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 邀請函

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  邀請函

 受 文 者:全體關心家事調解人士

 發文日期:96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96家調信字第1102號函

 主旨: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開會通知

 開會時間:96年12月25日下午1時開始報到,1時30分開會至下午4時30分。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北街口) 電話:02-2356-0766 (請參閱相簿[資料]之地圖)

 本次研討會將邀請本會顧問警察大學鄧學人教授及本會常務理事中正大學施惠翎教授共同主持,並邀請家事事件法草案起草委員司法院少家廳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及全國各界關心「家事調解」的團體和個人,共同參與討論,期盼能將法院已經試行三年的「家事調解」有關離婚部分能有一個建設性的共識,提供司法院及立法院下一個會期使用!

 請將此訊息廣為週知,並歡迎各界同好踴躍加入本會共襄盛舉!

     恭請        蒞臨指導!

 理事長 林志信 敬邀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  參加回條

 請於12月10日前傳真02 2910-3927e-mail:fmtpe.tw@gmail.com 參加回條,謝謝!

                       請務必回函以便安排座位及紀念品!

          □準時參加:96年12月25日下午1時研討會

 姓名                  單位:                    職稱: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

 受文者:全體會員、理監事及顧問

 發文日期:96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96家調信字第1101號函

 主旨:第一屆第二次大會開會通知

 說明:本會召開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會前協調會議

 開會時間:96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至12時。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北街口) 電話:02-2356-0766

 時間過的好快,年初的成立大會彷彿才過不久,一轉眼,一年就將要過去了,深盼與大家共聚一堂,分享別後的點點滴滴,共度歡樂佳期。



 



 



 



 



 



 



 


本次大會將頒發理監事及顧問聘書及報告即將於961225日召開之『民法之調解離婚修法研討會』,期盼能將法院已經試行三年的「家事調解」有關離婚部分能有一個建設性的共識,提供司法院及立法院下一個會期使用!

     恭請        蒞臨指導!

 理事長 林志信 敬邀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參加回條

敬請出席,請於12月10日前傳真02 2910-3927e-mail:fmtpe.tw@gmail.com 參加回條,謝謝! 

      
臨時動議提案請利用e-mail同時提出,請同時繳交97年會費!



 


 


□參加  □不參加    96年12月22日上午10時會議

               請簽名:                       



 

被有慣性外遇的老公毆打成傷,可申請保護令嗎?


老公外遇不承認自己錯誤,因為想在周六去戶政辦離婚手續,想跟他商量說我留下一個小女兒一方面可跟女兒在一起,一方面考慮他經濟狀況甚差,可能扶養2個女兒有問題.

昨晚他又外出去跟朋友喝酒,回來已9點多了,我問他說:小孩一個給我養好嗎? "問女兒阿~~我喝醉了要去睡覺"我想說晚上他在家的機會很少遇得到他,因為外面有舞女又欠了一屁股債,對我只有敷衍,只想裝可憐利用我,挖我的錢....

我又問他他女朋友一堆的事,又是慣性外遇,我想已經要辦離婚了,彼此心中有些誤會要跟他溝通解釋清楚,他一副很不削的樣子說:我去喝酒就是要你離婚去慶祝啦,我爽啦!!又口口聲聲說房子過戶給我是要利用我再多貸款出來還債務,我一生氣忍耐不住就動手打他一耳光,他竟出手打我的頭部紅腫及左手臂挫傷,我請娘家的妹妹及弟弟來評理,我們就去警局告他偷竊罪(偷我的金飾變賣)及傷害罪.....

在警局作筆錄又去醫院驗傷,弄到凌晨3點多才回娘家住(沒回家),唉~~自已犯錯外遇酒店女人不斷,結果還說謊死不承認,只想要我背債,言語恐嚇我說房子我是保證人,夫妻財產共有制,他故意在外刷卡.欠債...朋友說可能也跟地下錢莊借錢,真是可惡的爛人.上警局也好,以為我好欺侮,讓他上法院,我也想告那女人"彷害家庭罪",我沒有證據,要不然可告他們"通姦罪"......想跟他好聚好散的結果說謊,到警局也在說謊,他如何教育女兒呢???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家暴保護令??



  • 2007-11-22 13:46:26 補充
    我有兩個女兒,一個國一,一個小二,我在昨晚11點是跟弟妹去警局告他偷竊及傷害罪,今天晚上要去補繳交"醫院診斷證明書",是否可以跟警察說要改告"家暴案件",再開立報案三聯單呢???

    我也是想夫妻一場,大家好聚好散,離婚就好了,他是抓我的弱點,對小孩放不下,表現出一副不在乎的樣子,又說要告去告阿??等很久了...

    他身高約178公分,近80公斤,身材高壯,而我是156公分,被這件外遇的事折磨剩下44公斤,請問我經得起他打我嗎??

    已被打超過15個小時了,我頭部紅腫,還隱隱作痛..........騙子............


