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 星期四

關於土地共同買入之公同共有登記

01. 情境:多年前,數人A、B、C、D各以不同比例之出資買下一塊土地。但是,土地所有登記在A的名下。

02. 試問,如果要避免往後土地持有的糾紛,除了以所謂「信託契約」來證明土地之共有外,還能夠重新作土地共有的聯名登記(也就是說把原本一人所有的土地所有登記改成多人聯名共同持有嗎?),如可行,試問該如何處理進行?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回答一



所謂的 [ 公同共有 ]是每一個所有權人都擁有 [ 一分之一 ] 的權力,並沒有區分大小.



[ 各以不同比例之出資買下一塊土地 ]



若是各方都承認,只要簽署協議書,再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各個不同持分的 [ 分別共有 ] 登記就行了!



若是其中有人不承認,尤其若是A不承認,你就需要舉證,再向法院訴請 [ 返還不當取得之土地 ] 的訴訟,要求A將個個出資者的土地所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別返還


     




002






 

在技術上,這是有點麻煩的問題。



題面的「信託契約」顯然不是依照「信託法」所為的法外信託,只能於A違約時,請求損害賠償而已(如何證明該『契約』的真實性,與損害都是難題)。



要將登記為A一人所有的土地,變更為A、B、C、D共有之土地,當然是釜底抽薪的最佳辦法。唯一的難題是:稅捐機關會認定其為「買賣」或「贈與」行為,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乃至「贈與稅」。但繳點稅,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是值得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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