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
(請參見下列兩則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fmtpe/12368030
(轉貼)司法院澄清稿 2011-10-04
有關本(4)日自由時報A15版刊載沈冠伶副教授有關「家事事件法的制定需透明化」一文,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年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年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立法院於99.11.19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要求於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司法院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絕非忽然終止委員會運作、亦無立法品質粗糙情事。
二、 關於家事事件法草案公聽會,司法院已於100年7月20、21及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會中邀請審、辯、學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據以修正改進,並無所指拒絕舉辦公聽會之態度。
三、 另文中所指司法院應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不要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云云,恐係誤解。前者係立法院職權,非司法院能予干涉,後者司法院法案提案均需依照立法院要求之審查程序進行,未能「要求」立法院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處理。
四、 文中另稱企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黃廳長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等。查司法院各項法案於送交立法院審查前,必須會相關廳、處、室充分表示意見,上開所指亦非事實。
◎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如何制定,將深遠影響台灣及華人社會今後百年之家庭生活,為此擬借貴報一角,敬覆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九月三十日在司法院網站之新聞稿,所謂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第一階段家事事件法草案研制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終止該委員會云云等不實內容:
一、本人忝為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之一,與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及召集人,均從未接獲司法院任何事前詢問或商議,能否於一定期日內完成該法草案,或以如何方式加速立法進度,卻忽在今年一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主管廳之簡訊及司法院長之便箋告知,即日起終止委員會之運作。於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召開委員會時,全體委員均表錯愕(經當日會議紀錄載明)。然成功不必在我,本人亦曾表達體諒該廳黃廳長重責大任之意,並相當期待司法院能提出完善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然事與願違,今司法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含有諸多差誤,顯難充分保護人民權益,將導致國家資源之浪費、加重整體法官工作負荷,勢必同時降低今後法學研究及教育之水平。
二、民主先進國家之重大法案,於立法通過以前,先行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求周全,乃民主正當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衷心企盼黃廳長有雅量,調整自七月二十日至今,始終拒不回應各界代表公開呼籲舉辦公聽會之態度(參照翌日自由時報以砲聲隆隆為題之新聞報導),能正式函請立法院促成公聽會之召開,而不動念要求採取逕付二讀之方式,亦請勿私下阻礙司法院其他各廳處表達不同意見,並能親自出席且選派專精於民事程序法之代表性起草人全程參與公聽會,進行理性之逐條討論,屆時必可釐清司法院版草案有無何等重大錯誤或法理敘述不通之處。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係歷經十七年餘之研修始完成(每週開會一次),施行迄今逾十年,尚無任何重大爭議,月前亦受司法院「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公開肯定。家事事件法屬全新制定之法律,為避免立法品質粗糙而遺禍社會,且因起草工作受限於司法院人力配合上之困難(僅能隔週開會一次),以致所需時日較長,難謂不合理。(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轉貼) 司法院新聞稿 2011-09-30
保護家庭柔性親民的新家事事件法
--回應100年9月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沈冠伶副教授投書新聞稿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副教授於100年9月30日中國時報民意論壇投書「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乙文,對於司法院研擬家事事件法過程及內容多有陳述,然部分內容實有誤解之處,司法院謹說明如後:
兼顧時效與實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絕非「拼裝法案」,亦無「草率」之嫌