  • 2007-11-22 14:03:44 補充
    真是可惡的男人,會偷我的黃金變賣及言語上.態度上恐嚇我(債主會找上我,銀行會找我.............等等),我才傻傻的,將我辛苦賺的錢匯入他的戶頭,以便繳交每個月約17000元的房貸,結果這個月的貸款被他偷偷提領走(因他沒去轉甲存),這種外遇偷吃不知悔改的人,是不是可憐,自已造業......害了誰?????????



最佳解答




我跟你說~~線再任何人較你ㄑ花什ㄇ錢你千萬別亂聽!~~因為網路可以幫你也可以害你!!如果在你ㄉ問題裡面~~你一定要ㄑ申請家暴因為這ㄍ可以幫助你拿ㄉ到小孩子ㄉ監護權董ㄇ!!!至於他拿你ㄉ黃金變賣ㄉ事情你問警察看看這可ㄅ可構成偷竊!!至於那間房子我絕ㄉㄅ要也罷ㄌ!!



如果你想讓心平靜一點~~根本不必去一些有ㄉ沒有ㄉ~~自己買本稿紙~去廟裡面~~任何廟都有!!廟有一ㄍ地方都是放書ㄉ 拿一本"般若波羅密多心經"這本書裡面~有以下這邊心經~多超幾遍~在超ㄉ過程中你就可以感覺到~~心慢慢ㄉ平靜下來ㄌ~~↓

← ←←←←←←← ←←←←←←← ←←←↓



觀自在菩薩 行深般若波羅密多時 照見五蘊皆空 度一切苦厄

舍利子 色不異空 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 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 亦復如是

舍利子 是諸法空相 不生不滅 不垢不淨 不增不減

是故空中無色 無受想行識 無眼耳鼻舌身意 無色聲香味觸法 無眼界 乃至無意識界

無無明 亦無無明盡 乃至無老死 亦無老死盡 無苦集滅道 無智亦無得 以無所得故

菩提薩埵 依般若波羅密多故 心無罣礙 無罣礙故 無有恐怖 遠離顛倒夢想 究竟涅槃

三世諸佛 依般若波羅密多故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故知般若波羅密多 是大神咒 是大明咒 是無上咒 是無等等咒 能除一切苦 真實不虛

故說般若波羅密多咒 即說咒曰 揭諦揭諦 波羅揭諦 波羅僧揭諦 菩提薩婆訶







抄完以後那些稿紙以後你把那些稿紙拿ㄑ廟裡面~或者是有普渡啦~~等等ㄉ拿去跟神明說~你是誰住哪裡!!超這些心經想要回像給你那些淵親債主!然後拿ㄑ香爐過三圈在拿去燒紙錢ㄉ地方燒掉這樣就可以ㄌ~有這ㄍ抄佛號ㄉ習慣不錯唷~可以讓心情平靜不少ㄋ^^~

參考資料 <cite>加油!!千萬別亂聽信他人!!記住 </cite>

辦離婚的程序

我想辦離婚 但是我不清楚這個程序

有人知道離婚程序是怎麼走的嗎 



最佳解答



目前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和結婚很類似,只要雙方願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誰對誰錯,找來兩個正人,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結婚了!離婚也相同,只要雙方願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誰對誰錯,找來兩個正人,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完成離婚了!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就不一樣了!協議離婚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對錯;但是,一旦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就只剩下判決離婚一條路;

民法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必須要有積極的證據,證明對方犯了上述其中一條,讓法官相信,足以構成判決離婚要件,才有可能獲得判決離婚!



  目前法院試行[調解離婚]已經三年,司法院於3年前開始試行[家事調解]其中[離婚]為[強制調解案],凡是訴請[離婚]一律先經過調解;由家事法條免費提供受過專業訓練的[家事專業調解委員]為雙方分析說明:

1. 調解的意義;

2. 離婚的條件;

3. 永遠的父母與合作的父母的關係;

4. 兒童及父母共同擁有[探視權]的維護;

5.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6. 其他損害賠償的要求;

7. 以及以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精神為主的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期望再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的法律契約時,能夠[好合好離],無論要討論[離婚的條件]或是[不離婚的條件]都可以談!



當然,由於民法尚未規定[調解離婚],所以若談成[不離婚的條件],可以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做成[法院調解筆錄],以達成不離婚的條件;相同的,若達成[離婚的條件],也可以由調解委員協助做成[法院調解筆錄]及[離婚協議書],但是,必須由雙方先找到2個證人於協議書簽章後,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之後,再將[完成離婚登記的戶籍謄本]送交原法庭,法院才會讓所製作的[法院調解筆錄]生效,並且發給雙方.

  法院的調解筆錄是一種確定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若一方不願意執行時,可以直接持筆錄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經過任何判決,是目前最進步的方式!

  期望不久的將來,民法的離婚方式能進步為:調解離婚,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

這樣的婚姻狀況,如何寫協議書?


