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扶養奶奶 祖母..遺棄跟棄養..還有扶養順位 ?!!

我爸爸是獨子.排行老三

爸爸有兩位姐姐.兩位妹妹(我稱呼姑姑)..爺爺過世很久了



爸爸跟媽媽五年多前離婚.(小孩已成年.)

爸爸兩年多前.腦中風過世.

(保險理賠由四位子女繼承一百五十萬.無存款.動產...奶奶有指定受益人所以有四十五萬)

(奶奶83歲了.生活不能自理.身無分文.沒有遺產ㄉ意思...一定要人家照顧)



這兩年半來.幫奶奶租房子.(含管理費.水電.約1.3萬).三餐(因為沒開伙.所以都買外面)..生病住院.健保.雜支...每個月有領三千老人津貼..四十五萬...已經花的差不多了.



最近這半年搬去姑姑附近住.三餐姑姑送.房租.健保...還是我們孫女出..最近奶奶身體不好.在家裡會昏倒.上廁所.洗澡都需要人家幫忙扶.所以把奶奶送去養護中心.......每個月費用兩萬三



有長孫(我哥哥三十歲).住媽媽家.每天不務正業.遊手好閒.還會罵我媽.想打我媽.常常找不到人....是一個不能托付的人



我有兩個妹妹.一個結婚.有兩個小孩跟公婆.經濟沈重...一個未婚.但沒有固定工作.而且覺得他自己沒有責任.輪不到他.所以小妹不想幫忙分攤...



姑姑說我出一萬.剩下她們分攤.. (23000-10000-3000老人津貼)....

一萬.四個姑姑.每個人分攤 2500?!!! 有點說不過去吧....



因為想把祖先牌位.放在我媽那.所以想幫我媽分攤一半的房租(五千)..



*****奶奶每個月兩萬三的費用.想讓姑姑他們自己分攤..依法可以這樣嗎? ***** 每個人分攤五千.........這樣一來.大家就撕破臉了.可能就沒有在往來了@@



畢竟每個人都有媽媽..姑姑有媽媽要扶養..我也有媽媽要扶養

總不能因為我還沒出嫁.所以責任要分攤兩邊吧?







請問~~~

****這筆費用"依法"".應該是由誰分攤?****(姑姑或姑姑和孫共同分攤?)



****有關扶養的問題.是問社會局.還是公所老人社福課?****



****如果姑姑她們把奶奶棄養在養護中心...是去警察局報案嗎?..告她們棄養嗎?****

****即使棄養確認.但依法有"強制扶養"的權限.規定嗎?****(例如名下動產.存款.....)

****棄養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



因為前兩年的房租跟開銷.都幾乎是我在負責

所以申報所得稅時.我(長孫女)是扶養人(可以少繳約六千塊吧).........

這樣有關係嗎?!!我也要分擔養護中心ㄉ費用嗎? 



最佳解答




別被你姑姑她們騙了!!根本欺人太甚~~欺負人寡母孤兒



像算你和你家兄弟姐妹都沒出錢出力撫養你奶奶!!也不構成~棄養罪~要構成棄養罪也要你姑姑她們都上天堂,才輪到妳們這一輩在法律上,有義務撫養你奶奶!!因為姑姑她們是奶奶的直系親屬~~



要你出一萬元!!你姑姑以為你是笨蛋嗎??姑姑每個人才分攤2500元,沒道理你這孫子倍的人分攤比較多!!她們怎不叫她們的子女也每ㄍ人出一萬元??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嗎>?



除非你的能力夠你也願意要分攤!!不然根本不用理他!!



我建議不要貪便宜貪圖那五千元房租而將祖先牌位放你家!!那是要你媽,以後就算遇到心儀的人也要背負著前夫家的祖先牌位嫁人嗎??還是要你這孫女帶著祖先牌位當嫁妝嫁人???因為你哥哥沒責任心!應該都不管這些吧!!!!你媽都離婚了!沒道理要你媽或是因為你家是兒子的子女就要祭拜祖先牌位



建議你!!奶奶的花費你就不要管也不要出!!必竟是你姑姑們先小人,先壓榨你!!你不要擔心!!你不出錢不出力去照顧奶奶不會有罪!!

也沒有犯法!!

