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總統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429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51

 



茲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內政部部長 廖了以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8429日公布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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