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1日 星期日

永遠無法完成的離婚調解 作者:無悔

一. 標題



《一念之間》

永遠無法完成的離婚調解



二. 前言

某年3月下旬,家事法庭法官轉來一件離婚訴訟需經強制調解案件,(本人兼任某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調解委員),雙方當事人為一對年約36歲之夫妻,由女方提出訴請裁判離婚請求. 經法庭徵求雙方當事者同意後,交由另一位資深調解委員及本人共同召開調解法庭試行第一次調解. 於調解庭中,因雙方對於離婚協議中之條件顯無共識,落差頗大,經喻其雙方冷靜思考,試圖找出可行解決方案,另訂4月下旬調解庭期,再行調解.

4月初旬,經媒體廣為報導,於台北縣某社區,一個媽媽帶著兩個女兒(小學五年級及一年級生)開瓦斯自殺身亡,其分居之父前往處理時,遭鄰居追打,此消息震撼全台,聞之不甚吁墟.



三. 主文

1. 主訴:

A. 女方當事人由法扶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聘任律師,當事人免付費)陪同出庭.

女方當事人稱其夫與其同社區之某一女性居民有不正常之關係,經常駕車同進同

出,並經常於網路購物送與該女(當庭提出網路購物單及刷卡單).於一年前,其夫搬離

其同居之台北縣某社區住宅,居於台北市,不顧其母女生活,未予關心及探視,且不支付生

活費,故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與男方當事人離婚,並爭取雙方所生之2名未成年女兒之

監護權及生活費,並要求繼續居住於男方當事人所擁有之台北縣某社區房屋.

B.男方當事人未聘律師,親自出庭

男方當事人謂其妻情緒異常,疑心病重,懷疑其對婚姻不忠,與她人有染,經常吵

架,水火不容,不堪其擾.為避免衝突,只得選擇搬離,以避開衝突.其並非不顧其母女生

活,確係因工作不穩定,收入有限,且需負擔台北縣某社區住屋之房屋貸款,確實已沒有能

力足額支付其母女之生活費.未予探視係因每次見面就吵架及衝突,不歡而散,僅能選擇

沉默關心以對. 對於其妻提出離婚聲請,基於雙方感情已破裂,已無力挽回,同意於調解

庭討論離婚等事宜.

2. 調解過程

A.經調解後雙方有共識部分

(1)離婚部分,雙方有共識,願意協議離婚.

(2)雙方所生2名未成年女兒(小學五年級及一年級)之監護權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

B.經調解,雙方仍有爭議,須再行調解部分

(1) 2名未成年女兒之生活費,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每人每月10,000元,共計每月20,000

元,男方以經濟無法負擔理由,無法同意,且提不出有效可行解決辦法.

(2) 女方要求繼續居住於男方所擁有之台北縣某社區房屋,男方同意,且該屋可贈予女方.唯女方須繳付尚未清償之貸款,女方以工作不穩定,收入無法支應理由不予同意.經協調出售該屋之可行性,雙方告知,自多年前台北縣某社區土石流後,售出該屋的可能性極微,且其價值遠低於尚欠銀行之貸款.

C.雙方當事人在經濟上均處弱勢,有2名唸小學未成年女兒需要照顧,於離婚協議中2名

女兒生活費及住居所貸款之清償條件,顯無共識,因時間壓力,喻其雙方冷靜思考,共同找

出可行解決方案,另訂4月下旬調解庭期,再行調解.

3.調解後之處置

A. 調解後依規定簡述調解報告.

B. 家事法庭庭長審閱報告後,基於其專業敏感度及愛心,於4月6日行文台北縣社會局,咨請台北縣社會局關注此案當事者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4.媒體報導—母攜2女開瓦斯自殺身亡

4月10日媒體大幅報導,母因離婚訴訟及生活困難陰影,攜2女自殺身亡,其父遭鄰居追打,

關心二女家庭狀況的老師及校長痛哭. 經法院同仁告知係我的當事人,聞之不禁鼻酸,久久

不能釋懷.

5.後續

4月下旬,男方當事人攜帶女方當事人之死亡證明前來法院撤銷離婚訴訟案件.男方當事

人之妹並請求與調解委員會面,欲瞭解調解過程中爭議點及導致女方當事人攜女自殺之原

因,基於調解不公開,經家事法庭同仁予以說明後離開.