不往來就不往來!!這種把你和你媽壓的死死的姑姑們,你就當她們是路人甲吧..不管妳們的死活!!你根本不要鳥他

至於奶奶...你就有空有能力時去安養院看看他,買些衣物和奶奶喜歡的食物給奶奶,在此也建議不用給奶奶現金,因為到後來還是會被其他姑姑們拿走!!因為奶奶應該無法自己單獨外出消費吧



還有奶奶你也不要在報稅時報撫養了..為了省6千元稅金..你和姑姑們更是換遷扯不清!!



你是ㄍ孝順的女兒,你應當是孝順你的母親為優先,不論你媽媽現在是否還有賺錢的能力,他總有沒有能力工作的一天..子女中只有你有責任心,媽媽可能以後只能靠你一人了!!



你想想你的責任是不是比4個姑姑撫養1個奶奶的責任還重!!總也有可能會有嫁人的一天呀!為你自己也為你媽媽和你未來的日子想吧!!!

不要怕姑姑或是其他親戚們說你多不孝等等!!

要說讓她們去說!!嘴巴長在她們身上.你也無法要她們閉嘴..若你的媽媽是比較軟弱好好人型比較好說話的人,你要跟你媽說明這些情況才是!!不要被其他人洗腦啦!!就什麼都同意!!到時悲慘的會是自己呀!!

而妳們要有心理準備~~為了每個月一萬元...妨礙到你姑姑們~~可能會連番到處或是到你家去吵架.....





在此給你加油~~~要記得!!錢是你口袋你的錢!!而不是你姑姑口袋裡的錢!!!媽媽才是你撫養優先權~~加油歐




  • 2008-02-04 11:49:02 補充
    若說你同意出一萬元撫養奶奶!也沒法律效力可以要求你的兄弟姐妹們共同分攤這一萬元!!

    只有在撫養~你媽媽~時才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因為媽媽和妳們是直系親屬..




不撫養小孩..我可以這樣嗎

跟前夫離婚已10幾年 他從未付過小孩生活費 只付過幾次學費 目前小孩已唸高中 我是低收入戶 要求他負擔小孩學費 但是換來的是惡言相向 他目前環境不錯 已是某公司老闆 請問我可以告他嗎甚至想追討他10幾年來的小孩生活費用.. 



最佳解答



妳好

我也是單親媽媽.我的小孩已22歲.今年要大學畢業了.從她不到3歲我就獨自撫養她.其中甘苦.你必定能體會



因為前夫沉迷賭博不負責任沒有擔當.決定離婚的當下.全力爭取監護權.18年下來不想和前夫有所牽連.他也沒付半毛錢.更沒看過孩子半次.為了照顧好孩子.從職場下來去家扶上保姆課.在家當專職保母幫姐妹.鄰居帶小孩.取得家長的同意後同時和娘家家人賣起香綿冰.省吃儉用.孩子也貼心的在課餘打工.雖然辛苦卻過得安心.夜夜好眠



和你分享我的心情故事.只是想告訴你天無絕人知路.孩子都已高中了你就快苦盡甘來了



至於孩子的學費生活費前夫理當負擔訴之法律當然勝訴.只是勝訴不等於能拿到錢.他如耍賴不付.你還是得長期抗戰.如果真是如此不如將精力用於勤奮工作來的有價值多了.相信孩子會體桖你的辛勞共同努力.加油吧!

限定繼承何時生效?

先父於去年12月過世

他在世時有向幾家銀行借款

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幾位家人幫他分期償還

甚至於這個月的也都繳了

我爸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因為我家的財產(不動產 動產)一向都是我媽在管理

本來想去聲請拋棄繼承

但因為手續麻煩 因為我爸有7個兄弟姐妹 而且分散各地(繼承人很多)

所以我今天就去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法院說要等通知...

前面有爬文 知道法官會要求登報公告三天 

然後等六個月 彙整債務?

我想問的是:

我聲請的限定繼承何時開始生效呢?也就是不用再清償那些銀行債務? 



最佳解答




 


我聲請的限定繼承何時開始生效呢?也就是不用再清償那些銀行債務?



