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增訂民法1052-1條本日獲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即將送請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
增訂民法1052-1條本日獲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即將送請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
即將送請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
立院初審 法院調解離婚即生效 更新時間:2009-04-01 23:09:24 台灣立報記者∕作者: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綜合報導】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1052條草案,未來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形同離婚成立。當事人不需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法院就會通知當事人所在的戶政機關。立委黃淑英表示,家事調解學會經常遇到法院調解或和解的離婚事件,當事人因為情緒反應,拖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的時間,或是拒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因此增訂民法1052條之1,未來調解離婚的法律效果就等於離婚,由法院通知戶政事務所,當事人不必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不過,這項法案雖然經過初審,但仍有許多爭議,法案通過還需要長時間的協調。主要原因是法務部表示,目前司法制度在離婚部分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並未承認調解離婚。另外,以目前的民事訴訟法第577條第1項規定,離婚之訴訟須經法院調解,但由於法規目的在勸和而不勸離,因此調解過程以離婚之外的事項為主,包括子女監護、探親、贍養費、扶養費等部份。法務部也表示,由於民法已經規定離婚的原因以及要件,因此要讓調解離婚與正式離婚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就必須讓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有相同的法律位階,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必須增訂民事訴訟法。因此,雖然民法1025條之1已經初審通過,但由於仍有許多法律技術問題尚待解決,還需要司法院進行解釋。「法院調解離婚」制度初審雖然通過,但還需協調各方意見。
婦團支持 調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 【4/1 19:55】 〔中央社〕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修法,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婦女新知基金會和現代婦女基金會都支持修法,認為可避免因其中一方反覆,浪費法院資源,並提高調解公信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表示,基金會一向推動兩性關係好聚好散,既然結婚要兩方願意才結婚,按理說,只要一方不願意,婚姻就不能繼續下去。現在卻是只要一方不願離婚就卡住,但要透過打官司裁判離婚又很困難。曾昭媛指出,打官司離婚要舉證,容易撕破臉,法院調解或和解是進入打官司前的離婚方式之一,如果當事人反覆,也是在浪費法院資源。具調解人經驗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支持修法。她指出,若婚姻關係進入調和解階段,表示婚姻問題已經有一段時間,調和解只是訴訟前的一種選擇。姚淑文表示,個性容易反覆的人,即使等到法院判決,還是會反覆。若因一方事後反悔,導致調解做白工,不僅浪費時間,也會讓調解喪失公信力。
初審過:法院調解判決離婚 當事人不用再登記中廣新聞網 (2009-04-01 16:10) Ads by Google預防資料外洩www.Symantec.com/cn瞭解超過 25 家財星 100 大企業信任賽門鐵克的原因。免費風險評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增訂了「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不用另外再登記。此外,司委會今天也初審通過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訂定卡奴得在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協助做成更生方案,來面對金融機構(程平報導)以往就算法院調解夫妻離婚成立,由於需要雙方都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就發生有一方反悔不登記,讓法院調解等於「做白工」的情況,立法院司委會1號就初審增訂了「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說,未來該法只要順利三讀通過,夫妻離婚經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法院就必須通知相關戶政機關,該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司委會同時也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雙卡卡奴這些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來面對具有專業背景的金融機構。
民法初審通過調解離婚制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即時報導】 2009.04.01 01:23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現行的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外,再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恭喜啊\(^@^)/ 學會在您的帶領下長期的努力終於有了收穫讓我們也與有榮焉相信以後我們從事家事調解工作會進行的更順利更有效率以後我只要看到1052-1條就會記起小林眼鏡...哦.是..首任會長您的貢獻
