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增訂民法1052-1條即將進入二讀!

號外!

增訂民法1052-1條本日獲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將送請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

 




10 則留言:

  1. 立院初審 法院調解離婚即生效 更新時間:2009-04-01 23:09:24

       台灣立報記者∕作者: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綜合報導】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1052條草案,未來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形同離婚成

    立。當事人不需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法院就會通知當事人所在的戶政機關。



    立委黃淑英表示,家事調解學會經常遇到法院調解或和解的離婚事件,當事人因為情緒反應,拖延到戶政事務

    所登記離婚的時間,或是拒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因此增訂民法1052條之1,未來調解離婚的法律效果就等於

    離婚,由法院通知戶政事務所,當事人不必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



    不過,這項法案雖然經過初審,但仍有許多爭議,法案通過還需要長時間的協調。主要原因是法務部表示,目

    前司法制度在離婚部分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並未承認調解離婚。



    另外,以目前的民事訴訟法第577條第1項規定,離婚之訴訟須經法院調解,但由於法規目的在勸和而不勸

    離,因此調解過程以離婚之外的事項為主,包括子女監護、探親、贍養費、扶養費等部份。



    法務部也表示,由於民法已經規定離婚的原因以及要件,因此要讓調解離婚與正式離婚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就

    必須讓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有相同的法律位階,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必須增訂民事訴訟法。



    因此,雖然民法1025條之1已經初審通過,但由於仍有許多法律技術問題尚待解決,還需要司法院進行解釋。

    「法院調解離婚」制度初審雖然通過,但還需協調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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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婦團支持 調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 【4/1 19:55】





    〔中央社〕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修法,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婦女新知基金會和現代婦

    女基金會都支持修法,認為可避免因其中一方反覆,浪費法院資源,並提高調解公信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表示,基金會一向推動兩性關係好聚好散,既然結婚要兩方願意才結婚,按理

    說,只要一方不願意,婚姻就不能繼續下去。現在卻是只要一方不願離婚就卡住,但要透過打官司裁判離婚又

    很困難。



    曾昭媛指出,打官司離婚要舉證,容易撕破臉,法院調解或和解是進入打官司前的離婚方式之一,如果當事人

    反覆,也是在浪費法院資源。



    具調解人經驗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支持修法。她指出,若婚姻關係進入調和解階段,表示婚姻問題

    已經有一段時間,調和解只是訴訟前的一種選擇。



    姚淑文表示,個性容易反覆的人,即使等到法院判決,還是會反覆。若因一方事後反悔,導致調解做白工,不

    僅浪費時間,也會讓調解喪失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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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審過:法院調解判決離婚 當事人不用再登記

    中廣新聞網 (2009-04-01 16:10) Ads by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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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增訂了「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

    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不用另外再登記。此外,司委會今天也初審通過了「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訂定卡奴得在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協助做成更生方

    案,來面對金融機構(程平報導)



    以往就算法院調解夫妻離婚成立,由於需要雙方都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就發生有一方反悔不登記,讓法

    院調解等於「做白工」的情況,立法院司委會1號就初審增訂了「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會議主席國

    民黨立委吳清池說,未來該法只要順利三讀通過,夫妻離婚經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法院就必須通知相關戶

    政機關,該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司委會同時也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雙卡卡奴這些金融機構的債權人,

    可以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來面對具有專業背景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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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法初審通過調解離婚制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即時報導】 2009.04.01 01:23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現行的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外,再引進國外

    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

    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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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恭喜啊\(^@^)/

    學會在您的帶領下

    長期的努力終於有了收穫

    讓我們也與有榮焉

    相信以後我們從事家事調解工作

    會進行的更順利更有效率

    以後我只要看到1052-1條

    就會記起小林眼鏡...

    哦.是..首任會長您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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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怨偶想分 法院可調解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9.04.02 02:45 am





    過去法院只能勸合不勸離的婚姻調解機制可望有新作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一讀通過增訂離婚

    除協議、打官司外,還可透過法院調解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有兩造協議離婚、到法院打官司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當事人如果到法院提起離婚訴

    訟,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先經法院調解,但目前司法實務及家事事件處理法規定,法院只能調解

    「合」、不能調「離」。



    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立委提案在民法中增訂:「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現行實務上,協議離婚者,除需兩名證人在離婚證書上簽字外,離婚夫婦還需共同到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生

    效;昨天一讀通過新增的法院調解離婚方式,同時規定調解離婚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以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也可免除離婚兩造又得面對面的尷尬。