       我先生目前工作不穩定,讓我很頭痛,此外對我們母子態度也不是很好,現在很多花費都還仰仗家裡的援助,連生產費也是從婆家的支出的,或許有的人是無所謂,只要有錢就好,但是我卻很討厭這樣的態度,多次溝通也無顯著效果,之前工作不穩定時,都是由我支付開銷,由於其實我的正職身份還是一個學生,實在無力負擔接下去的全部開銷,我想要透過協議的內容保護自己和寶寶的權利,不知道該如何做是最好的?又這樣的人,其實我不太願意把小孩子的監護權給他,不知道可否透過協議書或者是其他方式讓我擁有監護權,並且實質規範對方必須每個月給小孩子多少生活費、教育費? 

2007-11-22 21:48:02 補充
還不至於要離婚,只是覺得對方以前放蕩成性,還有習慣伸手,希望規範則任義務,怕他嫌朝九晚五的工作累不肯做,又案子接得不夠多,到時候還是他父母和我兩人買單。

懇請各位懂法律的人,幫我想想對策。謝謝!




最佳解答



大師說的好!

夫妻關係存續中,不存在誰有監護權的問題,是由雙方共同享有監護權.



您目前的情況比較像國外盛行的[婚前契約],於婚前將雙方彼此的權利義務,尤其是金錢方面的分擔方式,預約妥當,以免日後爭執,壞了夫妻感情!



國內雖然不流形[婚前契約],但是法律卻規定可以上法院作[夫妻財產分開登記],讓夫妻的財產於登記後各自分別擁有;同時可以自行約訂[家庭財務協議書],共同規劃家庭收支及財務管理的方式,經過法院公證之後,還可以具有強制執行效果!



您可以考慮看看!



但是,通常一般的台灣人並不習慣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或[家庭財務協議書],您必須考量另一半的感受,不要讓他以為您已經不愛他,想和他離婚,那就不妙了!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6年11月17日(週六)上午10時至12時。

 



開會地點:青年交流中心(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紹興南路口)(02-2356-0766)

 



主席:林志信理事長            紀錄:吳嫦娥總幹事

 



出席:應出席理事15人,出席 9 人;應出席監事5人,出席3 人;(詳見簽到單)

 



指導顧問:黃心賢、鄧學仁

 



報告事項:

 



1.    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名稱變更為[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及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核准設立:民國96年3月20日北市社一字第09633111300號函

社團法人登記:民國96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96鄭社字第112號

帳戶名稱: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安泰商業銀行:029-12-601003-5-00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31-00-100011-3-83號

 



       台灣郵政劃撥帳號:50045088號

 



2.    本會目前會員73人(詳見會員名冊)

 



個人會員72人: 林志信、謝靜慧、張銀海、蔡忠雄、蔡國雄、顏得利、粱珊華、施慧玲、鄭維瑄、侯元芳、游文華、陳嫺霓、張鴻時、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廖儀真、邱廖祥、沈采穎、賴月蜜、詹朝傑、陳章榮、許銘能、張淑卿、張淑慧、黃金舜、彭幸鳴、趙薇莉、王萬清、吳瑞榮、吳月珍、游進興、黃秀雲、莊達宏、鄭成東、馬勝利、黃純英、蔡惠貞、賴郁憲、黃心賢、李昆霖、吳嫦娥、陳靜育、廖美智、黃秀玲、俞慧君、徐麗瑩、謝崇浯、羅明珠、廖秀峰、彭南元、王怡惠、郭書琴、邱璿如、李麗慧、黃翠紋、張錦麗、張景蘭、林麗純、陳憲章、劉玲惠、劉宇堂、宋德才、詹益寶、劉  嵐、李鎧伶、王愛珠、吳秀鑾、葉陶靜、蔣素華、林碧珍

 



團體會員1人: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美月

 



3. 財務報告由常務監事蔡國雄報告

 



    本期會議結餘款:新台幣106、546元(詳見財務報告單)

 




 



討論議題:

 



案由一:舉辦「民法1050條修法研討會」案。

 



說明:時間:96年12月25日(週二)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大會議室 主持人:鄧學仁教授、施慧玲教授

 



      邀請貴賓: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代表、立法委員、婦女及宗教團體代表、律師社工師等專業團體代表、社會福利機構代表等

 



      工作分配:

 



A、攝影及錄影、錄音:張鴻時、黃心賢、王萬清

 



B、報到註冊:蔡國雄、蔡忠雄、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黃心賢(製作名牌、收據)

 



C、議事:林志信、沈采穎(邀請貴賓)顏得利、羅明珠、蔡惠貞(控制時間)、謝崇浯(紀錄)

 



D、總務、司儀:張銀海、梁珊華、宋德才(茶水、紅布條、印請柬)

 



E、公關:黃金舜、謝靜慧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聯繫。

 



      本案先於12月22日(週六)會員大會當天上午11時召開會前籌備會。

 



決議: 通過!