怨偶想分 法院可調解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9.04.02 02:45 am 過去法院只能勸合不勸離的婚姻調解機制可望有新作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一讀通過增訂離婚除協議、打官司外,還可透過法院調解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有兩造協議離婚、到法院打官司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當事人如果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先經法院調解,但目前司法實務及家事事件處理法規定,法院只能調解「合」、不能調「離」。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立委提案在民法中增訂:「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現行實務上,協議離婚者,除需兩名證人在離婚證書上簽字外,離婚夫婦還需共同到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生效;昨天一讀通過新增的法院調解離婚方式,同時規定調解離婚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以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也可免除離婚兩造又得面對面的尷尬。提案立委黃淑英表示,透過修法,將可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怨偶不必對簿公堂,避免夫妻在法庭上相互攻擊的二度傷害。未來這項修法案一旦完成立法施行,將可提供婚姻怨偶尋求離異的「第三條路」。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林志信指出,這項修法將讓面臨離婚狀況的夫妻,可以在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進入審理程序前,先由家事法庭的專責調解委員調解,給雙方建議,若能達成共識即可調解離婚;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再由家事法庭法官進行審理,若能達成共識,也可以取得和解離婚筆錄,如果仍無共識,則由法官裁定是否准予離婚。 【2009/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院調解離婚》免互揭瘡疤 保最後和諧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9.04.02 02:45 am 民法增訂調解離婚的途徑,有法官認為可以避免怨偶在法庭互揭瘡疤,甚至把孩子、親友搬上法庭赤裸地互相攻訐,保全家庭的「最後和諧」;不過也有法官提醒,由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可能不夠慎重,離婚調解筆錄應交由法官確認後才能生效。有豐富家事法庭經驗的現任高院法官謝靜慧指出,調解的好處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坐下來談一談離婚善後事宜,現行裁判離婚都要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再由法官調解並製作調解筆錄;調解成功,雙方依調解條件協議離婚,調解不成就進入實質審理。她說,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條件並簽字,但常發生一方反悔不去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的調解因此「全做白工」;因為我國離婚採登記制,協議離婚必須兩造一起去辦理登記。另有法官指出,離婚裁判是處理「家裡的風暴」,除涉及夫妻感情衝突外,還涉及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等問題,甚至常須傳喚子女到法庭作證,當著父或母的面,指控他們的不是,為了贏得官司,不惜相互攻訐、互揭瘡疤,家人成了仇人。 但也有資深家事法官質疑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離婚案件的能力,他表示,離婚關係到個人乃至家庭成員身分、財產分配,歐美、日本都視為重要案件,須由法官最後決定,他主張未來一定要由法官對調解筆錄做最後確認。 【2009/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為什麼没人推動修法,我離婚了,當初前夫也簽字了,他最近知道我交了男朋友,就限制我探視小孩子,還說如果我跟他搶監護權或用其它方式爭取探視小孩,他會去訴請離婚無效,說我們的證人是有瑕疵的,我不想被他用這種原因吃的死死的,可是我也沒有時間因為這樣跟他上法院,當初談離婚已經身心俱疲了,我不想再重來一次,誰可以幫幫忙,幫幫我們弱勢的一方.證人無效頻傳 法官促修:戶政即離婚證人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2.21 02:28 am 協議離婚須兩名證人見證,但國人「勸合不勸離」不想當離婚證人,因而常有當事人自行蓋證人印章情形,造成離婚無效;有法官因此建議修法取消證人規定,避免離婚多年後,卻因證人無效問題變得離婚不成。多名法官認為,離婚採登記制後,證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角色似乎不那麼重要,因為離婚雙方必須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戶政人員會當面詢問是否真要離婚,確認後才辦理登記;因此戶政人員的角色可算是離婚證人,應已足夠。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證人必須當面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才算數,而且雙方須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國人多忌諱當離婚證人,有時要當事人苦求,拿簽好的離婚協議求友人簽名;坊間甚至有「職業證人」,找不到親友當離婚證人,花三、五千元請他們也算數。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最近受理多起以「證人見證無效」為由,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官司,也就是離婚無效、婚姻仍有效的官司。法官發現有夫妻用此「巧門」假離婚,也有真想離婚的夫妻,到頭來須走法院途徑訴訟離婚,浪費司法資源。法官建議修法保留登記制即可,否則容易因為「身分關係不穩定」,出現離婚後再婚卻變成重婚,或所生的子女因「婚生推定原則」,被認定是母親與其前夫所生,生父反而得訴訟確認親子關係,攪亂了穩定的家庭關係。 【2008/12/21 聯合報】
請問另一半如果在被關同時~而且他被關後大概隔了四各多月在裡面公證而如今想離婚對方不肯簽字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判決離婚呢?他還要被關14年....
希望你已經獲得解決,依照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您提到: 他還要被關14年....所以,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依法判決離婚.
