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社會案件-一個小女孩的悲哀

我認識了一個網友,是一位女孩子

因為從小父母雙亡

後來長輩安排了寄養家庭扶養這位女孩長大

這位女孩終於成年了

繼承了父母留下的大筆遺產

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是不是要小孩成年才能繼承遺產

我所知道的是她是在19歲那年才繼承這筆遺產



這個家庭有兩個小孩都是男孩子

一位比女孩,她叫他哥哥,另一位則比她小是弟弟



在她繼承遺產之前

都像一般家人那樣的對待她

但自從她繼承遺產後

家人對她的態度完全改變了



養父母希望她嫁給哥哥

可是她不願意

從此之後開始控制她的行動

不讓她單獨出門

只要出門身邊一定有人跟蹤著

不讓她認識外界的朋友

只能讓她待在家裡

若家人全部外出

那最後一個離開家的人

會把大門上鎖不讓她外出





後來養父因為賭博被討債

討債的人上她家要錢

她們家無法負擔那比龐大的賭債

她只好把繼承遺產的錢拿出來處理

後來哥哥也因為賭債問題

逼的她只好拿錢出來解決

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類似的情形



不免讓我覺得

這個家庭當初願意養這個女孩

就是瞻望著能等到女孩長大後

由兒子娶她然後得到那比龐大的遺產



哥哥多次向女孩求婚不成

最後放棄



這陣子弟弟竟然也說愛上了這位女孩,想要娶她



就在弟弟跟我說完之後

我跟這位女還就完全失聯了



我沒見過她,因為她說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人跟著

若她家人發現她認識的男性友人

那位朋友最後下場會很慘

所以她不願意跟我見面





這種的事情讓我非常震驚

在現代社會裡竟然還有這種事發生



不管是否有監護權

都不能囚禁一個人的自由不是嗎?



那個女孩已經快被她家人逼瘋了

她已經沒有求生意志

她覺得人生沒有意義

數度想輕生





我想問問,寄養家庭這樣的行為是否觸法?

我實在想不到辦法

也沒有能力去解救她



但我希望她能走出這樣的黑暗

快樂的活下去



我很想要舉發這種事件

我很想救她



但我不知道該如何做............



求各位網友能教教我

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救這個女孩子





(這個事件發生在台南) 



最佳解答




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為政府部門機構,其中台北市與高雄市設在社教館內,宜蘭線

新竹縣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縣設在縣政府教育局的社會課,其餘縣市則設在各縣市

的文化中心

服務內容:婚前教育 婚姻輔導 親職教育 親子教育

地區 服務中心 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區 宜蘭縣服務中心 03-9356485

基隆市服務中心 02-24201885

台北市服務中心 02-25419981;25781885

台北縣服務中心 02-22554885

       台北縣婦幼福利服務中心      29605111ext231~234

桃園縣服務中心 03-3334885

新竹市服務中心 03-5325885

新竹縣服務中心 03-5518885

苗栗縣服務中心 03-73278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區 台中市服務中心 04-3720885

04-3757885

台中縣服務中心 04-5285885

南投縣服務中心 04-9232885

彰化縣服務中心 04-7261885

雲林縣服務中心 05-5335885

嘉義市服務中心 05-2750885

嘉義縣服務中心 05-37988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區 台南市服務中心 06-2605885

台南縣服務中心 06-6358885

高雄市服務中心 07-2155885

高雄縣服務中心 07-6261185

屏東縣服務中心 08-7375885

06-73788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區 台東縣服務中心 08-9322885

花蓮縣服務中心 03-8225885




  • 2007-11-01 13:31:06 補充
    台北使政府社會局說:

    當你遇到需要協助的家庭該怎麼辦?



    請通報113或0800-024-995



    北投 2894-2640 士林 2835-0247 松山 2756-5018 內湖 2792-8701

    信義 2761-6515 南港 2783-1407 大安 2700-0960 中山 2515-6222

    大同 2597-4280 萬華 2339-5765 中正 2396-2340 文山 2932-3587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夫妻財產要怎麼認定

我一個鄰居婚後買了很多小套房出租,她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她離婚,房子算誰的? 



最佳解答



依照民法:雙方結婚後,得依法約定夫妻財產分開制或不約定,則稱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四編第四節第二款[法定財產制]第1017條至1030條之四.