家事事件法並不是一部僅僅法律人關心的法律,而是直接影響人民生活之法律。司法院為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從89年延請第一階段委員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原委員會歷經10年215次會議,草擬百餘條條文,固備極辛苦,惜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司法院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原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乃本於務實態度,在萬般不得已之情況下,終止第1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原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接續完成立法。投書所指「拼裝法案」或「草率」之詞,容有誤解。
司法院少家廳在100年1月下旬銜命向第一階段委員說明終止該委員會之過程中,曾有委員坦承相告「過去10年,約僅討論一半的草案條文,以目前討論的進度,恐怕還要再一個10年才能完成整部草案」。借用某婦女團體先進所說,一部法案如果須要20年的催生時間,就如同一個新出生的嬰兒,直到滿20歲成年才等到一部他可能已經不再需用的家事法,這恐非關心婦幼與弱勢權益保護的各界先進與全民所樂見。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立法院99年附帶決議,均要求司法院儘速完成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程序,考試院亦於98年院會,呼籲司法院配合專業法院之設立,儘早研擬專業法律之家事事件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年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柔性親民之新家事審理制度需要有一部完整之作用法以為支柱,刻不容緩。司法院基於全民福祉與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權益之考量,終止第一階段委員會,容或造成若干委員不諒解之情緒,實屬情非得已,仍望有所體諒。
至盼朝野各界攜手為家事事件法制共同努力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秉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非常感謝所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的關心及指教。基於立法時程之急迫性,研議過程或有未盡之處,惟司法院和立法院及所有關心草案的先進們立場一樣,都希望能儘速制定一部讓人民容易親近使用的家事事件專用程序法。至盼各位先進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共同努力推動以期儘速完成立法。
(轉貼)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0年9月22 日
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發起反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之連署活動,司法院澄清說明如下:
司法院擬具「家事事件法」草案一向禀持開放態度,吸納各界意見,也特別感謝婦女團體的關心及指教。本草案在內容上,除納入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編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事件章之規定外,同時衡酌實務運作、未來發展需求及各界期待,創設社工陪同、程序監護人、家事調查官、暫時處分、履行確保及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等制度,並擴大合併審理制度及子女表意權保護之適用範圍。整個法案之研擬過程,是建基在第一階段從89年起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的草擬工作,該委員會開會215次,建構了家事事件法的基礎並草擬百餘條初稿條文,完成其中99條條文之討論。第二階段在原委員會奠定的良好基礎下進行研訂,二組委員持續接力完成工作,方能有今天之成果。草案在100年8月24日的司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已將所有條文及立法理由公開供各界參閱,歡迎各界就各條文內容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換。
另針對婦女團體對草案內容所提9點疑義,司法院謹列表簡要說明如次:
(請參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74798&flag=1®i=1&key=%AEa%A8%C6%A8%C6%A5%F3&MuchInfo=&courtid= )
家事法應速開公聽會 避免恐龍立法
沈冠伶
司法院為落實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自二○○○年起召集實務界代表、法務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家事事件法之研擬。該委員會至今年一月間共召開二一五次,完成草案條文計有一一八條(以下稱「委員會版」)。然而,司法院卻在今年一月底率然終止該委員會之運作,另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小組」,以少數幾位法官為主,僅召開十四次會議後,在欠缺民事程序法代表性之學者專家參與下,快速地於七月十一日發文公布草案,並旋即在七月二十日召開公聽會,議程安排僅有不到一小時之討論。會中已有數位學者質疑司法院立法草率,草案提出竟連立法理由都沒有,應重組委員會慎重立法。但司法院卻仍執意於八月二十四日之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其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抨擊該法是「拼裝法案」表示反對,而發起連署,目前已有台灣法學會、各地律師公會等多個重要之法界團體及個人連署。
司法院雖宣稱,司法院版草案係在「原有基礎上繼續進行」,「二階段委員接續接力完成工作」,然經比對委員會版及司法院版草案,竟發現存在有諸多重大差異,而與委員會版草案之規定或精神大相逕庭。例如:家事事件之種類規定過於簡略,以至於應適用之程序規定為何不明;家事調解程序之設計不足以使調解制度發揮應有機能;雖有合併審判之規定,但範圍有限,難能統合處理家事紛爭;未具有適時審判之意識,以至於就此欠缺適當規定,恐有造成程序延滯之虞;關於受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救濟程序未有完足之設計;家事非訟程序開始以後未設有得為和解之規定,忽略和諧性處理之可能性……等,難謂已符合新世紀家事事件之程序正義要求。
