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1日 星期日

離婚商談與調解

離婚商談與調解



一般想要離婚的夫婦,會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但是宥於法令規定,通常會得到:[法律規定:離婚是不可以調解的項目,我們沒辦法為兩位調解離婚;除非雙方兩願離婚,否則就請到法院提出告訴,申請[裁判離婚].

而實際狀況確實也是如此,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第1053及1054條規定[裁判離婚],就是沒有調解離婚;所以想要離婚,方法只有兩種:兩願協議離婚或是法院裁判離婚;只是民法還規定離婚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因此兩願協議離婚之後,還必須由雙方連同兩位證人偕同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算完成;裁判離婚只需要任何一方拿法院離婚的判決確定通隻書就可以直接到戶政雞關辦理登記.

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民擁有非常高的自我決定權;[結婚]是由男女雙方自由意識決定後,高高興性的双方都心甘情願才可以結婚;[離婚]也是一樣,必須經由自由意識,双方都心甘情願才可以離婚.

如果不是雙方都心甘情願,就必須符合[六法全書]的民法第1052條的十項規定,才有機會或得判決離婚.

已經育有子女的夫妻離婚,不只是雙方夫妻關係的結束,還包含了下列數鑑事項必須依並處理:

1. 子女監護權(權立即義務的行使).

2. 子女扶養費.

3. 子女探視權.

4. 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5.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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