 




 



案由二:舉辦「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案。

 



   說明:時間:96年12月22日(週六)上午10時至12時

 



地點:青年交流中心大會議室 主持人:林志信理事長  參加人員:全體會員

 



工作分配:A、攝影及錄影:張鴻時、黃心賢、王萬清

 



B、報到註冊:蔡國雄、蔡忠雄、曾鈺惠、王念慈、曹念慈、黃心賢

 



(製作名牌、收據及收會費)

 



C、議事:林志信、沈采穎(邀請貴賓)、謝崇浯

 



D、總務、司儀:張銀海、梁珊華、宋德才(茶水、紅布條、備午餐)

 



                請第一人為總聯絡人,有未盡事宜請與理事長聯繫。

 



決議:通過!

 




 



案由三:確定本會工作方針案。

 



說明:本會97年度工作重點以[教育訓練]及[法律研討]為主軸,建立本會對外形

 



   象。

 



決議:通過。

 




 



紀錄:吳嫦娥  

 



理事長:林志信

 


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113家暴專線是甚麼?

家暴要多嚴重才能遠離對我動粗的人?

一定要有傷口嗎?

我不想再待在那了!!!

Heip!!幫幫我!! 謝謝! 



最佳解答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諮詢」是「兒童少年保護熱線」和「保護您專線」的整合,此專線提供24小時國台語、外籍配偶母語等接聽。

官方網站:http://soc.tainan.gov.tw/CP/10045/Tel113.aspx








-----------【家暴範圍】-----------



「家庭成員」包括: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暴程度】-----------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例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補充:

1、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也可適用家暴法,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

2、目前113專線無法追查"隱藏"的電話號碼及來話地址,因此若狀況緊急(如正在發生家庭暴力,立即需警方中止),可另打「110」(因為110有強迫顯示的功能)



其實你可以先打家庭關懷諮商專線 07-5350885 ,這是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特別設立的,可以讓你更清楚要到自已想要的答案。

請問我和我弟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爸爸和媽媽從我三歲就離婚了,不久他又去大陸娶了大陸新娘。

現在他中風回台灣,我和我弟弟怕他有負債,因為都沒有再聯絡了。那我們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最佳解答



講白一點~~~~~~



拋棄繼承~~~~對於死亡人(就是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與(權利)全部負債(義務)都聲明拋棄....也就是全部都不要了!!!



限定繼承~~~~對於死亡人(就是被繼承人)的財產先全部統計造冊出來...在計算其負債總額.......就其財產範圍內來清償其負債...當兩者相抵清償後..多出來的財產就繼承下來..不夠的就不用幫他還!!!~~~~夠白話了吧!!!



繼承之發生~~~~~從知悉其死亡(得為繼承)開始~~~~~也就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死亡..就從那一天開始計算拋棄期間(例如:人在國外少聯絡..可能知道後已經過了一年了....)..不是死亡開始計算喔!!!!



拋棄繼承~~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三個月內



全部都需向唯一的機關辦理~~~~~死亡人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還有一個問題~~~~~~~~~~



繼承~~~從死亡時開始發生!!!



所以~~~不能生前拋棄!!!!



開句玩笑話來回答~~~~這種事.....死了再說!!!

請教未出生的小孩~拋棄繼承問題

問題是..公公在二年前過世,當時家人親屬中具有繼承權的人都有去辦理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而我當時未懷孕..家中也沒有小孩

現在二年後,我懷孕了,小孩即將要出生,小孩出生後不是要報戶口,這樣我的小孩具有繼承債務權嗎,我需要去幫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嗎,之前有查過說債權追溯期為15年,而家人中若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那往後的人都不用再辦理了(目前據我所知是公公的弟弟,我老公的三叔他們是辦理限定繼承),想請教各位大大們,我到底要不要為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很擔心小孩一出生就莫名其妙的負債~

再來若家人無人辦理限定繼承的話,那要怎麼辦 



最佳解答



1.理論上當您公公往生時,其第一順位為您的先生及其兄弟姐妹您的婆婆,如果他們都拋棄繼承,方由您公公的的父母,再來才是您公公的叔叔,這時他才有權利主張限定繼承,您是不是搞錯了,請先問問您先生,他們當時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如果他們是拋棄繼承,(注意他們如果是辦理限定繼承,您將出世的小孩就不需再辦理,詳請參閱民法


第1154條(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也就是當您先生他們只要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效力及於他繼承人



如果他們是辦理拋棄繼承,不反對再幫您的小孩辦理一次拋棄繼承,雖說當您公公過往時,小朋友尚未出生,(民法自然人是始於出生),但繼承權是由何開始,在法律實務上尚有不同見解,再幫小朋友辦理一次,就像買保險一樣,雖說可能遭法院退件,但在他日由於小朋友已表達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在法律的攻防戰上,比較容易主張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其實手續不困難,不要畏懼

夫妻協議離婚 但男方簽字後一直沒有後續動作 我改怎麼辦?

