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試問,如果要避免往後土地持有的糾紛,除了以所謂「信託契約」來證明土地之共有外,還能夠重新作土地共有的聯名登記(也就是說把原本一人所有的土地所有登記改成多人聯名共同持有嗎?),如可行,試問該如何處理進行?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回答一
所謂的 [ 公同共有 ]是每一個所有權人都擁有 [ 一分之一 ] 的權力,並沒有區分大小.
[ 各以不同比例之出資買下一塊土地 ]
若是各方都承認,只要簽署協議書,再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各個不同持分的 [ 分別共有 ] 登記就行了!
若是其中有人不承認,尤其若是A不承認,你就需要舉證,再向法院訴請 [ 返還不當取得之土地 ] 的訴訟,要求A將個個出資者的土地所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別返還
[ 各以不同比例之出資買下一塊土地 ]
若是各方都承認,只要簽署協議書,再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各個不同持分的 [ 分別共有 ] 登記就行了!
若是其中有人不承認,尤其若是A不承認,你就需要舉證,再向法院訴請 [ 返還不當取得之土地 ] 的訴訟,要求A將個個出資者的土地所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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