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家事調解時請努力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詳細列出兒童應有的權利,我們身為[家事調解委員]雖然表面上是為兩個成年人的婚姻關係結束與否擔任調解工作,實際上,更重要的是因為「聯國兒童權利公約」為了維護「未成年兒童」的權益而調解!



當事的兩個成年人,都有能力自行處理自己的生活,但是往往因為本身的情緒無法放下,便以犧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來換取自己的情緒滿足;『兒童權利公約』

第九條 (禁止與雙親分離)

1.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障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

3.、、、使定期與父母直接接觸並保持私人關係;、、、。

第十八條 (父母的責任)

1.簽約國應竭力使養育兒童是父母之共同責的原則獲得認同。

我國民法中對於兒童最佳利益也有須多規定;所以家事調解委員是以維護未成年兒童權益而出席調解;未成年子女因種種原因無法出席表達他們的意見與看法,甚至出席也會因為壓力而做出為了滿足父親或母親的表示,根本不是他們的本意。



社會治安的敗壞,尤其最近的兩件兒童遭到親人燙死及打死的案件,更顯示出家庭幸福與否對於國家及社會的重要:犯案的親人多於兒童時期曾經遭受過類似的不幸;當一個人於成長時期遭受到有缺憾的親情時,成長期間容易產生人格的缺憾,造成性格的改變與對社會的不適應;網網於青少年時期藉由同儕間的團聚與期望成長的盲目學習成年人抽菸、喝酒甚至打架、鬥狠,來尋求同儕的崇拜,容易成為【少年犯】更於成年後成為【民事或刑事犯】的常客!



並非「單親家庭」的孩子成長期間都有缺憾,是「缺乏父愛或母愛或親情不足的孩子」成長期間容易因此而人格不完整,因而誤入歧途;甚而成年後將該種缺憾人格轉加於子女身上,在造成子女人格成長的缺憾;如此一再循環。



法院調解離婚除了要替兩個成年人協商一個「願意接受」的協議,更要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著想,努力促成解除婚姻的合約關係之後,還能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永遠的合作父母」,讓孩子於失去父母共同生活的家之後,重新擁有「一個愛他的爸爸的家」以及「一個愛他的媽媽的家」,不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愛或母愛」!



這些經由調解委員調解離婚的「單親家庭」的孩子就比其他「單親家庭」的孩子擁有更完整的雙親的愛,成長其更不容易造成人格的缺憾,長大後由於對家庭的不滿,演變為對社會對國家不滿的機會就會減少,就可以減低社會的各種案件,是國間社會更加祥和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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