我與老公協議離婚,但他已簽字卻一直無後續動作,因協議內容他須支付善養費一次付清後再到戶政去辦理手續,自從簽字後至今已快1個月了,他始終不表示,我們還住在一起,因小孩歸他,我們有說好等一切手續辦好我就搬出去各過各的生活,但既然都已走到這一步了,不知他的想法是怎樣要拖到何時,他也不跟我說,還故意躲避我,我這樣繼續再跟他住在一起感到很痛苦,又不能就這樣搬出去,一來他沒支付我贍養費我沒能力去租屋,二來一切手續都還未完成,我無法一走了之 ,我該怎麼做呢? 



最佳解答



你們的離婚協議書有二個證人簽名了嗎?

只有夫妻二個人的簽名是不能拿去辦理登記的喔~



還有,要記得:離婚一定要去戶政機關登記之後才生效。



至於贍養費。。。唉~



離婚的重點究竟是要錢還是要自由?



奉勸天下已婚女子,如果當初會看走眼,而今要離婚,就不要去指望對方會依約支付任何費用。



因為當初會看走眼,難道談離婚的時候就能相信對方的承諾?



換個角度想想,或許他付不出錢,或許他還想要這個家,或許他其實還愛著妳?



離婚不是件容易的事。



冷靜思考,給彼此一些時間和空間,用理性和尊重,去面對婚姻裡的問題,以後才不會重蹈覆轍。



千萬不要在情緒上作決定。

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完成登記<改用新名稱>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核准設立:民國96年3月20日北市社一字第09633111300號函

社團法人登記:民國96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96鄭社字第112號



帳戶名稱: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安泰商業銀行:029-12-601003-5-00號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31-00-100011-3-83號

台灣郵政劃撥帳號:50045088號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

 

敬愛的顧問及理監事們

 



大家好

 



依據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我們需要在11月中旬開大會議題及分工籌備會

 



(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由於人數不足經社會局核示為座談會,本次會議才是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96.11.13)

 



經理事長聯絡結果:

 



時間:96年11月17日 週六  上午10時(變更為上午9時30分.96.11.13)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1樓

 



     青年交流中心

 



交通資訊

‧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
6號出口

‧公車:

忠孝東路0南.15.22.25.36.113.202.205.212.232.253.257.262.276.281.299.605.忠孝幹線     (審計部或善導寺站下車) 

林森北路:49.208.211.246(善導寺站) 

林森南路;36.261.265.615(善導寺站)

‧停車: 

來來停車場(華山商務大樓北平東路30號B2‧30元/Hour) 

善導寺地下停車場(30元/Hour)

 



期望您

 



一定出席

 



感染一下年輕的氣息喔!

 



                   嫦娥敬上2007.11.05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離婚、兒童權益與家事調解研討會

96年度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暨台南地方法院


 


離婚、兒童權益與家事調解研討會

 一、目的:1.增強家事調解人員知能與教育訓練

           2.推廣並宣導家事調解的相關知識

 二、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台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四、活動時間:96年12月3(一)9:00-17:10

 五、對象及人數: 1.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2.家事調解實務工作者

                  3.社福機構相關服務人員 共60名

 六、地點:台南市社會福利大樓五樓多功能教室(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315號)

 七、報名方式:報名表請於11/23(五)前傳真至本會   聯絡人: 盧品

                連絡電話:2149632  報名傳真:2149548 

 、全程活動出席者贈送必備六法一書(五南出版社 定價135元)

 九、議程

 






































時間

 



 



內容

 



 



主持人/引言人/主講人

 



 



08:40

 



 


 

 



 


09:00

 



 



報到

 



 




 



 



09:00

 



 


 

 



 


09:20

 



 



開幕式

 



 



主持人:邱美月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林雅鋒致詞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許金玲局長致詞

 



 



09:20

 



 


 

 



 


10:00

 



 


無行為能力的人如何把房子過繼給兒女


我婆婆已經臥病再床四年無行為能力沒辦法申請印鑑證明目前經濟困難想辦貸款不知有何方法可以解困[他有殘障手冊植物人重度]



  • 2007-11-14 15:57:08 補充
    費用五千元左右是申請禁治產的費用嗎            



  • 我的婆婆還沒申請禁治產是不是申請後設個監護人就可以過繼或辨貸款到時有必要開親屬會議才能動用嗎 



最佳解答





壹、如只為貸款,可以以您先生做借款人,您婆婆為擔保物提供人,向銀行申請即可(但有可能也會把您小姑拉進來做保人)



每家銀行對貸款老人家的行為能力界定不同,故成功率蠻高的

而且銀行是到府對保,故即使臥病在床,也可完成程序



如果成功您的目的就達到了,不必大費周章了!