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家庭關係及社會環境,我國於上一世紀分別制訂之人事訴訟與家事非訟程序之架構及規定,早已不能滿足人民對於家事事件程序之需求。現行分立之法典及分散之規定,不僅使程序之利用者難以一窺全貌,而充分理解、掌握程序之進行,不符合程序透明化與程序主體參與之程序正義要求,亦使得同一家庭所涉相關家事事件未能予以統合、通盤處理,更未能妥適、有效地保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之利益,確應重新立法,而不該僅是將現行舊法之規定整理為一部法律為已足。例如: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司法院版草案竟然仍又分為訴訟與非訟程序予以規定。
再者,向來關於離婚事件之處理,係以「夫妻關係」作為主軸,而將未成年子女所涉問題視為「附帶請求」,早已不合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世界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精神。而應重新思考以「父母與子女關係」作為處理之核心,正視未成年子女作為程序主體之地位。
此外,未成年子女亦須求與父母維持良好、穩定之關係,不因父母間有無婚姻或法院程序而受影響,父母如能相互協同尋求解決方法,將較能持續性地自動履行義務而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法院應盡可能促成當事人以合意解決紛爭,以修復、重建穩定之關係,而宜採取「重建型」處理模式。除調解外,亦應肯認諮商制度在家事程序中所得發揮之機能,並體認法官作為法律人之侷限性,採取跨專業領域之整合性協力處理,而應就此設有規定,以供法官妥善運作。但司法院草案就此亦未有適當規定。
家事事件法確有立法上之急迫需求,但司法院版草案不僅就現行實務上所生之問題,例如:關於扶養請求,應進行何程序、如何審理及如何促使債務人履行,均未能適當解決;更因未具有問題意識及前瞻性觀點,使得該草案喪失作為一部新法的機能。如依該草案內容通過,將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保障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恐被譏為「恐龍立法」,立法諸公不可不慎。當務之急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進行研議。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本會對於「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中 - 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一)
對於家事事件來說,我們一向認為透過「家事調解」來處理家庭紛爭,是比「審判程序」更好的解決家庭紛爭程序;更有甚者,就是「家事調解」近年來在各國實務發展的結果,已經由所謂家事訴訟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紛爭解決方案),演變成為家事事件的PDR(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主要解決方案)。
但我們從這次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家事事件法草案,在100年7月20日公聽會版本僅以8個條文來規範「家事調解制度」,而100年8月2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版草案中則僅剩7個條文來規範之情形。就可以知道做為家事紛爭主要解決方案的「家事調解制度」,根本不受到重視。且草案中以幾乎是全盤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的方式看待「家事調解制度」,更可以知道,不僅草案中缺乏讓我國家事調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之前瞻性規定外,甚至連司法院推動深化家事調解制度以來產生滯礙難行的問題,除了本會在公聽會時所提出應增加「視訊調解」配套規定的建議,為司法院院會版草案所採納而列入草案第21條外,其餘關於建構符合為民眾服務及完善的「家事調解制度」之呼籲,均未見司法院有所回應,著實令人遺憾。
再者,由於司法院先前舉辦之公聽會過於倉促且安排之討論時間亦有限,與會者根本不及針對司法院草案詳細討論。因此,我們要求在立法院審議階段能盡速召開公聽會,並給予充分的時間傾聽各界的聲音,以期能建構一套真正符合民眾期待、為民眾徹底解決家庭紛爭之「家事調解制度」。
本會基於從事家事調解之實務經驗,就現行實務面臨之困難,以及前瞻世界潮流,提出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立法建議如下:
一、 應落實於家事調解中之陳述與讓步,不得做為調解不成立後法官為判決基礎之規定:
(一) 「調解法官」應與「審判法官」分離。
(二) 其他重要之措施如:調解紀錄表之撰寫方式、調解卷宗於調解結束後即先行歸檔不併送審理、當事人不得聲請閱覽調解卷宗等規定,亦應一併明文規定。
二、 應強化兩造共同到場進行調解前之準備作業:
(一) 兩造當事人應在「準備好」的情況下,才共同到場進行調解。但現行的程序,連在試辦階段的「家事調解說明會」都予省略,造成當事人常常在不瞭解家事調解制度為何?不瞭解應如何參與家事調解?的情形下即到場進行調解。因而衍生諸多因當事人不瞭解程序而產生誤會的情況。
(二) 法院應成立單一專責窗口「調解諮詢中心」,讓有需進行調解諮詢之民眾使用,並引進社工人員、諮商人員進駐該服務中心,協助需要服務的民眾。
三、 應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之規定:
(一) 有家庭暴力情事之案件,原則上不得進行調解,除非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但書所規定能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情形下始得進行調解程序。
(二) 法院職員及家事調解委員均應加強對於家暴事件之敏感度及即時處理之能力。
四、 家事調解委員之遴選、培訓、在職進修、考核及退場等相關原則性規定,應於法案中明定:
(一) 家事調解委員為家事調解程序進行之重要角色,但司法院草案對此僅以空白授權交由司法院另定行政規則之方式,來回應此一重要問題。
(二) 一位適任之家事調解委員,特別應具備「性別意識」、「家暴敏感度」,以及受有良好之家庭暴力安全及防治訓練。
(三) 家事調解委員之考核,不應僅以訓練課程到課時數及案件調解成立數量為據。應建立一套具有信度及效度之考核方法。
五、 精緻化家事調解制度應採行之對策:
