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父於去年12月過世
他在世時有向幾家銀行借款
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幾位家人幫他分期償還
甚至於這個月的也都繳了
我爸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因為我家的財產(不動產 動產)一向都是我媽在管理
本來想去聲請拋棄繼承
但因為手續麻煩 因為我爸有7個兄弟姐妹 而且分散各地(繼承人很多)
所以我今天就去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法院說要等通知...
前面有爬文 知道法官會要求登報公告三天
然後等六個月 彙整債務?
我想問的是:
我聲請的限定繼承何時開始生效呢?也就是不用再清償那些銀行債務?
最佳解答
他在世時有向幾家銀行借款
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幾位家人幫他分期償還
甚至於這個月的也都繳了
我爸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因為我家的財產(不動產 動產)一向都是我媽在管理
本來想去聲請拋棄繼承
但因為手續麻煩 因為我爸有7個兄弟姐妹 而且分散各地(繼承人很多)
所以我今天就去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法院說要等通知...
前面有爬文 知道法官會要求登報公告三天
然後等六個月 彙整債務?
我想問的是:
我聲請的限定繼承何時開始生效呢?也就是不用再清償那些銀行債務?
最佳解答
我聲請的限定繼承何時開始生效呢?也就是不用再清償那些銀行債務?
答: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1.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2.期間(二種情形)
I.三個月期間(民法第1156條)。
i.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ii.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iii.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II.二個月期間(民法第1176條第7項)。
i.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ii.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3.方式(呈報法院)
I.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II.陳報書面:
i.陳報人姓名性別年籍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由代理人陳報者,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所居聯絡電話
ii.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iii.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iv.開具遺產清冊
v.陳報年月日之載明
1.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2.期間(二種情形)
I.三個月期間(民法第1156條)。
i.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ii.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iii.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II.二個月期間(民法第1176條第7項)。
i.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ii.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3.方式(呈報法院)
I.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II.陳報書面:
i.陳報人姓名性別年籍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由代理人陳報者,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所居聯絡電話
ii.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iii.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iv.開具遺產清冊
v.陳報年月日之載明
III.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4.公示催告程序
I.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II.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4.公示催告程序
I.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II.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 2008-01-30 21:09:53 補充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 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編號32民事聲請狀(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
- 2008-01-30 21:10:20 補充
■ 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 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 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 2008-01-30 21:10:31 補充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不會有任何後遺症。這樣就不會有天外飛來一筆債務的風險了,而且全體繼承人都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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