貳、如果真要過戶

(1)本案與繼承無涉,

雖然繼承過戶較省錢,因為免課增值稅,會差很多,

但繼承指的是婆婆百年的事,

故雖然省錢,但那是以後的事



(2)找到印鑑證明書:

您婆婆當時有這房子時,應有去戶政辦第一次印鑑證明書,

第二次以後都不必親辦,都可委託代辦,

故如能找到印鑑證明書,您的問題也可迎刃而解



(3)要先聲請宣告禁治產

費用:

法院程序費用:1000元

醫院鑑定費用:視各家醫院報價不同



時間:約三個月



(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應禁治產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



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宣告禁治產裁定依法尚需送達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且於送達前述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四、檢附文件:應禁治產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應禁治產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應禁治產人之關係)。



五、法律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故聲請後,法院會函請醫院排定鑑定時間,屆時聲請人應依醫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攜帶應禁治產人至醫院鑑定(法院會依排定時間自行到醫院)。

六、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5)不動產過戶,監護人要經親屬會議通過

民法第 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6)親屬會議成員

民法第1130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民法第1133條

監護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民法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7)親屬會議召開有困難時,可聲請法院處理

第1132條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參考資料 <cite>實務經驗 </cite>




  • 2007-11-15 18:13:17 補充
    (8)看來您應是只能進行禁治產宣告



    親屬會議成員都是找長輩或平輩,故您的案子會落入由法院來決定親屬會議成員

    在法官沒有決定前,很難猜測,

    因為叫小朋友做會議成員,恐怕只會成為舉手部隊,故一般是不會叫小朋友做的,

    此問題丟由法院去傷腦筋,法官一定要做出一個決定的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離家失蹤多年~~繼承問題

男友的母親已離家約七、八年了,起初還有聯絡,但後就無音訊,亦連絡不上了,

也不了解人是否還健在,男友的父親曾說過有去申報失蹤人口,但我們都覺得只是說說,並沒有實際去做,想請問

一、請問如果男友的母親在外欠有債務,若過世,我們會不會在不清楚的狀況下繼承了債務?

二、一定要知道人過世後,才可以申請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嘛?還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去辦理呢?

三、如果我跟男友結婚後,如果所有財產皆在我的名下,就算是男友繼承了債務,是否也要償還?

四、是不是一定要向警局申報失蹤才可以查詢下落?(請不要回答我找徵信社,希望是能透過公務機關) 



最佳解答



一、請問如果男友的母親在外欠有債務,若過世,我們會不會在不清楚的狀況下繼承了債務?

答: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您不會於不知情下繼承了遺產;您的男友可漁獲得通知母親過世後的二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就不會於不知情下繼承了債務.



二、一定要知道人過世後,才可以申請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嘛?還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去辦理呢?

答:民法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您只有在擁有繼成全之後才有限制或拋棄繼承的權力.目前人還生存,沒有繼承問題,不能提出.



三、如果我跟男友結婚後,如果所有財產皆在我的名下,就算是男友繼承了債務,是否也要償還?

答:對,要償還;除非您結婚後依起去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您的財產就和您老公的負債無關了.



四、是不是一定要向警局申報失蹤才可以查詢下落?(請不要回答我找徵信社,希望是能透過公務機關)

答:民法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您可以先向警局申請[協尋],也就是申報失蹤;等年限期滿還是無法找到時,再向法院聲請判決[死亡].

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找律師打離婚官司要花多少錢 ?

已分居8個月 ~

他對小孩從出生到現在(滿一歲)都未付過錢扶養,

我們無第3者,

我要離婚他一直不肯簽字

但又對我們不關心

所以我要訴請離婚~~

找律師要花多少錢 ??

或是哪裡有便宜的律師 ??

請幫忙詳細回答 TKS ! 



最佳解答



離婚不一定要找律師,找律師不一定要花自己的錢!



一.離婚不一定要找律師!



您可以到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離婚]調解聲請,由家事法庭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雙方進行協商,基於[聯合國的兒童權力公約]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基於雙方已經是孩子的[永遠的父母],如何於父母解除婚姻的法律關係之後,如何進一步成為孩子[永遠的父母]的過程,協商出一個令雙方[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協議書,以便離婚後共同照顧孩子順利成長至成年為止.



二.找律師不一定要花自己的錢!



若您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您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由基金會免費派遣律師為您服務!

孩子可否拋棄繼承,而由配偶來繼承?

假設A君往生時,沒有任何債務,而名下有一間房子,是要留給太太和孩子的;另外A君的阿公、媽媽、兄弟仍健在,但都有債務纏身。

此時為了讓太太和孩子能保有房子可居住,但又不希望孩子以後繼承到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



(問題一)上列情形是否可由太太來繼承A君的一切,而孩子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一來是不是太太與孩子都不用擔心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會無故落在頭上的情形?



(問題二)若孩子拋棄繼承的話,太太是不是一定要與A君的媽媽共同繼承A君的房子,可不可以只有太太繼承呢?