    提案立委黃淑英表示,透過修法,將可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怨偶不必對簿公堂,避免夫妻在法庭上相互攻

    擊的二度傷害。



    未來這項修法案一旦完成立法施行,將可提供婚姻怨偶尋求離異的「第三條路」。



    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林志信指出,這項修法將讓面臨離婚狀況的夫妻,可以在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進入審

    理程序前,先由家事法庭的專責調解委員調解,給雙方建議,若能達成共識即可調解離婚;若無法達成共

    識,則再由家事法庭法官進行審理,若能達成共識,也可以取得和解離婚筆錄,如果仍無共識,則由法官裁

    定是否准予離婚。



    【2009/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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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院調解離婚》免互揭瘡疤 保最後和諧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9.04.02 02:45 am





    民法增訂調解離婚的途徑,有法官認為可以避免怨偶在法庭互揭瘡疤,甚至把孩子、親友搬上法庭赤裸地互

    相攻訐,保全家庭的「最後和諧」;不過也有法官提醒,由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可能不夠慎重,離婚調解筆

    錄應交由法官確認後才能生效。



    有豐富家事法庭經驗的現任高院法官謝靜慧指出,調解的好處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坐下來談一談離婚善後事

    宜,現行裁判離婚都要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再由法官調解並製作調解筆錄;調解成功,雙方依調解條件協

    議離婚,調解不成就進入實質審理。



    她說,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條件並簽字,但常發生一方反悔不去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的調解因此「全

    做白工」;因為我國離婚採登記制,協議離婚必須兩造一起去辦理登記。



    另有法官指出,離婚裁判是處理「家裡的風暴」,除涉及夫妻感情衝突外,還涉及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等問

    題,甚至常須傳喚子女到法庭作證,當著父或母的面,指控他們的不是,為了贏得官司,不惜相互攻訐、互

    揭瘡疤,家人成了仇人。



    但也有資深家事法官質疑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離婚案件的能力,他表示,離婚關係到個人乃至家庭成員身

    分、財產分配,歐美、日本都視為重要案件,須由法官最後決定,他主張未來一定要由法官對調解筆錄做最

    後確認。



    【2009/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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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為什麼没人推動修法,我離婚了,當初前夫也簽字了,他最近知道我交了男朋友,就限制我探視小孩子,還說如果我

    跟他搶監護權或用其它方式爭取探視小孩,他會去訴請離婚無效,說我們的證人是有瑕疵的,我不想被他用這種原

    因吃的死死的,可是我也沒有時間因為這樣跟他上法院,當初談離婚已經身心俱疲了,我不想再重來一次,

    誰可以幫幫忙,幫幫我們弱勢的一方.







    證人無效頻傳 法官促修:戶政即離婚證人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2.21 02:28 am





    協議離婚須兩名證人見證,但國人「勸合不勸離」不想當離婚證人,因而常有當事人自行蓋證人印章情形,造成

    離婚無效;有法官因此建議修法取消證人規定,避免離婚多年後,卻因證人無效問題變得離婚不成。



    多名法官認為,離婚採登記制後,證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角色似乎不那麼重要,因為離婚雙方必須一起到戶政機關

    登記,戶政人員會當面詢問是否真要離婚,確認後才辦理登記;因此戶政人員的角色可算是離婚證人,應已足

    夠。



    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證人必須當面確認雙方有離婚真

    意才算數,而且雙方須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但國人多忌諱當離婚證人,有時要當事人苦求,拿簽好的離婚協議求友人簽名;坊間甚至有「職業證人」,找不

    到親友當離婚證人,花三、五千元請他們也算數。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最近受理多起以「證人見證無效」為由,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官司,也就是離婚無

    效、婚姻仍有效的官司。法官發現有夫妻用此「巧門」假離婚,也有真想離婚的夫妻,到頭來須走法院途徑訴訟

    離婚,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建議修法保留登記制即可,否則容易因為「身分關係不穩定」,出現離婚後再婚卻變成重婚,或所生的子女

    因「婚生推定原則」,被認定是母親與其前夫所生,生父反而得訴訟確認親子關係,攪亂了穩定的家庭關係。



    【2008/12/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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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請問

    另一半如果在被關同時~而且他被關後大概隔了四各多月在裡面公證

    而如今想離婚對方不肯簽字

    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判決離婚呢?

    他還要被關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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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希望你已經獲得解決,依照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



    您提到:  他還要被關14年....



    所以,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依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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