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8日 星期四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司法院95年5月15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50011348號函辦理



一. 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負責,平和及肯切之態度處理調解事件.

二. 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麗謀當事人雙方之和諧.

三. 調解委員因型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虐待兒童之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四. 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專業知識,提升調解技巧.

五. 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或成立調解.

六. 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七.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專業知識不明瞭時,英請求法院協助.

八. 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九. 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之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十. 調解委為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員曾受當事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十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

十二.調解委員不得項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三.調解委員不得以私人言行代表所屬法院.

十四.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五.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網環酬應等不當行為.

十六.調解委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得詆毀,中傷其他調解委員.

十七.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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