(一) 應明定適合進入家事調解的案件類型(例如:第三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實不宜進入家事調解)。
(二) 至少應有兩位家事調解委員共同進行調解。且應注意性別平衡,安排一位男性及一位女性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
(三) 經由家事調解程序而成立之協議內容,均應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例如分割遺產事件如透過家事調解程序成立協議,均應列入調解筆錄內容且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而非僅協助當事人製作協議書)。
(四) 成立調解之事項中有需經登記者,法院均應依職權通知有關單位,不應限於戶政機關(例如法院夫妻財產制登記處)。
(五) 應讓當事人之紛爭有利用一次家事調解程序全盤解決的機會。故家事調解應有類似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規定,不應限於起訴狀所載之聲明範圍。
(六) 案件上訴後依職權或依兩造合意移付家事調解時,應準用第一審規定。
(七) 家事調解程序應明定不得移轉由養成過程與歷練均與法官顯然不同之司法事務官處理。
上述立法建議,除希冀立法院能盡速召開公聽會廣徵民意外,本會亦會進一步針對各項理念提出條文草案供立法諸公及各界參考,期能達成建構完善家事調解制度之目標。若有任何疑問與建議,亦歡迎與本會聯繫。謝謝。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家事事件法小組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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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Email:fmtpe.tw@gmail.com
本會傳真:(02) 27351335
為感謝各區績優調解委員熱心奉獻,於99年度替臺北市受理調解6331件案件,減少社會資源浪費並強化社會和諧,臺北市長郝龍斌昨(22)日特地出席「99年度績優調解委員表揚大會」,親自表揚感謝180位調解委員。
郝龍斌首先向所有調解委員深深一鞠躬表達謝意。他指出,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人與人之間常為小事而互控訴訟,冗長的司法過程不僅浪費時間、金錢,更增破壞社會和諧,幸好在調解委員盡心盡力協助下,化解不少紛爭。
郝龍斌表示,99年度臺北市全年受理調解案件數共6331件,調解成立比率達67.29%;其中許多個案都是經過十多次的調解,靠著調解委員的誠意及法律素養讓雙方感動,願意各退一步、不需對簿公堂,對於社會祥和有非常大的貢獻。他知道許多委員都是義務幫忙,利用公餘時間從事公益活動,不僅協助了非常多的民眾,也替市府分擔許多責任,他要再次表達謝意。
99年度服務年資獲頒「市長獎」之調解委員共計7人,其中文山區許演隆委員、張新永委員、北投區連和川主席等3人服務年資滿40年;萬華區江秋榕委員、李成光委員、文山區高銘枝主席及士林區莊鵬飛主席等4人服務年資滿30年;全年獨任調解成立21件以上獲頒績優獨任調解「市長獎」共計116人,其中7人獨任調解件數超過50件,尤以內湖區林文章委員及北投區陳美珠2位委員獨任調解更高達61件,堪稱全市之冠。
賴院長頒獎表揚績優調解委員
【司法周刊1548期訊】司法院6月20日舉辦司法院月會及人文講座,由賴浩敏院長主持,頒發100年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工友、99年績優民事調解委員、99年優良家事調解委員,共有17人出席受獎。
賴院長於會中致詞肯定受獎人對於司法的熱心貢獻,受獎接受表揚者有:100年模範公務人員司法院王安定科長、最高法院林宏建書記官、台北高行林玉卿股長、台中高行黃宜豐法警長、高雄高行李建霆書記官、台北地院洪素惠科長、台南地院黃秀玉科長、高雄少年法院初亞南觀護人及績優工友陳昇宜技工;99年績優民事調解委員士林地院吳芳洲、邱義煌及台東地院陳秀榮;99年優良家事調解委員士林及桃園地院張銀海、士林及板橋地院葉陶靜、苗栗地院何振宇、屏東地院沈正韌、花蓮地院朱李美。
恭賀本會張銀海監事、葉陶靜委員獲獎。特此祝賀。
「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來台參訪活動
拜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法庭
時間:100年6月14日(星期二)
時間 | 項目 | 備註 |
09:30 ~ 10:00 | 參訪單位與人員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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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0:50 | 專題報告(一): 1. 臺灣家事調解服務現況介紹 2. 學會對於將成立之家事專業法院調解功能之期待 3. 實務問題探討 | 家事調解學會 |
10:50 ~ 11:00 | 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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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 11:50 | 專題報告(二) 澳門地區家事調解服務現況介紹 | 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 |
11:50 ~ 14:00 | 午餐及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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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 14:30 |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服務之特色與工作方法介紹 |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14:30 ~ 16:00 | 綜合座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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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斷”家務事?