總之,婚後新購的不動產屬於婚後財產,也就是共同財產!

除非能有強有利的證據能證明系個人投資之商品,不屬於財產!



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各自管理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之一 (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條 之一 (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一千零二十條 之二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各自清償債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   (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四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四.五款看不懂耶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四.五款看不懂耶,可以講白一點嗎,實在看不懂法條在寫什麼



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

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

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最佳解答



第32條



1.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2.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3.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4.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5.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三款: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止---------要如何算,以那個意見為主???



答:例如總人數5人,100元1人,150元1人,90元1人,125元1人,140元1人;以最多額順次算入,則由150元1人,140元1人,125元1人,至此為3人,過半數,此時為125元就是答案了!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四款: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終結,那是有解決紛争了嗎?那當事人仲裁後没有任何結論,要怎麼辦?



答:仲裁庭之意見不過半通知當事人,則當事人得依法起訴,或循求其他途徑解決.



問:仲裁法第32條 第五款: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133條之規定0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0------------------------不適用民法第133條,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未收受通知,未起訴,不在此限,又是指時效會中斷,還是不中斷呢?是未起訴,可以再起訴,還是以後不可以再起訴?



答: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中斷之效力。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時效中斷之後,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且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並延長為五年。



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所以若於接通知後立刻起訴,當然時效就因起訴而中斷;若未能於一個月內起訴,就應為不中斷!

請問這怎麼算財產呀!!有關法律的~~

題目:甲、乙結婚前,甲有財產100萬,乙有財產80萬,兩人結婚後,乙繼承其父親遺產80萬,兩人共同打拼賺取600萬,但有負債200萬,試問:當有一天兩人意見不和離婚,甲、乙如何分配財產各分得多少?(民法1130-1條)



麻煩各位大大了!!

謝謝~~ 



最佳解答



依據民法§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1030- 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根據上面法條內容所述



甲有100萬乙有80萬在繼承其父親遺產80萬~共計160萬



若有包含的計算方式:

600-100-160=340萬

再減200萬(負債)=140萬

140萬除2=每人70萬



若沒有包含的計算方式:

600-200=400萬/2=200萬

甲200+ 100=300萬

乙200+ 160=360萬

遺產繼承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么兒)10年前父親過世並未立遺囑,且因母親與他對相關法令又完全不懂的情況下(因朋友當時因頸椎第五與第六節中的軟骨突出鈣化且壓迫主神經...醫生告訴他手術成功率只有50%...若不開刀頂多可以撐兩年...!!所以對這些事情更無心理會...),被兩位姐姐(大姐是其父認養的養女,-二姐則因從小就跟大姐同房間,故視大姐如親生母親...)已因父親生前無立遺囑為由,主張父親名下多筆土地,跟一戶公寓(當時尚欠農會約一百八十萬)及一地上建物(這個房子的土地不是他們的)要求四人均分...,又當時剛好有部分土地政府強制徵收且四人也因此各分得補償金每人約四百萬...,

事過沒幾日...其姐又已我朋友太過年輕容易受騙為由,游說其母...讓我朋友簽了一式四份協議書,寫明土地為肆人共有,內容大約如下:

-------------------------------------------------------------------------------------------------------------

協議書

茲因有○○段地號○○號、○○號、○○號、○○號...等共計X筆土地分別登記於四個人名下。但這X筆土地為四人所共同擁有,所有權及管理權,任何一人不得自由主張買賣、過戶及管理權力的主張,如有異動須經肆兄弟均同意為之有效,否則願.......,特此立本協議書一式肆份。

立約人○○○○等四人 中華民國86年○月○日



---------------------------------------------------------------------------------------------------------------------------------------------------------------------------------------

不過,我朋友他有要求公寓必須在其母名下,但是卻被其姐反要求一百八十萬元的貸款須由他獨自償還...,我朋友也二話不說當天立即去繳清了欠款....

事過境遷,我朋友並沒有像醫生所言...也因這樣經歷了結婚生子後又離婚的經歷,,...這件事情是他來我家小酌酒醉後,留著眼淚跟我說的..

我也一直到那個時候才明白...,他為何總是鬱鬱寡歡眼中總是充滿哀傷的原因了....