答: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1.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2.期間(二種情形)

  I.三個月期間(民法第1156條)。

  i.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ii.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iii.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II.二個月期間(民法第1176條第7項)。

  i.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ii.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3.方式(呈報法院)

  I.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II.陳報書面:

  i.陳報人姓名性別年籍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由代理人陳報者,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所居聯絡電話

  ii.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iii.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iv.開具遺產清冊

  v.陳報年月日之載明



III.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4.公示催告程序

  I.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II.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 2008-01-30 21:09:53 補充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 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編號32民事聲請狀(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


  • 2008-01-30 21:10:20 補充
    ■ 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 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 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 2008-01-30 21:10:31 補充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不會有任何後遺症。這樣就不會有天外飛來一筆債務的風險了,而且全體繼承人都不必擔心。




已婚的女兒繼承父母之遺產需要負擔40%傷葬費用嗎??

我媽媽是嫁出去的女兒!!

最近她跟一群舅舅在爭吵以下問題~



(1) 我外公病危命在旦夕~不過他有許多不動產可以给8名子女繼承!!



(2) 那些舅舅跟我媽說如果外公走了我媽就必須要負擔40%的傷葬費用(他說法律有規定)~否則不可以繼承外公留下來的遺產!



(3) 但是我媽說以前再分財產時他只分到一間房子~舅舅每人都分到5間~原本就不公平了~所以她不打算負擔傷葬費用!!





所以重點是:



(1) 法律真的有規定嫁出去的女兒一定要負擔40%的傷葬費用才可以繼承父母所留下來的遺產嗎???



(2) 如果有的話能否提供法條給我做參考呢??



(3) 這種相關子女負擔傷葬費用及繼承遺產方面的議題~可以透過哪種管道尋求免費的律師詢問呢??





感謝喔!! 



最佳解答



沒有法律規定喪葬費之負擔。

原則上應該平均負擔。

不負擔喪葬費也不影響繼承之權利。

知識+就是個很好的平台。不然可求助於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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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真的有規定嫁出去的女兒一定要負擔40%的傷葬費用才可以繼承父母所留下來的遺產嗎???



正如前輩所言,法律沒有規定!

通常喪葬費用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所花費的費用,所以會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隻後的餘額才是應繼承人得繼承的遺產總額.



(2) 如果有的話能否提供法條給我做參考呢??



法律沒有規定,因此無法提供法條!



(3) 這種相關子女負擔傷葬費用及繼承遺產方面的議題~可以透過哪種管道尋求免費的律師詢問呢??



除了鄉鎮區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以外,可以到各大學法學院的網站,通常都會提供免費網上諮詢,台北市政府也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必須先登記再排定日期與時間.





2008年1月28日 星期一

拋棄繼承順位上的疑問

爺爺走了~

一定要第一順位中第一親等子女們先辦理拋棄繼承,才能在輪到次親等孫子們辦理嗎?現在我父親這邊有子女輩一人、孫子輩三人、外曾孫子輩一人(我妹妹的小孩)),我們這一家可以自行先辦理拋棄嗎?

(爸爸是大兒子,還有三位叔叔和一位姑姑,奶奶也還在)

我的曾祖父母(爺爺的爸媽都已過世),但曾祖母有再改嫁那些叔公姑婆也要寫於系統表上嗎?如果要的話要去哪裡索取相關資料?還有曾祖父母與曾曾祖父母的資料,是戶政或地政事務所?



假如有人要繼承,那就是要繳納遺產稅囉?



懇請大家為我解答,我一定要讓爸爸知道嚴重性,別讓他繼承了龐大債務盡而壓垮原來的家園。 



最佳解答



別讓他繼承了龐大債務盡而壓垮原來的家園。



只要余紀成全開始的二個月內去法院登記[限定繼承]就不會發生上述現象了!



被繼承人:爺爺  

應繼承人:(配偶及子女) 奶奶 爸爸 大叔 二叔 三叔 姑姑

(爸爸 大叔 二叔 三叔 姑姑)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若他們已經過世,他們的子女就可以評分他這一份的遺產.



不需要曾祖父母或是叔公的資料,因為他們都不是[應繼承人].



