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非常成功,謹將研討會之結論整理如下:
一、調解離婚應置於民法。
二、目前僅承認法院之調解離婚。
三、調解離應設計屬於判決離婚之性質,以適用判決離婚之效果。
四、條文放在民法第1052條之1,內容暫訂如下: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以上,請參考!
一、調解離婚應置於民法。
二、目前僅承認法院之調解離婚。
三、調解離應設計屬於判決離婚之性質,以適用判決離婚之效果。
四、條文放在民法第1052條之1,內容暫訂如下: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並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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