從「家暴殺前妻案」談家事法院的功能與角色
民間團體座談會
離婚後,兩個人真的就能「田無溝,水無痕」?家人之間真的能「老死不相往來」?日前在于美人節目中,淚訴遭前夫家暴的陳姓婦人被前夫刺殺身亡,讓社會重新思考家事案件與家事法院的關係。
如果法院只是扮演“審判者”的角色,那麼即便離婚,也只是解除雙方在法律上的關係,其他在金錢、家暴…等方面的問題,仍然繼續糾結不清。在台灣有許多的陳姓婦人,即便離婚了,仍和前夫糾纏在複雜的財務關係中,甚至害怕前夫回來施暴、恐嚇,每天活在暴力的陰影底下。
我們的家事法院有沒有可能從高高在上的“審判者”角色,轉移到“服務民眾”的位置。例如:一件離婚官司進來,先由「社工」接手,諮詢協調雙方的情感關係、互動問題,處理不成再由「家事調解員」接手……,經過種種的程序皆處理不成後,最後再由「法官」接手判決。藉由這種「修復式的司法程序」調整家人間的關係,讓雙方即便離婚了,亦能和平分手,各自開展新的生活。
「家暴殺前妻案」讓我們重新思考家事法院在家事事件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功能?我們邀請所有對家事法院功能與角色重新定位有興趣的朋友,一起來討論,共同建構一個更符合人性的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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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律師公會
二、活動時間:2011年5月27日(五)13:30-16:30
三、活動地點:台灣師範大學--圖書館校區 綜合大樓508會議室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號)
四、交通方式與地圖:
五、參加對象:一般民眾、律師、社工人員、司法相關人員、家事調解人員
六、座談會議程表:
時 間 | 內 容 | 與談人 |
13:00~13:30 | 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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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3:45 | 【主持人開場】介紹與會貴賓與本次座談會目的 | 尤美女(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執業律師) |
13:45~14:00 | 【主題一】從「家暴殺前妻案」談台灣家事事件的處理現況及問題分析 | 張菊芳(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委員會主任委員、執業律師) |
14:00~14:45 |
【主題二】從司法體系、律師、社工的位置看,什麼樣的家事法院才能符合人民的期待與需求?
| 賴淳良(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梁育純(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執業律師) 盧詠麗(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專員) |
14:45~15:00 | 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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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6:00 |
【主題三】理想中的家事法院需要哪些資源整合以及制度的建立?
| 沈冠伶(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賴月蜜(慈濟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謝玉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義務律師) |
16:00~16:30 | 綜合座談:QA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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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家暴殺前妻案」談家事法院的功能與角色
民間團體座談會 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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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參訪團來訪
大家好
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參訪團確定於6月14日、15日兩天與本會進行參訪交流,敬邀大家撥允參與。 (參訪行程定案後會再另行公告) 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網站 http://www.mcaf.org.mo/ 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徵求接待澳門家事調解機構6月份來訪規劃小組成員
無錫市政府法制室參訪團一行已於2011年4月22日結束參訪行程離台。
6月份將有澳門地區家事調解機構成員來訪,徵求本次受訪事宜規劃小組成員,意者請來信或與總幹事李麗慧小姐聯繫。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活動訊息
無錫市政府法制室參訪團將於2011年4月15日下午抵台。
抵台當日下午,本會安排參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設施與實務運作; 並於翌日即2011年4月16日上午,本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將與參訪團成員進行交流座談會; 另安排於2011年4月18日下午參訪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邀請您參與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對於家事調解有興趣的夥伴們:
四、請將參加回條與提案單請於3月20日前傳真或email回本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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