遺產稅有免稅額,請參考下列資料: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 二 章 遺產稅之計算



第 13 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備註: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如下:



六十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超過六十七萬元至一百六十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超過一百六十七萬元至三百三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超過三百三十四萬元至五百零一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超過五百零一萬元至六百六十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超過六百六十八萬元至一千一百一十三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超過一千一百一十三萬元至一千六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超過一千六百七十萬元至四千四百五十三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超過四千四百五十三萬元至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超過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2008年1月17日 星期四

監護人的問題~~可以相信嗎??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



第一千一百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監護人應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向親屬會議每年至少詳細報告一次。



第一千一百零三芝一條

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於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財產所致之損害,其賠償請求權,自親屬會議對於清算結果拒絕承認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民法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是只能看不能動的意思?

還是監護人的權益很大,對於被監護人不利??



  • 2008-01-21 00:42:15 補充
    所以說這些法律條文,是保護不了被監護人喔~~



最佳解答




其實這樣的法條只對於知道的人才有用

很多案例上

監護人在被監護人還小時

就把其繼承得來之財產贈與或轉讓給監護人自己

這該叫「監守自盜」吧!



只是被監護人通常年幼不知

等後來長大知道了

通常也不了了之了



如果只有監護人一人

其實會如何?就看他個人操守?

如果可以的話,

希望法律上能設至少一位監督監護人者

防止此類情形一直發生...



所以這些法條對被監護人有益無益

就只能看監護人怎麼辦了

非常急的問題!有關父親的債務...

今天老爸的債權人跑來我們家找我老爸,我媽和我妹沒有開門讓他們進來,因為他們來勢洶洶,所以我妹報警,警察過來看一看之後,他們才悻悻然的走了(因為當時我不在家,是回家之後聽我媽說的)

我爸和別人合夥,簽下不公平的契約( 真的很不公平,債權人寫說如果有獲利達150萬,八成歸債權人,二成歸我爸,如果沒有達到這樣的獲利,我爸要給他們20%,也就是30萬,重點是我爸蠢到簽了...=.= ),現在我爸因病還在加護病房裡休養......

我想問的是:

1.他們說父債子還,我目前剛退伍沒多久,還在準備考試,哪有能力還錢,而在法律上,真的有規定"父債子還"嗎?

2.目前房子是我媽的名下,所有權人是我媽,他們會透過法院訴訟動到我媽名下的房子嗎?我知道民法有說"夫妻各自債務各自還清","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所有權處理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但這房子是大約在民國84年10月左右買下的,這跟"夫妻財產制"的變動有影響嗎?-->簡單說,會不會因為房子是84年買的,而算成是夫妻共有,而非分別財產?



目前真的很煩,快要考試了,卻又搞出這件事,懇請高明的大大為我們指點迷津,真的很急! 



最佳解答



你妹真的很機警,而且處置正確!



所謂不公平的協議書,可以向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聲請調解崇定公平的協議書.



法律規定欠前環款的法院強制執行部份,只能強制執行月收入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為債務人之生活所需;所以八成歸債權人,顯然師公平,應該可以訴請崇定公平協議!



至於 [ 負債子還 ] 部分,只要你爸還再就不會發生;萬一他過世,你也只需要於二個月內去法院聲請 [ 限定繼承 ] 就沒有問題了!



我國的不動產是採用登記主義,必須以 [ 權狀機關 ] 登記為準,只要你父母的婚姻存在,而且雙方都健在,就沒有問題!



若真的擔心,可以請父母向法院的 [ 登記處 ] 聲請 [ 夫妻財產分開登記 ] ,完成登記後,你媽名下的房子及其他資產就不會和你爸的負債有關了!



有關夫妻財產分開制

我目前有卡債的問題還有小額信貸還有支票的問題



想問說如果現在要結婚會影響先生的信用嗎?會影響



他名下的房子嗎?需要辦夫妻財產制嗎?還是有什麼



辦法?回題時請講白話文謝謝!! 



最佳解答



既然有這方面的遺慮

那就直接採夫妻分別財產制吧!



記得要以「書面」方式完成契約

並且要去辦理「登記」這樣才有法律效力

p.s書面的格式去戶政機關問問應該有可以得到了



辦好後,就不怕夫妻雙方各自債務會影響另一方

甚至夫妻間有借貸關係時

依這個制度也能請求償還

(其它制度要離婚後才要請求)

關於土地共同買入之公同共有登記

01. 情境:多年前,數人A、B、C、D各以不同比例之出資買下一塊土地。但是,土地所有登記在A的名下。

02. 試問,如果要避免往後土地持有的糾紛,除了以所謂「信託契約」來證明土地之共有外,還能夠重新作土地共有的聯名登記(也就是說把原本一人所有的土地所有登記改成多人聯名共同持有嗎?),如可行,試問該如何處理進行?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回答一



所謂的 [ 公同共有 ]是每一個所有權人都擁有 [ 一分之一 ] 的權力,並沒有區分大小.