立院初審 法院調解離婚即生效 更新時間:2009-04-01 23:09:24
回覆刪除台灣立報記者∕作者: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綜合報導】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1052條草案,未來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形同離婚成
立。當事人不需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法院就會通知當事人所在的戶政機關。
立委黃淑英表示,家事調解學會經常遇到法院調解或和解的離婚事件,當事人因為情緒反應,拖延到戶政事務
所登記離婚的時間,或是拒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因此增訂民法1052條之1,未來調解離婚的法律效果就等於
離婚,由法院通知戶政事務所,當事人不必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
不過,這項法案雖然經過初審,但仍有許多爭議,法案通過還需要長時間的協調。主要原因是法務部表示,目
前司法制度在離婚部分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並未承認調解離婚。
另外,以目前的民事訴訟法第577條第1項規定,離婚之訴訟須經法院調解,但由於法規目的在勸和而不勸
離,因此調解過程以離婚之外的事項為主,包括子女監護、探親、贍養費、扶養費等部份。
法務部也表示,由於民法已經規定離婚的原因以及要件,因此要讓調解離婚與正式離婚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就
必須讓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有相同的法律位階,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必須增訂民事訴訟法。
因此,雖然民法1025條之1已經初審通過,但由於仍有許多法律技術問題尚待解決,還需要司法院進行解釋。
「法院調解離婚」制度初審雖然通過,但還需協調各方意見。
婦團支持 調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 【4/1 19:55】
回覆刪除〔中央社〕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修法,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婦女新知基金會和現代婦
女基金會都支持修法,認為可避免因其中一方反覆,浪費法院資源,並提高調解公信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表示,基金會一向推動兩性關係好聚好散,既然結婚要兩方願意才結婚,按理
說,只要一方不願意,婚姻就不能繼續下去。現在卻是只要一方不願離婚就卡住,但要透過打官司裁判離婚又
很困難。
曾昭媛指出,打官司離婚要舉證,容易撕破臉,法院調解或和解是進入打官司前的離婚方式之一,如果當事人
反覆,也是在浪費法院資源。
具調解人經驗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支持修法。她指出,若婚姻關係進入調和解階段,表示婚姻問題
已經有一段時間,調和解只是訴訟前的一種選擇。
姚淑文表示,個性容易反覆的人,即使等到法院判決,還是會反覆。若因一方事後反悔,導致調解做白工,不
僅浪費時間,也會讓調解喪失公信力。
初審過:法院調解判決離婚 當事人不用再登記
回覆刪除中廣新聞網 (2009-04-01 16:10) Ads by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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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超過 25 家財星 100 大企業信任賽門鐵克的原因。免費風險評估。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增訂了「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
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不用另外再登記。此外,司委會今天也初審通過了「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訂定卡奴得在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協助做成更生方
案,來面對金融機構(程平報導)
以往就算法院調解夫妻離婚成立,由於需要雙方都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就發生有一方反悔不登記,讓法
院調解等於「做白工」的情況,立法院司委會1號就初審增訂了「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會議主席國
民黨立委吳清池說,未來該法只要順利三讀通過,夫妻離婚經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法院就必須通知相關戶
政機關,該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司委會同時也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雙卡卡奴這些金融機構的債權人,
可以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來面對具有專業背景的金融機構。
民法初審通過調解離婚制
回覆刪除【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即時報導】 2009.04.01 01:23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現行的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外,再引進國外
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
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恭喜啊\(^@^)/
回覆刪除學會在您的帶領下
長期的努力終於有了收穫
讓我們也與有榮焉
相信以後我們從事家事調解工作
會進行的更順利更有效率
以後我只要看到1052-1條
就會記起小林眼鏡...
