同登記也嫌堂哥家不夠好不願搬來一 起住一直到去年堂哥與女子吵架請求不要每月那麼多錢(因堂哥考量到接下來中山醫院生產及信義區豪華做月子中心(女方要求)且為因應女子及小孩堂哥亦買ㄌ房子也按照女子需求裝潢但女子卻於今年2月做完月子後將小孩私有地帶走且不願讓堂哥看小孩並對外供稱與堂哥沒關係且私自將小孩登記戶政並拒絕溝通只要堂哥給錢(女子認為堂哥騙子打踵臉充胖子沒給夠20萬平均只有十多萬)但堂哥這裡有保留從認識開始到目前所以給前的証明收劇堂哥很愛這個小孩堂哥有太多可以證明扶養的事實該如才能爭取堂哥對小孩的認領及共同扶養和探視權(到目前堂哥還是持續匯錢給她)更進一步可以照顧小孩




  • 2009-04-29 10:10:08 補充

    1如果最後還是分開如何將小孩接回照顧扶養(監護權)?(對方開天價500堂哥快自殺ㄌ)

    2小孩已登記她的姓氏要如何讓小朋友歸回父姓?

    3如小孩是堂哥養育需在付錢給女方嗎?

    4如有共同監護權但女方不願回來亦不讓小孩回來該如何?





最佳建議

民法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一定要戶政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才算是結婚,因此您堂哥雖於97.09.26宴客結婚,但還沒有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前,該婚姻還是無效!


婚姻必須是雙方同意才有可能成立,所以該女子若堅持不去登記,對於婚姻關係您堂哥可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但是關於孩子的親子關係,您堂哥可以到該女子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藉由法院命令查驗DNA就可以了;只要到法院找[訴訟輔導科]就可以知道如何處理了!


幸福是無法比較的

主旨: 幸福是無法比較的(很好的文章)

 

當一個人金榜題名時,總是特別容易得意忘形,尤其是在網路上。


猶記得考上研究所那天,喜孜孜地上網與人分享喜悅,霍然瞟見一位暱稱「幸福人」的,不知怎麼回事,

我的好勝心及優越感油然而生,竟產生了和她一較長短的念頭。


我大言不慚地表示:「我剛考上國立研究所,有個疼我的男朋友和經濟寬裕的父母,妳有比我更幸福嗎?」


我思忖著,徜 若她要比我更幸福,除非她的學歷比我高,家世比我好。


過了良久,她終於從電腦的另一端回了話,

她說:「我出了車禍,斷了右腿,但很幸運我還有左腿,也因為出車禍,我失去了男友,這才發現世界上還有父母深愛著我,

這就是我的幸福。也許我的幸福在你的眼中顯得微不足道,但我真的感覺到很幸福。」


她的話令我頓時感到無地自容,在這充滿競爭、嗜血的社會中,居然幼稚到連「幸福」都要拿來比?


我向她道歉,並且和她聊了一會兒。


至今快一年了,我還記得她對我說的話: 「幸福是無法比較的,妳有妳的幸福,我有我的,我們的幸福互不牴觸。」


是的,幸福無法比較,也不該拿來比較。


願每個人都能瞭解個中道理,尋找或創作出屬於自己獨一無二的幸福。


其實幸福就在我們的身邊,我們本身就是幸福的化身, 或許只是我們沒有好好的靜下心去體會,其實,在這個世上,

我們已經擁有太多人窮盡一生都難以實現的幸福了。


我沒去過尼泊爾,也沒有去過衣索匹亞,但從朋友的闡述中, 眼眶濕了。 這不只是同情,而是懊悔自己的不知足。


若他們心中有一個天堂,或許這個天堂就是我們目前所身處的地方!


自己會不會身在天堂,心卻活在地獄呢?


美麗的東西其實不需要珍藏,而是要珍惜!

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總統令:民法1052條之1自98年5月1日起生效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

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