[ 各以不同比例之出資買下一塊土地 ]



若是各方都承認,只要簽署協議書,再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各個不同持分的 [ 分別共有 ] 登記就行了!



若是其中有人不承認,尤其若是A不承認,你就需要舉證,再向法院訴請 [ 返還不當取得之土地 ] 的訴訟,要求A將個個出資者的土地所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別返還


     




002






 

在技術上,這是有點麻煩的問題。



題面的「信託契約」顯然不是依照「信託法」所為的法外信託,只能於A違約時,請求損害賠償而已(如何證明該『契約』的真實性,與損害都是難題)。



要將登記為A一人所有的土地,變更為A、B、C、D共有之土地,當然是釜底抽薪的最佳辦法。唯一的難題是:稅捐機關會認定其為「買賣」或「贈與」行為,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乃至「贈與稅」。但繳點稅,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是值得的。不是嗎?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請問專業人事分居多久可離婚

我有個又可憐又固執的妹妹,10年前在不被祝福下硬嫁給一個不是很愛她的人,婚前就懷孕了,結婚沒多久兩個人個性不合就常吵架,先不追究誰的對錯,總而言之他們兩個已經分居多年,這期間他一直沒放棄小孩但是一開始老公連探視權都不給他,可是他還是一直沒間段的每星期去看兒子,曾經試過打官司爭取小孩但是沒成功,現在小孩大了我們建議他先離婚反正小孩終究還是自己的,可是她老公一直不出面協調根本沒溝通管道,他從20歲被拖到都要變成30歲的老女人了,一次失敗的婚姻他也因為當初的固執付出慘痛的代價

可憐的不只如此,他因為婚姻的傷痛及急想賺錢之下讓有心人趁虛而入,一次又一次的利用欠了一身的債,身心的煎熬讓他有憂鬱症的傾向,還好我們兄弟姐妹幫他的忙到年底終於快要沒負債了,但是婚姻還是要解決阿,身上又沒錢無法請律師

最近聽說只要分居兩年就可以不用花錢請律師就可離婚,我不懂法律又看他這樣很難過很想幫她,拜託拜託誰能幫我妹妹的忙,功德無量 



最佳解答



法院不會用夫妻分居已久來判離婚.

你妹曾訴請離婚失敗 ?(你寫的不清楚),若是駁回離婚的原因是何?

這部分你要說明清楚才能給你們建議.



因為若是你妹當初自己離家別居(分居),又提不出具體的離家原因,則法官會認定你妹是無故離家,你妹要訴請離婚較易卡在此一"過失"的認定(你妹過失大,就無法提出離婚,提出也易被駁回)



因此,若眼前透過協議不成(先生不肯),就須透過訴訟,要訴訟成功,就必須掌握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讓法官相信這對夫妻已無互信互愛的婚姻基礎,據以判離.

我建議你們先向免費的法律服務單位諮詢,例如各縣市均有婦女服務中心,可先打電話詢問, 或是現代婦女基金會(02)2358-3030;2391-7128;婦女新知基金會(02)2502-8934;或是晚情協會,有些在台北以外縣市可撥查號台或上網查.晚情要收費,其他是免費.



你要問之前,先和你妹妹問清楚幾個關鍵問題(如 : 造成婚姻失和的原因,離家原因,對小孩監護與探視的想法,財產清算問題---可到我的部落格參考) ,再提供給接受諮詢者,對方才能切中要點給予適當的建議,否則如霧裡看花,無法釐清問題,更遑論給意見.

2008年1月8日 星期二

捐款及繳交會費匯款管道

捐款及繳交會費匯款管道:

帳 戶 名 稱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郵政劃撥帳號:50045088

安泰銀行帳號:02912601003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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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家事事件審前專業調解制度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事事件審前專業調解制度簡介

 



94.4.1印製

 



.什麼是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當我們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圓融解決糾紛。



 



.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及增加財產、時間的耗費,而且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是否所有法院的家事事件都可以聲請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目前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共六所法院試行此項制度。



 



.由那些人員進行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法院聘任心理師、社工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及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至於其他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方式解決問題的服務,不屬於強制調解的事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接受審前專業家事調解需要另外付費嗎?