他是個很老實又善良且工作努力又有責任感(女兒監護權歸他)的好人,但是老天爺好像就是老愛開他玩笑...因為健康問題...所以工作運一直很差,也因這樣...其母因為視錢如命(其姐每個月會給她5000元生活費),所以根本也忘了他這個兒子因為孝順她幫她繳清了一百八十萬元的房貸...且又主動的把土地權狀及印鑑全數交給她保管....

(@_@~這兩天她聽她母親說她放在姐姐房間的印鑑不見了.....)

真的很對不起各位欲要幫忙的大大們....我知道我寫的很亂...不過因為真的很緊急,因為我朋友有透漏要帶女兒一起輕生的念頭,拜託各位大大...教教我這個朋友該如何拿回他自己的東西,還有那張協議書的事情該如何處理....真的謝謝大家!辛苦大家了!!



  • 2007-10-26 12:38:47 補充
    真的是太可惡了!!補充一件事情,就是我朋友的二姐要其母買了一份保險(要保人是他二姐,但保費卻是他母親在繳的...),可是受益人竟然是寫她自己跟大姐...,然後,還一起住在公寓那邊...更扯的是水電瓦斯費也是他母親在繳的...且還提供三餐...

    奇怪!!我真的想不透怎麼會有這樣的母親,真的要算的話..

    180萬 除 5000(月)=360個月=30年....從其父過世至今10年....這樣難道還不夠嗎??我想換成我是他...說真的...可能在10年前就因想不開投汨羅江去了...


  • 2007-10-26 12:46:44 補充
    其實我現在的想法是看能不能讓我朋友看是要把自己的土地拿去變賣或者是貸款之類的做個小生意先...這樣就不會老是被自己人嫌緝獲婆冷水了...恢復信心應該是最重要的是吧??請各位大大多發表高見,集思廣益,...幫幫他....謝謝..


  • 2007-10-26 14:06:57 補充
    回覆001發言的大大....感謝兩位給的建議...我馬上請朋友現在去查一下看看..

    回覆002的大大...謝謝您給的安慰與勸導...只是今天事情換發生在大大您的身上時,您若是還能保有這樣超然的態度,小弟必跟您嗑三個響頭來表示小弟對您的佩服


  • 2007-10-27 09:38:03 補充
    再次回覆002的大大...


  • 2007-10-27 09:40:07 補充
    真的很抱歉,因為看完您的回覆後,沒有認真的咀嚼您話中之意...便在我的問題補充中,做了沒有禮貌的回應...在此特別跟您道歉,盼能得到您的諒解,實是因朋友現在意志消沉,我跟他情同手足...真的不忍心,見他這個樣子,他是個很孝順的人,但是就差在不會做表面工夫...所以,今天才會眼睜睜看其母被兩位姐姐操弄(母親現在要跟其姐舉債度日...)...才會有要輕生的念頭... 真的是感謝您,撥空幫我回覆問題...謝謝您了



最佳解答



關於協議書的內容

茲因有○○段地號○○號、○○號、○○號、○○號...等共計X筆土地分別登記於四個人名下。但這X筆土地為四人所共同擁有,所有權及管理權,任何一人不得自由主張買賣、過戶及管理權力的主張,如有異動須經肆兄弟均同意為之有效,否則願.......,特此立本協議書一式肆份。

立約人○○○○等四人 中華民國86年○月○日


分別登記在 4 個人名下.... 是指地號 00 屬A , 地號 00 屬B 嗎?還是共 X 筆土地 4人均有份?


如果是後者... 不動產要出賣... 本來就得共有人同意或要出賣的共有人其持份超過 1/ 2 ...不符規定... 就沒辦法動


土地法34條之1有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如果是前者... 協議書應該是無效的... 雖然契約的訂定以自由為原則... 但是... 不得妨害所有權的行使


民法第 765 條規定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第 767 條 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180萬的貸款... 繳了就繳了... 除非有留代繳的證據並透過訴訟... 才能獲得平反... 否則就是這樣了


至於協議書的內容... 看登記的方式是如何... 如果是各人有各人的地號... 不和其他人共有... 就是依不得違犯民法第 765. 767 條規定... 妨害其所有權的行使


契約自由原則.... 是在不違犯法律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餘地... 不合法... 即使訂定當時... 所有的人都是心甘情願.... 也無效

喪失繼承者,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喪失繼承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請問~~喪失繼承者....像是想要殺害被繼承人(父母),或是想殺害應繼承人(兄弟),由其直系卑親屬(喪失繼承者的兒女)代位繼承???



