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公發布日: 98.02.05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文  號: 院台廳民一字第0980002966

 



摘  要: 訂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司法事務官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條所定之專屬管轄法院;如認為無管轄權者,即應駁回其聲請,不得移轉管轄。

 



()聲請狀是否符合書狀應備之程式,遇債權人遞送之聲請狀不合程式,如未明確記載住居所,或未合法簽名(不含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遞送書狀之情形),或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者,應先通知債權人補正。

 



()債權人是否繳納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尚未繳納,應先命債權人於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

 



()債權人請求給付之標的非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者。

 



()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屬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

 



()支付命令須對於外國送達,或應依公示送達之情形者。

 



三、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其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例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僅記載債務人積欠電話費若干元,則無法確認其請求費用之電話號碼及期間,此涉及支付命令既判力之範圍,應明確表明。

 



支付命令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提出異議之期間等事項,其中關於請求原因事實之記載,得以債權人提出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具體原因之聲請狀作為附件代之。

 



四、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僅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即為准駁之處分,無須就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為實體調查。

 



五、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且應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核發支付命令,並於理由中說明撤銷原處分之意旨。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六、核發支付命令後,如於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宜主動通知債權人,俾其另行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七、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如未逾期,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送請法院另行分案處理。

 



八、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異議之部分。亦即僅使異議部分之支付命令發生失其效力之效果,未經異議之部分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確定,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主動付與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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