 



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的服務,不必另外付費。

 




 



.調解委員會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10.如何聲請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1)當事人向法院遞狀時,可表明願意接受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或(2)法院書記官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願意接受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11.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流程:

 




 




 




<line id="_x0000_s1035" style="Z-INDEX: 10;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382.6pt,9pt" from="358.5pt,9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line id="_x0000_s1033" style="Z-INDEX: 8;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313; flip: y" to="243.3pt,25.45pt" from="219.2pt,25.4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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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調解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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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_x0000_s1036" style="Z-INDEX: 11;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392.05pt,9.9pt" from="367.95pt,9.9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非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進行調解

 




 




 




<line id="_x0000_s1028" style="Z-INDEX: 3;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328.9pt,9.75pt" from="304.8pt,9.7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line id="_x0000_s1030" style="Z-INDEX: 5;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313; flip: y" to="245.15pt,25.85pt" from="221.05pt,25.8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雙方同意     進行調解

 




 




<line id="_x0000_s1027" style="Z-INDEX: 2;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45" to="245pt,26.65pt" from="220.9pt,26.6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line id="_x0000_s1026" style="Z-INDEX: 1;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83.85pt,9pt" from="59.75pt,9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家事事件    非強制調解之訴訟事件

 




<line id="_x0000_s1032" style="Z-INDEX: 7;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45" to="135.85pt,75.75pt" from="29.3pt,31.9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line id="_x0000_s1029" style="Z-INDEX: 4;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338.4pt,10.45pt" from="314.3pt,10.4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非雙方同意    法官審理

 




 




 




<line id="_x0000_s1039" style="Z-INDEX: 14;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296pt,9.3pt" from="271.9pt,9.3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line id="_x0000_s1037" style="Z-INDEX: 12;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313; flip: y" to="215.1pt,26.75pt" from="191pt,26.7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雙方同意     進行協議

 



解除婚約協議書

解除婚約協議書

 




 



立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               一事達成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甲乙雙方同意自即日起解除婚約,並願意互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及返還贈與物。

 



二、     以上協議內容係由甲乙雙方基於自由意志磋商而成。甲乙雙方於充分瞭解本協議書涵義後始同意簽字,日後應確實遵守本協議內容,不得異議或反悔。

 



立書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立書人   乙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家事事件審前專業調解制度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事事件審前專業調解制度簡介

 



94.4.1印製

 



.什麼是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當我們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圓融解決糾紛。



 



.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及增加財產、時間的耗費,而且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是否所有法院的家事事件都可以聲請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目前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共六所法院試行此項制度。



 



.由那些人員進行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法院聘任心理師、社工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及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至於其他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方式解決問題的服務,不屬於強制調解的事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接受審前專業家事調解需要另外付費嗎?

 



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的服務,不必另外付費。

 




 



.調解委員會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10.如何聲請審前專業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1)當事人向法院遞狀時,可表明願意接受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或(2)法院書記官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願意接受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11.審前專業家事調解流程:

 




 




 




<line id="_x0000_s1035" style="Z-INDEX: 10;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382.6pt,9pt" from="358.5pt,9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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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法官審理

 




                                                            :




<line id="_x0000_s1034" style="Z-INDEX: 9;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45" to="242.4pt,28.35pt" from="218.3pt,28.3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強制調解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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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ine id="_x0000_s1036" style="Z-INDEX: 11;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to="392.05pt,9.9pt" from="367.95pt,9.9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                                          :--->非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進行調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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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_x0000_s1030" style="Z-INDEX: 5;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313; flip: y" to="245.15pt,25.85pt" from="221.05pt,25.8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                                            :--->雙方同意     進行調解

 




                 :                                            :




<line id="_x0000_s1027" style="Z-INDEX: 2; LEFT: 0px; POSITION: absolute; TEXT-ALIGN: left; rotation: 45" to="245pt,26.65pt" from="220.9pt,26.65pt"><stroke endarrow="block"></strok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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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非強制調解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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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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