假設 甲 想錢想瘋了,跟她兒子 乙 說:爸爸去殺爺爺 丙 ,萬一不成功,爸爸 甲 喪失繼承,由兒子 乙 代位繼承 爺爺 丙 的錢

@@....

是這樣嗎???



如果換成~拋棄繼承~那就比較合理ㄅ??....例如:

甲說我很有骨氣,不要你爺爺的錢,乙說那太好了,我一直想要呢....那乙就代位繼承了(或是說變成本位繼承了,比較好)....??



     


 

最佳解答



民法:繼承篇:



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一三九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一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一四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假設 甲 想錢想瘋了,跟她兒子 乙 說:爸爸去殺爺爺 丙 ,萬一不成功,爸爸 甲 喪失繼承,由兒子 乙 代位繼承 爺爺 丙 的錢



1.丙只有甲一個子女

答:丙過世,繼承人為丙之子女,甲喪失繼承權,當然由親等次進的繼承人乙繼承.



2.丙有子女甲及丁

答:丙過世,甲喪失繼承權,只有丁擁有繼承權;因丁之親等比乙近,所以乙沒有繼承權.



3.丙有子女甲及丁,但丁乙過世,但有子女戊

答:丙過世,最近親等直系卑親屬為甲及丁,但甲喪失繼承權,丁過世應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所以尤戊代位繼承,但是乙也是與戊同親等的繼承人,所以應由乙及戊成為共同繼承人.

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9 6 1 12 4 【星 六】 84 0 53 0



 


主辦單位:(依筆劃順序排列)

 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暨財經法律學系、中興大學法律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學院、世新大學法學院暨智慧財產權研究所、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成功大學法律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江義雄立委國會辦公室、李復甸立委國會辦公室

 承辦單位:中正大學研究發展處法律 e 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

  人:研討會籌備處05-272041135108 施慧玲 教授05-2724717

 黃聖展助理 0972-129-606林詩婷助理 0913-506-133

 報名網址:http://elaw.ccu.edu.tw

會議議程表(全程中英文互譯:施慧玲、陳鋕雄、謝國廉共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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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hour="8" minute="40">08:40-09:00</time>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辦之兒童最佳利益暨家事商談研討會

兒童最佳利益暨家事商談研討會

 分類:研討會訊息

 2007/10/13 10:50

 「兒童最佳利益暨家事商談」實務研討會簡章及報名表

 

前言

     台灣的離婚率屢攀新高,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06)資料顯示 ,台灣地區在2005年底有62,650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粗離婚率高達2.75‰,離婚對數與1995年比較,增加了88.4%。台灣也躍升亞洲地區離婚率最高的國家(Shen, 2005)。在婚姻解組的過程中,有愈來愈多的夫妻無法自行處理 ,訴諸法院尋求公斷。法官在裁定兒童少年監護權時,為求周延 ,經常會徵詢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以協助法官做出對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權裁決。即使子女監護權已裁定,離婚的父母雙方如果心懷怨懟 ,不能友善合作,也會使的子女與未任監護權的一方無法建立親子關係 。為保障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本會辦理相關研討會,期能協助社工相關工作人員增進專業知能以提供更有效之服務。

 貳、目的:

 1.      協助參與者了解兒童之相關權益及經歷家庭風暴下之兒童 、少年心理歷程。

 2.      協助參與者了解目前地方法院推展家事商談制度的現況。

 3.      協助參與者了解有關家事案件與親權等訴訟相關之法律程序。

 4.      增進參與者對於監護權訪視調查、子女會面交往(探視 )方案等實務議題之了解。

 參、參與對象

 1)從事監護權訪視調查、之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工作之社工人員。

 2)從事家事商談之社會工作師或準備從事家事商談服務之社工人員。

 3)從事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之機構主管與行政人員。

 4)社工相關學系所學生。

 肆、指導單位

     內政部兒童局

 伍、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陸、贊助單位

 維他露基金會

 柒、承辦單位

     台中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南投縣社會工作師公會

 捌、活動時間、地點

 1.              時間:96年11月9日(星期五),11月10日(星期六)。

 2.              地點:維他露基金會(台中市雙十路一段123號)

 玖、研討會議程

 



















































11月9日(五)

 




主題:監護權與探視權

 




時間

 




內容

 



 



9:00-9:20

 




報到

 



 



9:20-10:10

 



高齡名書法家義務書寫招牌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2008 AFCC 年會公告

AFCC 45th Annual Conference

 Fitting the Forum to the Family:

 Emerging Challenges for Family Courts

 Vancouver

 May 28-31, 2008

 Westin Bayshore Resort

 Develop your practice skills at the premier interdisciplinary

 family law, mental health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nference.

