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人培訓計畫
2009.05.23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小組 擬定
組長:林志信理事長
組員:顧問:謝靜慧法官,顧問:陳榮隆院長,顧問: 鄧學仁 教授,顧問:黃心賢律獅,常務理事:
施慧玲 教授,常務理事: 賴月蜜 教授,常務理事:張銀海,常務理事:蔡忠雄,理事:謝崇浯律師,理事:宋德才,會員:葉光洲律師,總幹事:吳嫦娥等十二位。
一、 前言
我國家事調解制度自民國96年試辦以來,獲得普遍的支持與讚賞,雖然存在有「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及「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但是,關於家事調解委員的產生辦法,始終停留於「未規定積極資格」的階段,無法讓有新進入該領域提供服務的熱心人士,始終不得其門而入!
有鑑於家事調解專業性的需求,並排除角色上的混淆,家事調解專業領域的建立是重要的關鍵。其重要事項包括:
1. 家事調解的專業養成:雖然,運用現有的各領域專業人員,比如律師、諮商心理師及社工師等以進駐家事調解工作場域,未嘗不是個善用既有資源的方式,但是透過在大學或研究所課程開設家事調解學分,正式納入學校課程,將可更以嚴謹的課程培訓家事調解員,學習內容可以包括:家事調解的基本概念、模式、技巧、倫理議題、特殊議題的處理等。同時需注意的是,涉及婚姻與家庭中的性別、權力結構等,在家事調解中依然會重現,實需要透過性別教育及系統觀的思維才能做到真正照顧當事人,達到持平的態度。另外,家事調解員本身對於家事調解相關法律的熟悉亦為一大重點,家事調解涉及層面從離婚、監護權、遺產分配等十分龐雜,若加上家庭中成員涉及兒虐、家暴又該如何處理,家事調解員需要有法律的敏感度。透過相關課程的訓練,將可養成專業的家事調解人員。
2. 實務與研究的結合:透過學校課程的開設,其實可以刺激學術界與實務工作相互激盪,更緊密結合實務與學術發展,讓台灣的家事調解得以朝更專業的發展。
3. 職前訓練:在進到家事調解之前,若是能透過見習、實習等嚴謹的訓練,得以協助家事調解員在進到實務工作場域之前達成較完整的準備度。
4. 在職訓練:可分為進階學習與督導。進到家事調解的實務中,難免會遭遇專業成長的困境,若能透過工作坊形式的訓練,對於家事調解員吸收新知的培育工作能力的提升。在督導的部分,平時可以透過週期性的同儕督導或是尋求專業的督導協助遭遇困難議題時的解決與討論。
如今「家事調解」已經全面施行,加上自 民國98年5月1日 起「民法第1052之1條:」開始生效後,對於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素質的要求愈發殷切,因此,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乃提出本計畫,期望能對於【專業調解委員證照化】的推動,能有所貢獻!
目前的調解委員屬於「志工」性質,因此建議:培訓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司法院統籌辦理或委外辦理;長期更應以學校開設「在職專班」以及「證照化」為目標。
二、培訓辦法
分為A.基礎、B.初級、C.進階、D.專業四級。
分級考試,經考試及格者得分階段報名參加課程,承辦單位應於每季終止後2週內將每一階段及格人員名單彙整呈送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轉供全國各地方法院遴聘家事調解委員之參考;高階及格者優先聘用,在職之家事調解委員應由司法院編列預算,專案優先參予培訓及考試。
各級課程經培訓後考核合格者,由主辦單位授予【家事調解人各級結業證明】(遠期目標:結業者得應考試院之[家事調解師]考試),承辦單位每年將結業名冊含就職狀況造測後,報請司法院少家廳向全國各法院家事調解法庭通告,推薦為待聘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由各法院自由選擇遴聘之。
三、家事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續聘
【家事調解委員】
1. 基礎課程及格、者初級課程及格者及進階課程及格者,得開始應法院調解委員之遴聘;但應由家事專業調解委員陪同調解。遴聘法院應督促其儘快進入初級課程。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及主任家事專業調解委員】
1. 專業課程及格者,得應法院家事專業調解委員之遴聘;遴聘法院得由家事庭長面談通過後遴聘為主任調解委員。
【家事專業督導】
1. 各法院應依規模需要遴聘【家事專業督導】一人以上;
四、現任家事調解委員之培訓
現職委員進修:(司法院委辦;學會承辦)
• 現職之家事調解委員應於本計畫開始起,責成委員自行報名參加培訓及考試,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統一支應;各委員須於本計畫開始後三年內取得【家事調解專業結業證明】以作為各法院續聘依據。
• 過去已經已經參加過之課程得經提出證明經委辦單位核可後直接聲請參加該課程之考試,不及格者應重新報名上課。
五、家事調解委員的遴聘與晉用:
家事調解委員
• 各法院之家事法庭應依規模自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之完成培訓人員名單中遴聘設置家事調解委員3人以上。
• 各法院應依照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之完成培訓人員名單中進行家事調解委員之遴聘選擇,以較高階及格者優先聘用之。
• 本計畫開始實施後之第二年起各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需遴聘須經基礎級以上及格之人員擔任之。
• 家事調解委員應由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帶領,共同擔任調解工作!
• 每年應提出[個案報告]一次以上;參加個案研討四次以上。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
• 各法院之家事法庭應依規模自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之完成培訓人員名單中遴聘設置家事專業調解委員3人以上。
•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自本計畫實施第五年開始應由取得【家事調解專業結業證明】之人員擔任之;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得獨自擔任調解工作。
• 經督導報請家事庭長核可之家事專業調解委員得具擔任帶領調解資格,帶領家事調解委員共同進行家事調解。
• 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應接受督導指揮協助主任調解委員訓練家事調解委員或專業培訓中之委員並協助擔任考核工作。
• 每年應提出[個案報告]三次以上;參加個案研討八次以上。
• 得提出申請,經考核通過後成為[主任家事調解委員]!
主任家事調解委員
• 經家事庭長考核通過者得擔任主任家事調解委員,各法院得依規模設置1人以上
• 主任家事調解委員應承襲督導之指揮執行調解委員之考核工作及協助執行專業調解委員之考核工作.
• 主任家事調解委員需指導家事調解委員[個案撰寫]每年6篇以上.
• 每年應提出[個案報告]四次以上,並接受督導指派擔任[個案講評].
• 負責所屬法院之[年度個案集]之出版.
家事調解專業督導(各法院依規模設置1人以上)
1. 協助庭長及法官安排[專題演講][個案研討]並主持會議.
2. 負責[年度個案集]之審核.
3. 負責各級調解委員之考核及升級作業.
4. 負責製作所屬調解法庭之調解工作年度總結報告.
六、家事調解委員之持續教育:二十四小時(司法院自辦或委辦)
1. 家事調解委員守則、倫理及聯合國兒童全力公約 三小時
2. 年度增修法規
請問,還有培訓課程安排嗎?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