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 星期四

監護人的問題~~可以相信嗎??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



第一千一百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監護人應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向親屬會議每年至少詳細報告一次。



第一千一百零三芝一條

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於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財產所致之損害,其賠償請求權,自親屬會議對於清算結果拒絕承認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民法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是只能看不能動的意思?

還是監護人的權益很大,對於被監護人不利??



  • 2008-01-21 00:42:15 補充
    所以說這些法律條文,是保護不了被監護人喔~~



最佳解答




其實這樣的法條只對於知道的人才有用

很多案例上

監護人在被監護人還小時

就把其繼承得來之財產贈與或轉讓給監護人自己

這該叫「監守自盜」吧!



只是被監護人通常年幼不知

等後來長大知道了

通常也不了了之了



如果只有監護人一人

其實會如何?就看他個人操守?

如果可以的話,

希望法律上能設至少一位監督監護人者

防止此類情形一直發生...



所以這些法條對被監護人有益無益

就只能看監護人怎麼辦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