 New 3-hour advanced workshops

 More than 150 presenters from around the world

 Leading experts on high conflict, domestic violence, alienation,

 mediation, collaborative law and parenting coordination

 New programs featuring the AFCC and NCJFCJ Domestic

 Violence and Family Courts Project

 Outstanding networking opportunities

 Up to 21 CE hours for professionals of all disciplines

 Steps from Stanley Park  and downtown Vancouver

 Conference Program Available in January 2008 at www.afccnet.org!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AFCC’s 45th Annual Conference,

 go to www.afccnet.org, email us at afcc@afccnet.org or call (608) 664-3750.



 



 



 



 



 



 



 



 



 



 



 



 



 



 



 



 



 



 



 

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


我想問有關土地糾紛的問題,

因為我家房子跟土地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

現在我大伯他們想把我家房子下的土地給要回去,

他們已經請代書寫信到我們家說要拆屋還地。



在這件事發生之前還發生類似的事情,

就是土地原本是在我阿婆名下,

然後他們在我阿婆活著的時候偷偷把土地給弄到他們名下,

為了這件事也有上過法院,但敗訴了,

猜想可能這次又會告到法院去。



信是昨天才收到的,像這方面的問題要如何去解決?

我真的很怕沒有地方可以住,

听說請律師很貴,我家沒有什麼能力去請律師。




  • 2007-10-23 12:11:22 補充
    房子是在我爸的名下,土地是在我大伯名下。

    他們一定會逼到我們拆房子為止

    因為我大伯只是想要從我們拿走所有的土地


  • 2007-10-24 09:44:28 補充
    我家這房子是在我阿婆還沒死時就建好了(80年12月)

    等到他老人家過世前一個月(86年的事)土地的所有權才被大伯給做走

    因為這件事我們也有告到法院,但因為是我阿婆本人蓋章而敗訴

    我們家的房子是建在農地上面所以沒有執照

    之前被稅捐處查到才開始繳稅的



    至於我大伯為什麼要叫我們拆屋還地

    是因為我爸名下有三分多地

    他要我們給他一分地才把房子的土地使用權給我們

    就是要逼我們分地給他們就是了




最佳解答



如果設籍夠久... 又沒有不能為地設權登記的情況... 是有可能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為地上權登記的



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一、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

          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 條 辦理。

  二、 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

           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三、 占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一)占有之土地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 二)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三)占有土地供墳墓使用者。

        (四)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五)刪除。

  四、 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

           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五、 (刪除)

  六、 以戶籍謄本為占有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者,如戶籍謄本有他遷記載時,

           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七、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

           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  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

           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出具證明時應添附印鑑證明。

  八、 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

           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

           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確實證明在客觀上

           不能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或其繼承人之姓名、

           住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查明之事實。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申請書內應載明管理人之姓名、

           住址。

           如其管理人已死亡或不明者,應檢附向各該主管機關查復其派下

           或信徒(會員)申報登錄或管理人備查之文件。如經查復無上開文件者,

           視為在客觀上不能查明管理人之姓名、住址,申請書無須填明管理人之姓名、

           住址。

           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 1177 條或第 1178 條第二項規定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明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九、 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十、 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

           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影響。 

  十一、 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

               均予受理。

  十二、 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

               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繼受人。

               前項所稱繼受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十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

                        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者。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

                       排除占有之訴,經判決確定者。

  十四、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

               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

               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執行法院及限制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十五、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辦理留置送達;

               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十六、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在公告期間內有異議,應附具文件,

               向該管縣市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處理。

 

參考資料 <cite>法條 </cite>



  • 2007-10-28 22:01:47 補充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

    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2007-10-28 22:05:24 補充
    如果是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1 款規定的範圍... 是不能為地上權登記的... 那就是得拆了



    但是... 如果如大伯要求... 就怕... 你爸爸的土地大伯要去了... 過一陣子... 大伯又叫你們拆房子了... 要三思




從母姓的繼承問題?