四. 心得及感想

根據最新的統計,台灣的離婚率,以結婚人口數比較起離婚人口數來算,已達2.5比1. 意思是當2.5對新人在結婚時,就有1對在辦理離婚. 其實在台灣的社會中,國人已逐漸能接受離婚的事實,也能接納離婚者及單親家庭及其所撫育的小孩. 不管是兩願離婚或是判決離婚,其所造成的傷痛,未親歷其境的人很難體會,尤其是在經歷冗長的折衝,協調,談判後,仍無法如其所願或需被迫妥協,放棄其所堅持的是非,價值理念,感情,親情,子女切割的感受,及金錢,財產,經濟上的損失,未來生活及生活費的窘迫及不安全感…….一堆極其負面的情緒需要處理. 大多數的人,經過一段時間及周遭的人際或社會資源關懷後,均能自療或透過社療而走出傷痛. 少部分人因自閉,自傲,自卑,自以為是,心理或精神狀況不佳,經濟弱勢,欠缺人際關係互動,若其未明顯釋出求救訊息,週遭人員未有敏感度主動發覺,協助或轉介社會資源協助,其失意,無奈,無助,悲嘆無立足容身之地,加上現實的生活問題,其思想當然是極其負面,一念之差而轉化為自宮,自殘,自殺,攜子女自殺……..等等負面事件當然層出不窮.

本案雙方當事人歷經戀愛過程,有了感情基礎後結婚,共築愛巢,育有兩個非常可愛乖巧的女兒,理應生活美滿,羨煞不少人.唯事與願違,雙方共購仍在繳貸款之台北縣某社區房屋,碰上土石流,屋價一落千丈,貸款仍要繳付,如予出售,其殘值不足以抵銷貸款. 女方自二女兒出生後,即辭掉工作,專心持家,由男方工作負擔全家生計,維持數年幸福生活. 渠料,長期經濟不景氣,讓男方工作不穩定,頻繁失業與找工作,全家的經濟陷入困境,情緒因而產生極大的壓力,時生勃谿,爭吵,衝突不斷.女方因而有嚴重的心理問題而不自知,男方碰到問題,無法面對處理與解決,僅能選擇逃避,避開戰爭,離家他住.(女方稱其夫與她女有染,於調解時,其所示事證,並無從判別真實與否).於分居期間,女方為撫養2女,生計所迫,再度投入直銷工作,唯收入有限,生活桔据. 男方於台北市區工作,其收入繳付分期房貸及債務後,所剩無幾,無能力供應妻女所需. 分居一年後,女方不堪生活及精神虐待,提出離婚要求,經雙方數度討論,因無共識,落差頗大,無法達成兩願協議離婚.女方無法長期忍受,經由法扶律師協助,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於雙方分居及婚姻訴訟期間, 2個女兒(小學五年級及一年級)之導師及校長於其他家長口中得知,曾多次探詢及予關注,唯二女非常乖巧,善體人意及過度成熟,二女母親也非常堅強,誤導關心的師長安心.

家事法庭第一次調解,雙方情緒激動,於經濟議題上,看法岐異,欠缺共識,因時間壓力及為緩和雙方情緒,喻雙方冷靜思考,共同找出可行解決方案,另訂4月下旬調解庭期,再行調解. 事後,庭長閱卷審閱報告後,基於其專業,敏感度及愛心,於4月6日行文台北縣社會局,咨請台北縣社會局關注此案當事者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唯一切均已太遲,女方”一念之間”的偏差,萬念俱灰,於4月10日攜2女開瓦斯自殺身亡. 從女方的行動選擇,可以體會其心境:

1.經濟困難,生活無著.沒有未來,沒有希望,前途一片黯淡.

2.感情被背叛,親情不可靠,對其夫不滿,心中充滿怨恨.

3.對目前的功利社會不滿,找不到幫助,與其讓2女繼續受苦,不如一起解脫.

4.以死自我解脫,並懲罰其夫作為報復.

此母女自殺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兩天後,即歸於平靜.除與此案有關的人員之外,又有幾人關心,關注? 有幾人願意以行動來喚醒大家的敏感度,關注與感受隱藏於社會各階層的弱勢族群的需要? 持續關心,協助,支援,整合,轉介,應用社區扶助資源是為全民的當務之急.

願藉參予此個案受到的心理衝擊,轉化為提醒自身成長及向上的動力,以有限的時間,歷練,資源持續關注與協助心理衛生與社區扶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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