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的所有權人是我父親,我父親最近答應要把房子過戶給我弟弟,又不想交幾十萬的過戶稅金;於是代書建議我父親簽署一份"財產拋棄權" 並把印鑑證明及印章交給我弟弟,請問:
1. 這樣是否具有等同過戶的法律效力?
2. 我父親是否還可以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子?
3. 若我父親又去另外辦一個印鑑證明,那我弟弟手中的印鑑證明是否無用處了?
4. 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讓房屋所有人變更,但不用或(暫時不用)繳交高額的稅金?
最佳解答
1. 這樣是否具有等同過戶的法律效力?
2. 我父親是否還可以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子?
3. 若我父親又去另外辦一個印鑑證明,那我弟弟手中的印鑑證明是否無用處了?
4. 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讓房屋所有人變更,但不用或(暫時不用)繳交高額的稅金?
最佳解答
(1) 這樣是否具有等同過戶的法律效力?
答:
依法律規定,您父親將土地所有權拋棄後,該土地即變為國有土地,
屆時國家會感謝您父親的,等同於過戶給國家之意思
民法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土地法第 10 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二項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2) 我父親是否還可以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子?
答:
當然可以,他是所有權人,賣房子不用通知他兒子吧!
(3) 若我父親又去另外辦一個印鑑證明,那我弟弟手中的印鑑證明是否無用處了?
答:
當然,您父親是權利人,當然有主導權
(4) 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讓房屋所有人變更,但不用或(暫時不用)繳交高額的稅金?
答:高額稅金一定是指增值稅,
以繼承過戶,是免徵收增值稅的
或是您父親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還沒用過時,可以用優惠增值稅,可以便宜很多
答:
依法律規定,您父親將土地所有權拋棄後,該土地即變為國有土地,
屆時國家會感謝您父親的,等同於過戶給國家之意思
民法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土地法第 10 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二項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2) 我父親是否還可以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子?
答:
當然可以,他是所有權人,賣房子不用通知他兒子吧!
(3) 若我父親又去另外辦一個印鑑證明,那我弟弟手中的印鑑證明是否無用處了?
答:
當然,您父親是權利人,當然有主導權
(4) 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讓房屋所有人變更,但不用或(暫時不用)繳交高額的稅金?
答:高額稅金一定是指增值稅,
以繼承過戶,是免徵收增值稅的
或是您父親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還沒用過時,可以用優惠增值稅,可以便宜很多
參考資料 <cite>實務經驗 </cite>
- 2007-12-06 13:16:38 補充
如果是為了要節省贈與稅,
那就如上面那位大大說的,
就在每年在免稅額110萬範圍內過戶持分,即可免贈與稅
例如:土地有110坪,土地每坪市值10萬,
則第一年1/10持分,第二年過1/10持分,即可免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