我育有三子,老二長子從父姓,老三次子因婚前有協議,所以從母姓,想請問將來娘家的繼承問題?我原本有個哥哥,於19歲時過逝,所以老三過繼當哥哥的兒子,所以應是與我們同輩吧?將來繼承該如何分配呢?是母親1/2,剩下的1/2我們三姐妹與次子一起分嗎?另有一說,似乎是次子佔1/2,剩下的1/2才是母親1/2,三姐妹再分那總額的1/4?父母年邁以高,麻煩知道的幫我解惑一下?誠摯的謝謝您~~ 





  • 2007-10-24 07:52:14 補充

    謝謝你們熱心幫忙~我已稍稍懂些~但還有點疑問?老三從母姓,父母的說法是過繼給哥哥當兒子,但無所謂的過繼手續或是收養手續,似乎依照老一輩的想法是現金分成我們三姐妹與老三均分,不動產的部份是分配老三的嗎?這是這樣嗎?父母的想法是由老三來傳承香火?我們姐妹對財產分配無太大異議,父母說啥我們照辦就是了?財產分配法律問題生平遇到的機會還真不多?只是想更了解一般對於從母姓的財產分配都是如何處理呢?





 





<h3>最佳解答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繼承該如何分配呢?



老三過繼當哥哥的兒子不會符合法定程序(已死亡之人不能辦理收養 ,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老三不能參與分配遺產。只能於你父母生前以間接贈與的方式,即先以現金方式(才不會被發現)贈與妳(法定代理人。若已成年則直接給他)。或以遺囑方式來指定遺產繼承。



1.父親死亡:媽媽和三姐妹與哥哥(未婚無人繼承所以無代位繼承)

四人平均繼承遺產。以後媽媽仙逝後則三姐妹平分。

2.若三姐妹之一有人先父母而去: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父母一同仙逝:三姐妹共同平均繼承。





是母親1/2,剩下的1/2我們三姐妹與次子一起分嗎?另有一說,似乎是次子佔1/2,剩下的1/2才是母親1/2,三姐妹再分那總額的1/4?

那是私下約定的



*************************

另外可以立遺囑方式分配遺產這樣可保障老三的權益

但是重點是如何和父母開口



立遺囑可指定所有遺產之分配方式或指定給從母姓的老三繼承,但是要公證程序及注意特留分

法定繼承人可主張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為特留分 


</h3>



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分居中,可能復合?

我是1967.09.07 03:15(國曆),妻是1976.12.10 20:30,現有一子約兩歲,夫妻二人對小孩都很疼愛,唯因工作及個性關係,妻攜子住娘家已一年(娘家有開店,妻在內幫忙),小弟則一個人住,房子夠大到全家人同住,且離娘家不遠。因不大能忍受這種不死不活的關係,故經常爭執。可否以履行同居義務來強迫她?還是由她?請問各位意見!無論從命理、法律、人文關係皆可,請指點迷津。 



最佳解答



夫妻:必須是雙方願意才有可能維持婚姻關係,不是法律或命理可以左右!



您應該先想清楚:

為何當初他要和你結婚?

你覺得他有哪些優點,讓你願意與他結婚?

你又覺得你因為有哪些優點,所以他願意和你結婚?



既然注的地方離不遠,發揮你[戀愛]時的功力,趁著他住娘家的機會,再來一個[羅密歐與茱麗葉],我就不信打不動他的心!



怕只怕你沒有這份心,只要用心,女人的心最軟,只要能感動她,一輩子讓你享受不盡!若不能感動對方,只好讓自己被對方感動囉!看在她對孩子那麼好的份上,還有甚麼好計較的呢?



追!追!追!重新再追一次!再享受一次孩子給你們機會的戀愛吧!

老公批腿我要怎麼應付~




我發現我先生最近的行為怪異(說謊話、藉口一堆)

我私下檢查他的手機通話,

發現他最近跟某一通電話聯絡密集。

而且電話費是平常的一倍多。

我想那應該是我先生批腿的第三者吧~



如果我的猜測沒錯,他應該是想裡外通吃。

但是我不甘心,我要開始蒐證,我要對第三者提出妨礙家庭。

我不想找徵信社。



有人可以告訴我妨礙家庭的定義嗎?

我必需要蒐證哪些事物才有辦法告第三者?