(問題三)若上列方式都不行的話,是否有什麼方式,能讓太太和孩子保有房子可居住,又可以不用擔心繼承到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呢?



請不要回覆:「孩子等A君的阿公、媽媽、兄弟往生後,再拋棄繼承...」的答案。



感謝! 



最佳解答



(問題一)上列情形是否可由太太來繼承A君的一切,而孩子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一來是不是太太與孩子都不用擔心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會無故落在頭上的情形?



現在所要做的就是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先生的遺產清冊.就可清楚知道先生還遺留多少產業....包括土地.房產.汽車.股票.有價證卷.定存.活儲利息所得.投資持股.甚至中樂透.一筆都跑不掉.因為稅捐處與國稅局.比你還緊張先生有無漏掉申報的財產.如果不知道先生的遺產是否負債大於資產.



建議你趕快去辦"限定繼承"(僅一人代表即可.)



若是辦理拋棄繼承則是所有法定順位繼承人都要一起辦.



如果疏忽掉一個人.若是有債務.所有債務將全跑到那個人身上.



(前陣子不是有個2個月大的嬰兒.為他父親背負6.7百萬的負債嗎?)



就是這個道理........可怕.......




限定繼承是政府讓"窮人翻身.貧不過三代"的德政.



就是------不清楚先生有何財產或在外負債多少.



有多少債權人不管.依法提出申請.公告7個月.



公告期間內債權人可僅就被繼承人(先生)所遺留之遺產做處理.



不足金額不得追朔至繼承人身上.



反之.....若有剩餘的.你還是可以繼承.



如果在公告期間.債權人無異議.



過了公告期.太太就可以不理負債.



順理成章地繼承先生的產業.



另外.......人家欠你們的.也可一並附上.讓法院替你逕行追討.



.....夫家阿公阿罵.兄弟的債務暫時還找不到太太跟孩子身上.不用擔心.因為他們 都還在............





(問題二)若孩子拋棄繼承的話,太太是不是一定要與A君的媽媽共同繼承A君的房子,可不可以只有太太繼承呢?




繼承順位系統表(不論是資產或負債)



第一順位.生存配偶.2.子女.3.被繼承人父母4.被繼承人孫子女5.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所以太太是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不必與婆婆共同繼承.




(問題三)若上列方式都不行的話,是否有什麼方式,能讓太太和孩子保有房子可居住,又可以不用擔心繼承到A君那邊三、四代人的債務呢?



若是百分之百肯定a君沒有負債.太太即是法定第 一順位繼承人.



房子本來就是太太的.幹麻擔心沒地方住?



夫家那邊的債務.根本跟孩子扯不上關係.(至少目前是)

父親留下的遺產被侵占...該如何爭取?


父親於90年過世,繼承人有兄妹四人,當時我未成年.



當年我們即簽署一份遺產分割契約書,內容為不動產歸男生.存款及現金5萬及10萬分別由女生取得,但實際上我們並未取得現金.另有一筆殘障己付金約70萬也由兩位哥哥平分取得.



遺產分割契約書是由大哥與親戚們協訂並未詢問我們的意見,二哥.姐姐跟我也都不清楚契約書內容,整件事完全由他們主導完全未顧及我們的權益.



想請教財產分割契約書是否等同拋棄繼承?另殘障己付金是否有明文規定如何分配?目前我跟姐姐只想針對大哥侵佔的現金與殘障己付金部份做爭取,我與姐姐該如何搜集對我們有利的證據去爭取這份權利?



懇請較熟知這類問題的大大給予答覆.非常感謝!!



  • 2007-11-05 20:24:14 補充
    TO:人生長恨水長東

    當年才19剛要滿20歲.只有對父親的離去感到難過.對遺產分配全無概念.不知道刻來的印章竟是這個用途.大哥及親戚也完全未說明.幾乎是被蒙在鼓裡的..

    TO:Big Cat

    後來知道在我滿20時就開始辦理文件.現在確定不是簽拋棄繼承.請問勞保殘障己付金部分是否有規定要如何分配?

    TO:在雪上溜冰的企鵝

    當時分別為大哥27.二哥25.姐姐22.我20歲(我是女生),契約內容是土地由男生均分,現金10萬與存款5萬分別由女生取得.契約內容沒有提及勞保殘障己付金,內容只有蓋章


  • 2007-11-07 21:39:35 補充
    TO:在雪上溜冰的企鵝

    目前是想爭取大哥侵佔的現金及殘障己付金部份,一開始也曾找親戚們處理,但他們也只是一面倒的只考慮大哥的立場,認為我們女生不要爭取就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現在是想先蒐集證據讓大哥明白在走上法院之前,如果能先主動拿出不屬於他的部份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最佳解答




首先,應讓您及姐姐的大哥了解你們希望的最後結果:[現金及殘障給付]公平分配,也就是各3分之1.