哦.是..首任會長您的貢獻
怨偶想分 法院可調解
回覆刪除【聯合報╱記者蕭白雪、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9.04.02 02:45 am
過去法院只能勸合不勸離的婚姻調解機制可望有新作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一讀通過增訂離婚
除協議、打官司外,還可透過法院調解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有兩造協議離婚、到法院打官司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當事人如果到法院提起離婚訴
訟,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先經法院調解,但目前司法實務及家事事件處理法規定,法院只能調解
「合」、不能調「離」。
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立委提案在民法中增訂:「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現行實務上,協議離婚者,除需兩名證人在離婚證書上簽字外,離婚夫婦還需共同到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生
效;昨天一讀通過新增的法院調解離婚方式,同時規定調解離婚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以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也可免除離婚兩造又得面對面的尷尬。
提案立委黃淑英表示,透過修法,將可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怨偶不必對簿公堂,避免夫妻在法庭上相互攻
擊的二度傷害。
未來這項修法案一旦完成立法施行,將可提供婚姻怨偶尋求離異的「第三條路」。
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林志信指出,這項修法將讓面臨離婚狀況的夫妻,可以在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進入審
理程序前,先由家事法庭的專責調解委員調解,給雙方建議,若能達成共識即可調解離婚;若無法達成共
識,則再由家事法庭法官進行審理,若能達成共識,也可以取得和解離婚筆錄,如果仍無共識,則由法官裁
定是否准予離婚。
【2009/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院調解離婚》免互揭瘡疤 保最後和諧
回覆刪除【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9.04.02 02:45 am
民法增訂調解離婚的途徑,有法官認為可以避免怨偶在法庭互揭瘡疤,甚至把孩子、親友搬上法庭赤裸地互
相攻訐,保全家庭的「最後和諧」;不過也有法官提醒,由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可能不夠慎重,離婚調解筆
錄應交由法官確認後才能生效。
有豐富家事法庭經驗的現任高院法官謝靜慧指出,調解的好處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坐下來談一談離婚善後事
宜,現行裁判離婚都要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再由法官調解並製作調解筆錄;調解成功,雙方依調解條件協
議離婚,調解不成就進入實質審理。
她說,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條件並簽字,但常發生一方反悔不去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的調解因此「全
做白工」;因為我國離婚採登記制,協議離婚必須兩造一起去辦理登記。
另有法官指出,離婚裁判是處理「家裡的風暴」,除涉及夫妻感情衝突外,還涉及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等問
題,甚至常須傳喚子女到法庭作證,當著父或母的面,指控他們的不是,為了贏得官司,不惜相互攻訐、互
揭瘡疤,家人成了仇人。
但也有資深家事法官質疑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離婚案件的能力,他表示,離婚關係到個人乃至家庭成員身
分、財產分配,歐美、日本都視為重要案件,須由法官最後決定,他主張未來一定要由法官對調解筆錄做最
後確認。
【2009/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為什麼没人推動修法,我離婚了,當初前夫也簽字了,他最近知道我交了男朋友,就限制我探視小孩子,還說如果我
回覆刪除跟他搶監護權或用其它方式爭取探視小孩,他會去訴請離婚無效,說我們的證人是有瑕疵的,我不想被他用這種原
因吃的死死的,可是我也沒有時間因為這樣跟他上法院,當初談離婚已經身心俱疲了,我不想再重來一次,
誰可以幫幫忙,幫幫我們弱勢的一方.
證人無效頻傳 法官促修:戶政即離婚證人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2.21 02:28 am
協議離婚須兩名證人見證,但國人「勸合不勸離」不想當離婚證人,因而常有當事人自行蓋證人印章情形,造成
離婚無效;有法官因此建議修法取消證人規定,避免離婚多年後,卻因證人無效問題變得離婚不成。
多名法官認為,離婚採登記制後,證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角色似乎不那麼重要,因為離婚雙方必須一起到戶政機關
登記,戶政人員會當面詢問是否真要離婚,確認後才辦理登記;因此戶政人員的角色可算是離婚證人,應已足
夠。
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證人必須當面確認雙方有離婚真
意才算數,而且雙方須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但國人多忌諱當離婚證人,有時要當事人苦求,拿簽好的離婚協議求友人簽名;坊間甚至有「職業證人」,找不
到親友當離婚證人,花三、五千元請他們也算數。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最近受理多起以「證人見證無效」為由,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官司,也就是離婚無
效、婚姻仍有效的官司。法官發現有夫妻用此「巧門」假離婚,也有真想離婚的夫妻,到頭來須走法院途徑訴訟
離婚,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建議修法保留登記制即可,否則容易因為「身分關係不穩定」,出現離婚後再婚卻變成重婚,或所生的子女
因「婚生推定原則」,被認定是母親與其前夫所生,生父反而得訴訟確認親子關係,攪亂了穩定的家庭關係。
【2008/12/21 聯合報】
請問
回覆刪除另一半如果在被關同時~而且他被關後大概隔了四各多月在裡面公證
而如今想離婚對方不肯簽字
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判決離婚呢?
他還要被關14年....
希望你已經獲得解決,依照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
回覆刪除您提到: 他還要被關14年....
所以,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依法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