     



 





<h3> </h3>





回答者:



回答時間:



徵信小辣椒 ( 初學者 5 級 )
2007-10-22 19:26:19

[ 檢舉 ]





1.有人可以告訴我妨礙家庭的定義嗎?



Q:説實在話妨礙家庭的定義,法律文字解釋諸多,簡單說一句,講白了就是一定要抓姦在床!妨礙家庭也可以分為兩種,一種就是一般的通姦罪,另一種就是和誘罪。

大多的妨礙家庭只是用一般的通姦罪處理,告的成一天不過罰900元新台幣,頂多罰到3個月就很了不起了。

和誘罪是屬於比較重的罰則,但成立的條件,就是通姦雙方必須都是已婚狀態,才有辦法成立。而和誘罪相較通姦罪,除罰鍰之外,差別是和誘罪讓通姦者比較容易服刑,但不過幾天而已!



2.我必需要蒐證哪些事物才有辦法告第三者?



Q:你自己要處理的話,第一必須要有時間,有人力可以配合,否則你自己一個人很難辦到的,你必要先查清楚你先生與第三者之間大概多久一次,而地點都在哪裡?你要可以成功的告第三者的話,抓姦必須要抓的漂亮,也就是說,一定要抓姦在床!而且最好可以來的及會同警察一起。

說到搜證哪些事物才有辦法告第三者?說真的喔~很多錯誤的範例講在前面給你聽,你自己就要想辦法突破,很多證據是沒辦法告的,比如:偷錄音、裝設針孔偷拍、即使拍到他們進出汽車旅館,都是沒辦法告的成的。

記得以前有個行政長官跟一個大學教授,被記者拍到進出汽車旅館的事嗎,不也是告不成,你只要記住一點很重要,就是抓姦在床而已,這樣你後續打算怎麼做都會很順利囉!



不過我只希望你能冷靜面對這件事情,思考後路,不管你做什麼相信你的家人朋友都是會支持你的八~! 畢竟過失方不是你,但是要告訴你,我只能以我多年的經驗給你建議,今天就像上面那位大大說的一樣,今天是看你選擇要不要這個婚姻罷了,處理這件事情,盡量不要讓你的情緒左右你處理事情及判斷,最後也給你一個忠告:抓姦=婚姻不可能再繼續!婚姻遇到瓶頸或是問題危機並不是只有抓姦一條路可以解決!方法有很多,看你如何運用罷了~!



坦白講我是你最不想找的徵信業者,但是同為女人,也是我從事這行的動力,我能感覺這樣的痛苦與憤怒所在,所以我還是選擇回答你的問題,希望能給你一些較不同的建議與想法。

你有空的話也可以上我的部落格,跟大家做個交流,也許可以激發你其他的想法ㄅ~加油囉~!


參考資料



2007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桶后之旅延期至明年舉辦!

桶后之旅又延期了!



恐怕11月底氣溫太低,因此決定延期至明年舉辦,屆時還要麻煩宋德才理事繼續幫忙籌備工作!

由於颱風關係,桶后之旅原定延期至11月24日及25日舉辦!不得已再次延期,敬請諒解支持!




2007年10月11日 星期四

香港研討會本次不參加 !

各位會友好 !



很遺憾,本次香港之旅必須先取消,下次有機會再辦,若有人希望私下參加可以和本會連絡,我們願意盡力協助 !

fmtpe.tw@gmail.com



理事長 林志信 敬上



P.S. 附上給香港回函如下 :



周委員及江大律師好 !

 

很遺憾 ! 看來本次國際研討會無法參加了 !

 

誠如您所說 : 台灣與大陸關係現實楚於閩趕時期 , 而該研討會又是由香港[司法院]主辦,屬於官方性質<wbr></wbr>,對雙方都有不方便的地方.

下次由我們民間單位辦理類似的研討會時再來安排吧 !

 

或許您們有空的時間可以先安排交流交流吧 !

 

感謝貴會主席及兩位的用心,請保持聯繫,下次見!

 

敬祝 研討會成功順利 !

 

林志信 敬上

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

桶后之旅延期了!

桶后之旅延期了!



由於颱風關係,桶后之旅延期至11月24日及25日舉辦!

若有任何疑問請與主辦人:

宋德才理事0936-372-576或

林志信理事長0922-659-066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