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本院委員黃淑英等4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進行大體討論及逐條討論。
(二)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修正如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三)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清池說明。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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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吳敦義 吳清池 高志鵬 潘維剛 呂學樟 李明星
李俊毅 邱 毅 謝國樑 林益世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曹爾忠 徐耀昌 楊麗環 林明溱 廖正井 管碧玲 賴士葆
黃淑英 林鴻池 羅淑蕾 林德福 陳淑慧 林正二黃義交
黃昭順 趙麗雲 陳根德 劉盛良 張花冠 林滄敏簡東明
李嘉進 鄭金玲 黃偉哲 蔡錦隆 江連福 朱鳳芝江義雄
陳 杰 陳亭妃 蘇震清 翁金珠 林建榮 陳福海 羅明才
張慶忠 周守訓 吳育昇 廖婉汝 郭素春 林炳坤賴清德
郭玟成 潘孟安 侯彩鳳 邱鏡淳
委員列席46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 常務次長 吳陳鐶
司法院 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許仕楓
內政部 戶政司專門委員 翟蘭萍
主 席:吳召集委員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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