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三讀通過之法律案民法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提案單位:委員黃淑英等48人 付委日期:97.10.14 會次:7-2-4審查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委員會審竣日期:98.4.1 送議事處日期:98.04.02三讀通過日期:98.4.14 會次:7-3-8
請問一下.那現在這個法案已經通過可以用了嗎?我現在為了離婚的事情煩惱不已.
請問2年前調解的案件也可適用嗎?
總統令:民法1052條之1自98年5月1日起生效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請問一下.那現在這個法案已經通過可以用了嗎?我現在為了離婚的事情煩惱不已.
回覆刪除請問2年前調解的案件也可適用嗎?
回覆刪除總統令:民法1052條之1自98年5月1日起生效
回覆刪除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
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