若當時兩位都未成年,對於遺產分配協議若有不利於未成年人,她的監護人所為之代理是無效的,讓大哥了解,若上法庭可以主張全部遺產都平均分配,但是目前兩位只是要求:現金及殘障給付各3分之1.



若大哥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調解聲請或訴訟,由家事法庭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您們協商一個三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首先,應讓您及姐姐的大哥了解你們希望的最後結果:[現金及殘障給付]公平分配,也就是各3分之1.



若當時兩位都未成年,對於遺產分配協議若有不利於未成年人,她的監護人所為之代理是無效的,讓大哥了解,若上法庭可以主張全部遺產都平均分配,但是目前兩位只是要求:現金及殘障給付各3分之1.



若大哥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調解聲請或訴訟,由家事法庭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您們協商一個三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民法一夫一妻&憲法婚姻自由是否有衝突

最佳解答




按憲法為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根本大法

我國憲法本文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列於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採列舉概括折衷式。

憲法本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婚姻自由應屬於憲法保障之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應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可干涉。但是,其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受保障。

若要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不得由國家隨意限制或剝奪。

所以我國對人民權利之保障兼採憲法保障及法律保障。非由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剝奪人民權利。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一夫一妻之制度是為維持社會秩序。符合憲法第 23 條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所以 民法一夫一妻若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則與憲法婚姻自由無衝突 。

**********************

大法官認為若在維持社會秩序之前提下,雖然一夫一妻制有其必要。但若認善意且過失之第三人因信賴前婚姻確定判決消滅,而與之結婚,嗣因判決變更使後婚變成重婚者,依信賴保護原則,後婚之效力應予維持。在此大法官又認為在信賴保護原則下,「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善意無過失第三人之信賴者,亦不應繼續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首先確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視為社會秩序所必要之限制,與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原則無關,因此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反而妨害社會秩序時,即不應限制人民採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大法官似認為法律創設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顯然即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基本人權,但在憲法第二十三條為維持社會秩序等範圍內,例外的允許法律之限制。因此若該婚姻制度跳脫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框框,即有違憲之虞,而應例外的規定;然而這般法律認知,是否忽略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僅係因社會秩序的要求,更係來自人民強烈要求兩性平等,更別提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引發同性戀者質疑性別歧視的議題;尤其我國舊制係採一夫多妻制,在改採一夫一妻婚姻型態中,女性的覺醒及強烈要求建構女性的法律與文化的聲音,大法官在審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時自不能忽略,而立法者在解讀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二號解釋作立法上安排前後婚姻效力時,更當納入女性思維。



故一夫一妻制度之是否與憲法婚姻自由有衝突,端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故就此情形,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違反。

所以,民法一夫一妻&憲法婚姻自由是否有衝突應不可一概而論,應




  • 2007-11-05 11:55:10 補充
    視其是否維持社會秩序而言。



問離婚協議書內容

我與妻子協議離婚~育有一子一女~協議兒子歸我女兒歸她~且支付女兒學費至18歲~原本兒子女兒皆有保險~且要保人(繳費是我)是她

~我答應支付女兒的保險費(純粹醫療險)至結束~兒子的保費是每三年可領回的儲蓄險~但他堅持不改回要保人且要求我在協議書上面註明兒子保費照繳~我想請問我有註明這點的必要嗎~還是我只需要註明女兒的部份?~另外~我要支付女兒的學費需要詳細註明金額或是實支實付嗎~因為很急也很納悶~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最佳解答



我與妻子協議離婚~育有一子一女~協議兒子歸我女兒歸她~且支付女兒學費至18歲~原本兒子女兒皆有保險~且要保人(繳費是我)是她~我答應支付女兒的保險費(純粹醫療險)至結束~



 看至此,您們的協議尚能達成共識,協議內容也無違法之處,唯建議寫清楚:兒子的監護權歸您,女兒的監護權歸她。 並建議協議清楚,無監護權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



兒子的保費是每三年可領回的儲蓄險~但他堅持不改回要保人且要求我在協議書上面註明兒子保費照繳~我想請問我有註明這點的必要嗎



 一般來說,依保險法,要保人負有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以在這一部分,您可與她協議,在他不願改回要保人的情況下,請他自負繳交保險費之義務



 






~還是我只需要註明女兒的部份?



 所謂的協議就是以兩方都有意願,且達成共識。既然意見不一致,當然協議不成立。所以您可以就您們的協議事項考量是否能接受,雙方均有共識且達成一致的意見時,再條列註明為宜。



~另外~我要支付女兒的學費需要詳細註明金額或是實支實付嗎~因為很急也很納悶~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依您們的協議,孩子不管在離婚後由誰監護,都還是您們倆共同的孩子,只因為您們做父母的無法共同生活了,所以孩子必須由您們之一監護。所以法律才會保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至於扶養孩子的義務也是父母應該共同負擔的,至於如何分擔,當然要由您們雙方自行協議了。一般而言,多是以實支實付雙方各半的方式,但是您們也可以另為約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