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民法1052條之1立法成功!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三讀通過之法律案

民法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提案單位:委員黃淑英等48人  付委日期:97.10.14  會次:7-2-4

審查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委員會審竣日期:98.4.1 送議事處日期:98.04.02

三讀通過日期:98.4.14  會次:7-3-8

3 則留言:

  1. 請問一下.那現在這個法案已經通過可以用了嗎?我現在為了離婚的事情煩惱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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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2年前調解的案件也可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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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總統令:民法1052條之1自98年5月1日起生效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

    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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