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公布的法律案,何時生效? 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的相關規定,法律案的生效日除法律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如公布日期為9月1日,則生效日期為9月3日。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
回覆刪除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公布的法律案,何時生效?
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的相關規定,法律案的生效日除法律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
外,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如公布日期為9月1日,則生效日期為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