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2007年5月7日 完成「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處理非訟相關事宜,估計將可因此釋出20%的法官人力,讓司法案件的審查更有效率。未來司法事務官將專責處理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以及破產及債務清理事件等不具爭訟性、或者不涉及身份、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務。
2008年3月27日考試院院會通過考選部所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為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2組,並訂定各組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標準,同時放寬司法事務官類科應考資格。
司法事務官進入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從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草案),地方法院所管轄之督促程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公示催告、拍賣抵押物、質物及留置物、拋棄繼承、確定訴訟與非訟費用額事件等,或視業務需要,指派兼辦提存或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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